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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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格”的公司,不要深交,尽量远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9篇文字

人,有天赋不同,有能力不同,有智力不同,有性格不同,这些都不是相交的障碍,相反这才是这个社会丰富多样有活力的样子。但有一种人,最好不要和他打交道,那就是没有人格的人。人格,可以有很多解释,但这些是必须的:较强的独立性,能担当责任,有一定的信用。

什么样的人算是没有人格呢?最近继续陪儿子听三国演义儿童版广播剧,经常和他瞎聊聊,现在已经听到赤壁之战结束了。这前段的情节里,有个人就是典型的没有人格的人,他就是吕布。

在三国演义这本故事书里,吕布的武功算是第一了,据描述这人还长得很帅。又有型又有高能力,可算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才吧。可惜,吕布估计是儿童阶段受了原生家庭什么不良的刺激和影响,他的人格没有健全地成长起来。

我记得在书里第一次读到吕布时,他已经是别人的义子,他当时的义父是丁原,这一出场就是不太独立的感觉。张飞骂人也有一套,骂吕布那个词语也挺精辟的,“三姓家奴”。最后白马楼上,刘备点醒了曹操,曹操没有留吕布的命。

刘备,曹操这两位,都明白,一个没有人格的人,能力再强,也是不能深交的,搞不好,还会要了自己的命的。

人有人格,公司也有人格。

没有人格的公司,建议不要深交,尽量远离,当然你非要赚刀头舔血的钱除外。今天我就说说这个公司有没有人格是个什么样子。

公司的人格,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实际控制人一般就是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和主要经营负责人,我这里把这个简称为“大股东”。

有些公司没有人格,或者说人格很低,这样的公司,最好不要和它多打交道,更不建议去进行合作或合股。这些低人格和没有人格的公司,怎么识别呢?有经验的商业人士都能看出来。总体来,这家公司的钱袋子是散开来的,被大股东随意支配使用的。具体表现可能会是以下这类情况,你看看是否身边有这样的公司:

  1. 大股东可以随意随时地将公司的钱转出去,转到自己个人名下或其他关联方的名下。当然,很可能为了这家公司的生意,大股东也可能是随意随时地把自己或别的关联公司名下的钱转到这家公司里;
  2. 大股东可以随意使用公司的人力和资源,派遣员工去做一些不是公司业务范围的事情,甚至是股东个人的事务。
  3. 大股东可以随时随地使用公司的钱偿还自己或关联公司的债务。关联公司,通常来说,就是大股东自己控制的其它公司。
  4. 公司没有规范的财务账簿,没有像样的会计制度,大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混在一起分不清楚的。
  5. 大股东个人要使用的资产、物品都是以公司名义来购买的。
  6. 大股东把这家公司的收益想办法都转到其它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里,比如说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方式低价向其它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用超出市场价格的过高价格购买关联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这样,实质上这家公司的利润就被转移走了。这家公司在大股东的眼里,只是他的一个经营工具而已。
  7. 还有的公司,大股东为了特别的目的,会另外成立一家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公司,把业务和人员都转移过去,让这家公司变成了实质上的空壳。

上面这些情况,都是司法机关目前认为公司失去独立人格的一些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法律上可以认为大股东或相关的关联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不能让这些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性质。

最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这家公司值得投吗?

我不是投资机构,我只能从法律角度给些个人看法,但决策还是要投资人自己拿才对。就我个人看来,在法律上明显人格缺失的这些公司,我是不会去投股,更不会去合伙的。

前两年,有一家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了6个月,2名创始人股东请我给他们做股权设计,希望能够建立较为稳固和合理的股权架构和治理规则。在咨询服务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这2名创始股东中有一个人,在这家公司运营之前,本身已经设立并控股了另一家公司,而那家公司的经营内容是和这家公司基本相同类型的。我很认真的告诉他们,这个问题很重要,应当要完全退出那家公司,否则现在这家公司的顶层结构是不会稳固的。

很遗憾的事情是,当我的咨询服务完成后,在他们这2名股东正式签约合伙协议之前,他们已经产生了经营管理上的巨大分歧。在分歧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那名股东重新又启用了原来那家他控制的公司开始业务经营了。

上面这个案例,说的也是公司的人格问题。这名股东有两家投资并且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有一家没有彻底断隔开关系的,那么,在这个股东控股的这部分,两家公司其实都是没有完全独立人格的。

这个公司独立性的问题,在企业IPO的时候,也是需要重点披露和展示的内容。其中,关于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判断标准里,就包括了核心股东、高管、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在公司以外有没有入股、经营和任职在类似经营业务的其它公司。

很多人,以为只有在企业IPO时才要考虑公司独立性的问题。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不是上市的要求,这是上市的披露方面的要求,就是说你要把这个内容在公开的招股说明书里披露出来。

为什么要披露这个内容呢,就是说明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的企业,财产不会被股东侵占和转移出去,核心管理层和业务技术人员都相对稳定地在公司里,不是一个稍有风吹草动就乱套的公司。公司保持独立性,是判断一家公司好不好的基本标准之一,无论是不是上市。

这家公司适不适合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类型,这个问题还要延伸到公司大股东的身上去。

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质,也就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那些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买上1000股,你买上800股,都是股东,但你我可能此生都互不相识互不知晓,而且也许明天我就不是股东了。

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这样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要紧密得多。因此,如果有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向你招手,有意邀你一起入股,那么你首先要看看这个大股东是怎么想的和怎么做的。在我看来,这是考虑要不要投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要考虑的因素,比考虑公司的具体业务前景更重要。有人,才有事。人不行,事成了也没你的份。有商业经验的人都会懂我这句话。

那么,看大股东,怎么看呢?听大股东介绍、吹牛、画饼,还是吃吃饭喝喝酒拍拍肩膀称个兄弟?这个我教不了你,这要看每个人自己的性格和习惯。但是,假如我是你的法律顾问,我会建议你在自己的习惯动作里一定要抽空考察一下有没有下面这3个涉及“人格”的情况:

  1. 大股东是不是想要在实质上完全排除其它股东参与决策;
  2. 大股东有没有前面说的7点情况中的一个或数个情况;
  3. 大股东的配偶是不是在公司有股份或对大股东有过于强势的影响。

现在有一股风气,就是大股东总是想利用股权安排算计小股东。这可能也是商业风格的一种,但是依我个人三观,我是不是很喜欢。

我也看见有很多书籍、文章、培训,在教别人怎么抢到公司的控制权,教别人怎样把其他股东的决策权压到最低。说实话,这些技巧和方法我不是不会,相反,我对这些所谓技巧都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而且我有能力设计得更为精深。但是,在我的律师实务中,我极少会向我的客户推介这类技巧。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对客户而言是因小失大的做法,总体来说是有害的。

很多人知道股权可以被设为一种工具,但很少人能准确理解股权是一种什么工具。

股权,有的人说是设立公司的工具,有人说是融资工具,有人说是激励工具,有人说是赚取资本溢价的工具。这些说法对吗?

我认为抛开一件事情的整体或根本而只论其中的一点是错误的思维方式。即使,就这一个点说的是对的,但这样的论点和想法对整体而言仍然是错误的。大象的腿摸着是像根大柱子,但是你不能说大象是根大柱子,否则大象会对你说,你才是根柱子。

股权,从最初和最基本用途来看,不就是人和人之间合资做生意的有效连接工具嘛。股权,是用来连接商业上的朋友的,不是用来算计和自己合股的股东的。如果你理解到了这个层次,那么你就会明白为什么我会把品牌名定为“合伙指南”,而不是合资指南,因为首先是连接合在一起,然后是人和人的相连,而不是钱和钱的相连。

把股权当作算计小股东的工具,公司最后只有一种情况:小股东在这家公司失去了人格,大股东完全控制公司的所有决策和经营管理,让这家公司以及小股东们沦为了大股东的附属,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所有。另外,大股东这样的算计,可能成功达到目的一次或两次,但未来拓展与他人合作的路会越来越窄,这对想干大事的人来说,也不是最优选择。

至于,经常有人以决策集中和经营效率为理由来提倡大股东在股权架构方面算计小股东。其实,这两件事情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不算计小股东也能轻松地达到公司决策集中和经营管理高效率的目的。这方面我今天就不聊了,有空有心情时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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