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什么时候要考虑股东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这是近几年在咨询服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小的实务点。在网上可以找到很多的文章介绍这方面的知识点。我在这里分享一些实务经验。

    首先,我们确定一下前提:我们这里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不谈论股份有限公司。

    原则上,股东的分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那什么时候要特别约定呢?

    有一种常见的想法是这样的:一部分股东的贡献明显比其它股东要大,那么要考虑给他超过出资比例的分红。这个看上去很合情理,但是真的细细想想是有所不妥的。

    王某、赵某、钱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王某负责全职实际管理经营,而赵某和钱某都有另外的工作,他们并不实际管理经营这家公司。简单来说,他们俩人就是看在对王某这个朋友的信任进行了财务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三个人商量应当给王某更多比例的分红,这样可以作为王某实际管理经营公司的报酬。

    可是,这里有一个小问题。如果王某是实际全职在公司,那么王某作为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且也是聘用的高管。这时候,王某的劳动报酬以及高管酬劳该怎么定呢?假如给王某符合市场价格的劳动报酬,那么还有必要在分红上面进行特别倾斜和特别约定吗?

    所以说,要解决一个问题,往往并不是只有一个解决方案。根据我的经验,至少能够发现不同角度的2个解决方案后,才能对问题的认知更加深入。当你和你的股东们考虑要不要对分红比例进行特别约定时,请想一想目的是什么,然后再考虑一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是不是只有在分红比例上做文章这一种解决方案。

  • 996,表面上是个法律问题

    家有小儿,所以常常会想些与孩子交流的事情。有一种父母和孩子的交流方式,叫做表面化交流,特别无聊、无用,而且会引起孩子的无视。比如说:

    孩子吃饭挑食,父母就对孩子说:“你不要挑食。”
    孩子学习不认真,父母就对孩子说:“你学习要认真。”

    特别常见的一种应对吧。静下心来想想,这种应对完全是表面而无用,甚至是有害的。

    这种表面化的思维方式,会出现在我们生活、工作的各各方面,几乎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最近几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中,我也发现法律,经常被作为一种表面化思维的工具出现。具体表现在:凡是出现一种状况和问题,一定会有一些声音,他们首先研究和关注的是这个状况和问题是不是违法,怎么样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很少对这些问题背后更实质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

    照理说,能够关注一件事情在法律上的定位和分析是怎么样的,是一件并不错误的事情,但是在分析和应对一件事情上,把解决之道依赖或者维系在法律工具上却是不智的,因为它会失去3个重要的思维原则和方法:

        1. 系统思维原则;
        2. 全面思维原则;
        3. 深度思维原则。

    关于这3个重要的思维原则和方法,有很多书籍和资料介绍过,我这里就不展开了。我这里重点要说的是:解决问题,首先是分析问题;而分析问题,首先是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不要只是在法律一个维度上考虑。

    回到本文的标题上。996问题最近成了网上的一个讨论点,参与的程序员有相当数量,涉及的基本上是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很多的人、很多的媒体一直在讨论996是不是违反劳动法,但是很少有人提出一个有效解决的方法,因为清醒成熟的人知道仅仅靠点对点的个人维权是不可能改变。

    那我们真的无能为力吗?当然不是。人生有那么多困境,996并不是最难的一个。社会上有那么多需要改进改变的,996也并不是最难的一个。每个人都可以充分运用自己的方式和思维去适当解决或减轻一些境况。假如你是一个程序员,可以动用一下程序员的思维习惯,在某些条件和变量短时间内固化的前提下,运用其它可以变化的部分尽量求得自己个人的现实最优解。

  • 特殊表决权股份【AB股】,不是你想搞就能搞的

     

    昨天写了一篇学习笔记科创板规则中的“特殊表决权股份”是什么?,今天来讨论一下怎样才能在公司里设置特殊表权权股份这样的制度,也就是大家经常在媒体看到的所谓AB股。

    之所以想到这个话题,原因是在工作中发现很多没有过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经验的企业家们,在这方面有着深深的误解和错判。他们往往看到了特殊表决权股份这种制度能够有利于自己掌控公司,但是忽视了这种制度的法律条件和要求。

    曾经有一次,就有一位公司的副总拿着自己已经精心起草好的有关在股东中设置AB股的股东会决议草稿请我审核修改,结果,方案被我彻底否定掉了。虽然是为了客户利益而必须为之,费了我好多的唇舌,但是仍然给这位副总带来些许不快。

    这里,我就分享一些基本的要点,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如果需要就具体相关事务的操办得到咨询服务,强烈建议各位寻找自己信赖之公司法专长的律师的协助。

    1. 有关特殊表决权股份制度,是要基于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才能确定能不能搞和怎么样搞的。
    2. 公司注册在哪个国家,那么,在这类事宜上,通常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法律,不要依据中国的法律去理解一家国外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制度,也不要随便去模仿套用外国某个公司的股权设计用在中国公司身上。
    3. 在中国公司法的管辖范围内,没有明确可以搞特殊表决权股份的规定。相反,明确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同股同权
    4. 在中国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只有股权,所以严格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不存在特殊表决权股份这种东西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相地实现表决比例大于持股比例的效果。
    5. 在中国公司法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必须同股同权,但是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方式不完全地实现类似特殊表决权股份的部分效果,但是操作起来有相当的专业难度。加上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我一般不建议公司轻易使用这类方式。
    6. 从商务的角度来看,特殊表决权股份仅仅是一种股权设计中的工具,可用可不用。它并没有很多人以为的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对它的不同的理解,取决于不同的需求和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