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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有限公司要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公司法》修订会有变化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01篇文字

    一人有限公司要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公司法》修订会有变化吗?


    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里,是一个另类,或者说是一个特殊种类。从整体上来说,一人有限公司,归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大类,它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那个类别。但是,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因此,缺少了最基本的内部制约机制——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

    当然,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是2名或者3名股东,实质上是有一名股东实际控制,其他股东是不管或者管不上的。有些人以为,这样的情况和一人有限公司是一样的。

    其实是不一样的。

    那些没有任何控制力的小股东依然享有法律上所有的股东权利。比如说,他们是可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在许多地区还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甚至,在某些情形下,他们还是可以起诉公司高管,或者代表公司进行某些诉讼的。

    所以,在一起法律专项咨询服务中,会提醒客户要留意这里面的区别,即使是找一个名义上小股东凑数,也不能随随便便就找个人。而且,在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时,也不要用这种找人凑股东数的方法。

    这种情况是挺多见的,想要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上是只想自己投资和控制,但为了做成一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找个股东来凑人数。可是呢,找别人来凑数当股东,又隐含着很多不确定的风险。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是不是一种好的选择呢?

    不一定是好的选择,要看具体情况。

    去年5月份,写过一篇《假如你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介绍了一人有限公司怎么证明公司财产没有和股东财产混同。

    为什么要证明这一点呢?

    因为,无法证明这一点,就意味着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分隔被打破了,“有限责任”实质上就没了,股东就必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人有限公司内部最重要的法律风险控制事项。

    那么,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的规定就是这么简单。

    但是,就算是这么简单的规定,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一人有限公司是不做年度审计的。

    在人民法院目前的理解来看,假如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没有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每年做审计,那么原则上就会因此被直接视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然后股东就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了。

    当然,在个别案件中有一些小小的例外,比如说,之前说过一个这样的案例:这家一人有限公司没有每年做审计,但是,在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公司立即委托了香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股东是香港公司),同时又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计,人民法院也同意进行了司法审计。最后,根据这两份报告,加之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证据,法院认定这家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没有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混同。但是,这是极少的例外,参考意义不强。

    相反的,在某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每年的“审计”的要求,并不仅仅限于“进行了审计”和“有审计报告”。例如下面要聊的这个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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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费让咨询公司跟踪拍摄取得的视频,能当作合法有效的证据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00篇文字

    付费让咨询公司跟踪拍摄取得的视频,能当作合法有效的证据吗?


    题目里说的专门的公司,可以理解为我们日常话语里的“私人侦探公司”。但是,假如你去市面上公开去打听哪家是私人侦探公司,那么不会有任何一家公司承认的。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我国,目前私人侦探业务在实质上是被禁止的。虽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公司经营私人侦探业务,但是有部门规章禁止这项业务,所以,想要在公司经营范围里加上这个内容是万万做不到的。

    早在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就发布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基于上述情形,目前没有一家公司可以取得“侦探”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因此,如果公司从事私人侦探业务,那么一定会涉嫌非法经营。

    那么,委托第三方公司跟踪他人并偷录视频,这些视频能当作合法有效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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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能查会计凭证吗?上海一中院:如账簿有明显问题,可另案主张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99篇文字

    股东能查会计凭证吗?上海一中院:如账簿有明显问题,可另案主张


    在民事和商事法律领域里,法律的理解和实际运用,并不是刻板的、教条的,相反,它是有不同的理解,有时因为具体情况不同,有时因为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理解差异,呈现出一种有生命力的活力感。

    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在预测法律后果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这时候,最需要的是对法律底层逻辑的了解以及对法律实务操作的经验。

    例如,今天所说的这个话题,“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是不是可以同时查阅会计凭证”,这就是一个目前在各地法院还没有完全统一的事情。

    去年时,我曾经写过一篇《法院: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符合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那篇文章里摘录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新近判决中的一个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股东知情权的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现在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是这样两点。一、是否可以查阅财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此本院认为,虽然目前对于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节,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是否可以纳入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但综观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现状,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与诚信原则相悖的情况,如果一概不允许查阅原始凭证,则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将大为减弱。因此,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以准许为妥,这也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

    可以注意到,虽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位法官强烈支持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是这位法官仍然坦承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确实如此。就说在上海吧,有部分法院是持上述观点的,但也有部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

    哪种观点对呢?或者说,哪种观点更合理些呢?

    答案是:很难说。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说,严格按照文义解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确实不包括会计凭证,因为“会计账簿”这个词语在《会计法》里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的,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

    但是,另一方面,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的,在民商事法律实务里,对现在法律理解的合理突破,是常有的事情。好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更新,也都是在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因此,支持股东可以查阅财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法官们,是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立法目的角度来解释和理解法律条文的。从立法目的的法律解释方法来看,也是可以的。

    那么,除了上面这2种司法理解之外,有没有第3种或者第4种理解呢?

    还真有。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法官既没有在这个案子里直接支持股东要求查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但是也没有否定股东有查会计凭证的权利。在“可以”和“不可以”两种常见的理解的中间,又给出了一个“中间地带”似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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