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04篇文字
分公司与自己的员工签订员工持股协议,为什么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一
要过春节了,前两周接连处理了2个员工持股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还有同事请我帮忙看一份员工持股制度的初稿。没想到,这种事情似乎也有节前的冲动。
员工持股,是越来越普遍了。
十几年前,员工持股只限于极个别的行业中的个别境外上市的公司,后来发展到境内上市的公司都开始普遍搞这个东西。而现如今,除了少数行业和产业之外,只要是有一定的发展上升空间的公司,都会面临着要不要在公司内部搞员工持股机制的问题。就算公司股东不思考这个问题,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也会主动提及这件事情。
关于员工持股,有一些常见的认知混乱,比如说不清楚究竟要不是搞员工持股,不清楚该怎么进行研究和决策,也不知道员工持股究竟搞成什么层次和什么形式。这些认知混乱的问题,过去我在相关的文章中多多少少都有过一些分析。
但是,只要决定搞员工持股了,那么无论是什么样的形式,至少要保证这个机制的整体和细节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是可行的。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资格讨论这项员工持股机制会给公司带来什么作用和价值。
那么,怎么保证公司的员工持股机制在整体和细节上是合法有效的,是具有可行性的呢?
这一句话说不清楚。原因是:“员工持股”这个概念本来就复杂,在不同的机制中写出来,或者在不同人的嘴里说出来,在法律上很可能完全是两码事。
有几句话,我经常在与客户交流或者演讲培训时说起:
- 员工持股,不一定是员工激励;
- 员工激励,不一定是员工持股;
- 员工持股,不一定是真的持股。
所以,要确保公司设计的员工持股机制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可行性,是需要结合公司拟实施这项机制的具体需求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是需要首先确定合理合适的机制方向才能讨论的。
听起来很复杂,但本质上并不复杂。实际上,优秀的制度和机制,绝大部分都是简单常用的法律工具和管理工具的有效组合,其难点在于如何有效组合,而不是去创造出一个崭新的工具来。
因此,作为制度的设计者,需要有两方面的基本能力:一是要有方向,这取决于经验和性格;二是要有常识,这取决于认知和学习。
这两方面的基本能力,后者可以更有助于生存,前者更有利于发展。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如果缺乏常识,那么所谓的方向感,很可能只是胡乱感觉。今天就来说一个让人无语的员工持股,是一家上海公司在浙江的分公司搞的员工持股机制,在一场诉讼中被判员工持股协议无效,原因就在于犯了一个最基础的法律常识性错误。这场败诉,不仅意味着要退还该员工的出资款,而且还意味着要退还所有参与员工持股的员工的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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