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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脑筋急转弯:老板和员工是什么关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合伙指南公众号268篇文字

    1.

    题目是认真的。

    假设,在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我问:“我们来脑筋急转弯一下,老板和员工究竟是什么关系?” 这时,你会想什么?

    你可能觉得我在开玩笑,那是你不太了解我。

    你可能觉得答案一定不是那么简单,那是你有智商。

    你也可能感觉不清楚我的意图,会让我直接说我的答案,那是你有情商。

    最标准的答案也许是:劳动关系。

    这答案对,但不止这一个答案。有的答案对你可能更重要。

    “劳动关系”,这个答案是根据法律而来的。主要表现了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看出的关系。那么在其它角度呢?

    这时候,你需要的是一种复合的思想,即现实中的事物和关系,往往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只限于某一层面的关系。这样说,是有点抽象。我们先举个常见的例子。我们来说说企业上市时的公开披露报告是怎么样的。

    企业IPO的时候,须公开披露一系列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报告及文件。这些报告和文件虽然内容很多,但是实质上是通过3个角度对企业进行披露和分析,这3个角度分别是:业务角度、财务角度、法律角度。

    所以,你会看见在这些文件中一定会有侧重业务角度的招股文件、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报告。

    一个企业,从上述3个角度来分别看,都可以完整地进行描述和分析,都是自成完整体系的,而不是分割开来的3个部分。这个很像是某些教里的三位一体的感觉。

    老板和员工的关系,也是这样的,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比如从财务角度来看,是人力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从业务角度来看是企业业务安排与业务所需人员配置的关系。

    我今天从一个我研究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合伙关系。

    2.

    人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凭着法律性质来判断,是不完整,甚至是会掩饰掉真实状况的。

    举个例子,有限公司的2名股东,他们之间就是公司法确定的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根据公司章程上规定的治理规则来确定。

    问题是,几乎所有的有限公司,他们的股东之间的关系都是这样的,难道他们的关系都是如此相似吗?

    当然不是了。稍有点社会常识的人都晓得,股东分大小,分控制人和非控制人。有点法律意识的人还知道有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等复杂的关系。

    2对股东,很可能其中有一对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而另一对里面是存在一定的互相制衡的状况的 。

    事实上,这还不是最复杂的情况,这里面有时会渗杂进复杂的利益关系或安排,甚至会有人情世故。

    举个极端的例子来说,假如一家公司里,夫妻2人都是股东,你觉得任何一方会将另一方看作是普通的股东吗?

    说会公私分明的,要么是小孩说话,要么就是骗自己或骗别人。

    配偶一方有占用公司财产的嫌疑的,另一方会首先想要报案抓人吗?可能会有,但那一定是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出大问题了,比如真功夫公司。而没有这层亲属关系的,下手依法严惩时就会没有太多顾忌了。

    3.

    老板和员工的关系也是复杂的。

    员工,看上去可能都签订了类似的劳动合同,法律上都是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关系的背后还有很多的不同情况。试着来盘一下:

    1. 员工,同时还是股东;
    2. 员工,同时还是高管(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 员工,同时还是技术或业务核心,公司有赖于这些核心员工,而这些员工不担心失去这个职位,辞职后下家随时可找;
    4. 员工,但是近亲属;
    5. 员工,职位普通,但是强势关系人介绍的;
    6. 员工,普通员工,没有上述特殊身份。

    假如愿意再细致点,可能还能分出几类来。但这样已经足以让我们思考老板和员工的关系不是那么简单的。

    在这个角度上,你可以明显地体会到,老板和员工的关系是要分类或分层次的,不能用一种关系模式去套用,否则一定会搞坏关系或者是搞乱关系的。那具体该怎样分层呢?这里我介绍一种我在合伙指南课程里归纳出来,我称之为多层次内部合伙体系

    多层次内部合伙体系,是在组织内部,将双方关系根据紧密度来划分的,从最紧密到最松散的关系依次分为以下4大类:

    1. 纯合伙;
    2. 半合伙;
    3. 合作;
    4. 合同。

    纯合伙,即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民法中的合伙规定而形成的最标准的合伙关系,特点是完全的人合,互相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纯合伙,在我国有,但极少,真的要靠很强的缘分和思路才能操作,所以我一直建议这样的合伙不要随便搞。

    半合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双方并不是完全的人合关系,还存在着资合等关系。例如,有限责公司中的股东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半合伙关系。一方面,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出资关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所以往往是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这在我国法律与司法中也是共识的。

    合作,是指虽然没有合伙关系,通常也会有一份合作合同存在,但不是单纯的一单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一种长期利益关系达成的合作关系,并且一定程度上在利益和风险上采取了捆绑的方式。例如,公司高管、较为强势的核心员工、长期的外部重要顾问,以及专业服务团队,只要在实质上建立了以长期利益为目标的合作合同,都是合作关系。

    合同关系,就是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普通合同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可能是商业合同。

    关系,有多重要,无须多言。但搞好关系的前提,是明确关系性质,即与自己究竟是什么状况。我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一些企业家重外轻内,外部的关系搞得很敞亮,内部的关系胡子眉毛一把抓。这其实挺可怕的,俗话说,有组织才有力量,堡垒都是从内部被攻破的。

    上面介绍的组织内部的多层次合伙关系体系,需要分类分层次的进行不同的安排和操作,切忌用一种模式来操作。这种不同的安排,并不是指简单地用不同的劳动合同模板,而是指要按照完全不同的框架去安排协议,并且最后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和关系上去,这中间随时需要在基本关系性质上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4.

    今天这篇文字,无论你是老板还是员工,建议你都参考一下,脑子里最好不要只有一个劳动关系的概念,脑筋有时要经常转转弯。

    假如你是老板,只要你能赞同2件事情,你就能够理解多花心思理顺与员工关系的重要性:1)所有的资源中,人是最重要的;2)老板最有价值的工作,就是寻找人、组织人、管理人。

    假如你是员工,那么懂得分析和理顺自己与老板的关系,至少有3个好处:1)明确与老板的真实关系度,找准自己在企业中的定位;2)建立合理的预期,并依此做好必要的风险准备;3)脚踏实地,不被画饼所忽悠。

  • 细化,《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出台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68篇文字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

    1. 证监会有关科创板定位的政策

    科创属性,也就是科创板推出后一直强调的“科创板定位”。科创板是一个有定位的板块。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了科创板。在这个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

    “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随后,在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在其中,再次强调了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 上交所对科创板定位的细化

    2019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在这份指引中,对于前述证监会文件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首先,明确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原则:

    1.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2. 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3. 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
    4. 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次,提出根据科创板定位要求而优先推荐的企业特点:

    1. 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 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3.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明确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所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1. 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2. 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3. 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
    4. 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5. 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6. 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四,列明了重点推荐的领域:

    1.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 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3.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进一步细化

    此次的评价指引,提出了3+5式的指标体系。

    3个常规指标全部满足,企业即被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5项特别指标,只要有1项符合,那么即被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1.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 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 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 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项以上。

    4. 仍待细化

    在上述3+5的指标体系中,3项常规指标均为数值化,指标较为硬性。相对应的,5项特别指标中,有极个别的内容仍然需要交易所在未来提供更为明细的指引,例如:

    1. “指标中的国家主管部门”,具体是指向哪些部门?
    2. “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没有比例要求?
    3. 各项证明文件的要求是如何的?

    在此次发布的指引的文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明确说明,将就落实本指引将制定具体业务规则,我们相关的具体的业务规则很快会出台。

    总体来说,上交所这份指引强化、坚持和细化了科创板的定位。

  • 先小人后君子,那怎么做小人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67篇文字

    1.

    在商言商,有话说在前头,不随便拍胸脯,有事先交待清楚,防止误会和事后扯皮和矛盾。这种理念现在越来越深入人心。

    在我参与或协助的各类商务洽谈中,经常听到这么一句话:先小人,后君子。通常,在这些场合,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把合同条件和内容规定地严谨完备,在合同上不要讲什么情面。

    可是,我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事情,似乎很多人对于怎么做小人、怎么做君子是有误会的。

    君子,小人。这对概念,往复杂来说,可以扯上中华上下五千年文化去论。假如不往文化上去研究,日常生活里的概念还是挺简单的,君子就是守法有道德感堂堂正正的人,小人就是阴险狡诈暗箭伤人的人。

    要这么说的话,商务洽谈或者合同内容安排时,“先小人后君子”这话就不太对了。为什么事先洽谈和合同内容要搞成“阴险狡诈暗箭伤人”的感觉?显然说这话的人,并不是这个意思。他只是想说:1)谈合同内容时不要讲人情、不要客气、就按法律和商业习惯来操作;2)这样可能会让大家有点不舒服,大家要作心理准备,不要因此伤了和气。

    其实,按我说“谈合同内容时不要讲人情、不要客气、就按法律和商业习惯来操作”,这个不是“小人”,就是堂堂正正的君子之道。

    之所以,很多人认为这样做不是君子所为,是因为一个思想习惯:他们认为,规则和人情是对立的。

    2.

    这种思想习惯,是中国的历史和文化长期养成的。当然,它也在变化,年轻的一代又一代,也在不断更新和颠覆着这种思想习惯。但是,现在为止,它仍然是很普遍的一种存在。

    记得有一年,那是婚姻法某次修订后的2年左右,当时的婚姻法新增了这样的内容,就是双方可以婚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协议约定。我偶然的机会,和公证处的朋友一起喝了杯咖啡,闲聊时问起了个人财产婚前约定协议前来公证处办公证的人多不多。公证处的朋友,说很少很少,他感觉大部分人从感情上仍然是不太能接受这个事情。

    这几年的情况如何,我也没有查统计资料,但肯定办理这个协议公证的人会增多,这是可以预测的。当然,从法院案件审理的统计情况,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从我们周边亲朋好友或坊间传闻的消息来看,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协议的人仍然是极少数,因为我们几乎很少听到过和这个相关的消息。传统和习惯的力量是强大的,不是一部法律或政策就可以轻易改变的,只有时间可以收拾它们。

    事实上,婚前个人财产协议约定的需求是越来越旺盛了。原因不是人们越来越无情,而是经济发展迅速,家庭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复杂。当一个家庭的财产数量到达一定数量,同时财产种类也较为复杂时,合理的婚前或婚内的个人财产约定协议,能够很好地为这个家庭提供附加的保护。

    例如,一方控股某个大型公司,假如有个上面说的那个婚前或婚内个人财产约定,那么另一方的财务危机就不会蔓延到这个大型公司的股权上,如此这部分的财产和权益就能保持稳定性,这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而且,这样的协议安排,对这个大型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员工们也是间接有利的。

    如此有利的工具,为什么这么少的运用,还是传统人情社会的影响。大家在内心里,总觉得夫妻之间搞这样的协议是有点儿伤感情的,规则和人情是对立的。

    3.

    我们把时间再往前推一点,推到我20年前刚进入律师行业的那个年代。在那个年代里,亲戚或好朋友之间借钱,当时还是有很多人是不好意思签订一个协议的,甚至好多人连写借条这件事情都不好意思。

    所以,当时法院这类返还借款的案件中,居然有好多是手里连张借条都没有的。再加上当年是现金交易的年代,借钱时,都是现金转交的,连个银行转账记录都没有。为了找证据,要么想办法找证人,要么拿出自己从银行提款的记录想来间接证明。人品较差的被告们索性撕破脸完全否认,原告和原告律师真得难度很大。

    现在回首看这段小历史,你会发现在私人借款这件事情上,社会整个习惯已经彻底改变了,现在不管多亲多近多要好的人,借钱要打借条是主流操作模式,什么凭据都不要的是少数了。

    现在,亲朋好友之间借个钱写个协议或打个借条,大家觉得伤人情吗?

    所以说,规则本身并不伤人情。是否伤人情,取决于人们内心对规则的认知是怎么样的。

    4.

    说实话,我作为一个现代人和一个律师,我认为君子小人这个概念有时有点问题:一是有些极端,似乎这世上需要关注的不是君子就是小人;二是模糊,谁强谁定义。

    商业世界里,对事对人的评价很多,但有一点是有共识的,那就是要守诚信,也就是要遵守规则。这里规则,主要是指和别人达成的合同和协议以及承诺担保等等。这是商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

    假如一个地方,人们普遍不守诺,视合同协议为废纸,而作为最后一道防卫的司法也不强的话,这个地方的商业一定是发展不好的。“投资不过某某关”,就是从侧面说的这种情况。

    假如非要用君子小人这对概念来套的话,那么,一个人,他只要是能够遵守规则的,在商业世界里,他就不是小人。所以,把认真协商讲规则的行为,比喻成小人行为,是非常不妥的,建议有这个口语习惯的要调整一下。很多时候,你用什么词语说话,会极大地影响你的思想的。

    5.

    这是一类常见的故事,也是我经手过的一个案件。故事的内容也很常见老套,2个人合伙开公司创业,不到三年,矛盾激化,互相攻击,有向公安或税务举报的,有向法院诉讼的,单是我经手的民事诉讼就有2起。公司最终是经营不下去。

    记得我当时问过我的当事人,为什么你们双方一起合股办公司,也不签订一份像样点儿的协议?如果有这样的协议,那么好多事情可能连发生的机会都没有。

    这位当事人给我的回复也是很常见老套,一是当时公司业务急需对方加入,二是双方当时彼此的感情很好,三是他觉得待对方不薄,对方一部分出资额实际也是他来代为承担的。

    另一个类似案件。6个人合伙公司,他们在实质上采取合伙制而不是股份制,事先找我来咨询。我千叮咛万嘱咐,强烈建议他们一定要制订一套完备的合伙制度文件。但事实的发展依然是很老套,他们觉得彼此的关系很好,没有什么矛盾不是喝一场酒就可以解决的,另外他们觉得初创期间搞这些东西花不起这个钱也花不起这个精力,觉得开展业务才是急要的事情。不到2年,其中的2人离开公司另起炉灶,并且与原公司同业竞争。

    以前说,幸福的婚姻是相同的,不幸的婚姻是不同。我看在合伙的世界里,不幸的都是相同的。

    事实告诉人们,不强调规则重要性的,人情也会毁掉。规则,才是人情的润滑剂,或者说规则就是最底线的人情。

    客机在起或降之前,航空公司都会要求乘客们将身前的小桌板收起来。这个麻烦的规则,看似多么没有人情味啊,因为我们感觉这个好像没什么意义。但这个规则是有原因的。因为飞机在起降时的风险是相对最大的,出事故的概论相对较大。假如这个时候出事,没有收起的小桌板就会阻碍乘客的迅速撤出。这是规则,这也是人情啊。

    6.

    最后,我再升级一下,讲规则的另一个角度的解读,这个内容是我在一次企业家内部培训时讲解过的,是我自己研究所得。

    凡是多问一句为什么,容易让你有提升的空间。假设,现在正在洽谈合同期间,请问:最终商量好的合同,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记得我得到了这么几个答案:1)订单;2)公司营利;3)业务安排;4)付款进度;5)违约时追究的依据。

    这些答案都对。但从我的眼里,合同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性质,那是对双方各自的约束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约束和限制是有双重内容的:一种是我对你的约束和限制,另一种是我对自己的约束和限制。这两重内容是二合一的,因为合同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这里暂时不讨论格式合同为类似的合同)

    这里,最令人玩味的,或者说绝大多数的合同当事人都会忽视的是:合同是自己对自己的约束和限制。因为,人从本性上可能都不喜欢受约束和限制。

    说起约束和限制自己。想起一件有趣的事情。某著名公司在多年前,曾经搞过一个“基本法”。这几年,也不知道刮得什么风,很多人都喜欢搞些所谓企业文化的东西,还特别喜欢听上去高大上的东西,于是就有人来咨询我,让我帮他的企业也搞一个“基本法”。

    我当时就问了一下:我说您读过那家公司的基本法吗?您知道那家公司现在已经不搞这个了吗?他说没读过,但他觉得基本法一定就是类似宣言或内部小宪法的性质的。我告诉他:那家公司多年前搞的这个基本法,我读过,实质上是一份自我约束的宣言,就是告诉他的高管、员工、上下游的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们,他承诺一些东西十年内绝对不变。当时这家公司搞这个东西,实质上就是在公司发展上升期以个人信用搞的公开担保。为什么现在不搞了?我不清楚,可能是足够大和强了,关系换位了吧。

    提上面这件事,我的意思不是让大家要不要搞什么企业基本法,而是说在很多的情形下,在与别人深度合作、合资主、合伙的时候,主动而合理地自己约束和限制自己,是一件很有智慧的行为。

    你看,制订规则,还自己约束限制自己,是一种智慧。而君子的一个特点就是有智慧。尊重规则、善用规则,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有君子的风范。

    最后,回一下题目。先君子,后小人,那怎么做小人呢?答案是:在任何商务合作中,尊重规则,认真制订规则不是小人行为,是正当的而且首要的事情,不仅能做好事情,而且可以巩固人情,这才是有君子之风的智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