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数量为啥这么少?开公司选哪种?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7篇文字

看起来声音最多、最热闹的,往往是少数。

新闻里、热点里,经常提到的公司大多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出新闻最多的公司就是上市公司。

假如你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其实,在我国现实的经济世界里,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数量是很少的,绝大多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直觉是没有错的。据相关统计,说是超过99%以上的公司类型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很多人在开设公司的时候,一般都会下意识地直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很少会去考虑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似乎根本是不用考虑的,因为无论是自己的经验还是看周围的情形,似乎有限责任公司才是常规应当选择的公司种类。

可是,事实上确实如此吗?

另外,在公司要走向资本市场的时候,无论是上市还是进入新三板之类的股权托管机构,都会被要求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这又是为什么?我在协助一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时候,根据常规操作也必然会协助企业操作这个改制的动作,但是据我的观察,很多企业对于为什么要这么改制其实没有太清晰的认知,只是理解为这是进入交易所必须要办的事情所以不得不办。

我从1997年起就开始从事专职法律工作,单单算专职从事律师就已经超过20年。这个时间段,正好经历了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迅速转变的整个过程,特别是从原来没有公司制度的社会环境转为公司制的过程,我对于公司法相关的律师服务也是随着这样在不断跟进的。因此,我对于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现在这么少还是知道些原因的。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这么少?归根结底,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或者更直接一点说,是最老的公司法的立法内容造成的。因为,在最老的公司法里,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开设股份有限公司成本太高、手续太麻烦,开设难度很大。

之所以我国最早的公司法会这样子立法,这和当时立法机构以及整个社会对公司制、资本市场、市场风险等等的理解是有关的。当时,不仅是立法机关,可能整个上层及社会主流就是带有一种非常保守和谨慎的态度来看待这些改革的新事物。我们现在很多习以为常不当回事情的制度和机制,在改革之初好多都是困难重重才能起步进行的。

根据1999年版的公司法来看,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开设,也比如今要严格得多、成本也要大得多。

在1999年版公司法里,开设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有相当数量的出资最低限额的,可不像如今理论上1元钱都可以开个公司。当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这样的: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5.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且更厉害的是:那时是没有认缴制的,全部都是实缴制的,而且是必须在开立公司时就全部到位的。

1999年,10万元只能搞咨询服务类公司。那时的10万元是什么概念?可不是现在的10万元。当时的房价才是多少。因此,当时,要能够注册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么有家底能拿出这些钱,要么会做些涉嫌违法的事情。比如找人垫资,设立公司后再将钱抽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触犯刑律的,当年这个虚假出资的罪名挂在很多开企业的人的头上,这也是所谓企业家原罪之一。

上面,这还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办要求。以此为对比,再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办要求,你就立即会明白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很少有人开设了。

首先,股东至少要5个人。而有限责任公司最少2个人。很多人出来创业,拉上配偶子女父母凑2个股东轻而易举,但是5个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这个条件还好,至少还比较容易能争取达成。下面的条件就开始升级了。

其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有限责任公司高很多,要10000000元人民币,还是实收。对,你没有看错,1千万元。就这一条,基本上等同于禁止普通的个人开设股份有限公司了。

最后,还有特别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普通人,做个普通的生意,办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够用的,谁会想去操作这么难操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呢?

老公司法这些限制,随着之后社会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改变,立法也不断在修改调整。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改为3万元,而且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可以只到注册资本的一半,另一半在2年内缴足。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人数减少为最少2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没有了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些字眼。

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开始了出资认缴制,也在立法条文里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最低限额。

其实,从现在的立法和实践操作来说,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难度已经降低到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差不多了,并没有实质性的差距。但是,历史习惯是有惯性的,依然是很少的人会去操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假如现在要开设一家公司,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呢?

假如这个问题,没有前因后果,没有其他的信息,那么,我当然建议就开个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要听到这个问题,就说明提问的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很陌生的。在商言商,不熟不做。

我这里只能帮你归纳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它有什么显著的实用特点:

  1. 股东人数比有限责任公司高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50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东人数最多200人,上市后变成公众公司那就不限股东人数了。
  2.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可以不设董事会和不设监事会,只设一个执行董事和监事就可以了。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同了,法律规定必须在内部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是意味着必须增加一定人数的董事和监事这些高管。
  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实缴,没有认缴这种方式。
  4.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特殊,一种是“发起设立”,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己出资,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另一种是“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开会次数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大会每年至少1次,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1次。而且,不像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次数是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之类的东西修改减少的,当然,公司章程规定的开会次数超过法定次数是可以的。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把股份转给股东以外的人,没有所谓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情。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将股权转给股东以外的人的,不仅要得到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而且要将交易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公司章程可以适当对这些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性的约定。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流转,包括因此股东发生变化,工商机关 (也就是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不给办理变更登记的。是的。股东发生变化,也是不给登记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要么找一家股权托管机构代为管理自己的股份登记和管理,要么就自己内部专设一个部门或岗位自己管理自己股份的登记和管理。

上面,这些区别,并不是法律上所有的区别,而只是选取的涉及实务的与有限责任公司明显不同的区别,适合长期只运营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看一眼。

可以看出,最明显和直接的需求,很可能是股东人数方面的需求。假如公司因为某种股权架构设计或实际情况,股东人数明显会超过50个人的,那么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开办公司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另外,假如公司短期目标就是决定以资本市场为主要经营方向的话,那么从一开始就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一个可选项。

但是,假如没有股东人数方面的需要,也没有资本运作方面的需要,那么,就要看其他方面是不是有需要,同时也要兼顾考虑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营方面成本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要高的特点综合进行考虑。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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