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即便工商档案里不是本人签字,也不足以否认股东身份,为什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8篇文字

    标题字数有限制,完整的标题前面还有一个限定词“在本案情形下”。“为什么”前面的文字是从一个法院判决里摘出来的。

    这个限定词很重要。因为今天的文章里会提到一个具体的案例。

    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在今年的2月25日做出了二审判决书,也就是终审判决书,立即生效。

    这是一个似乎是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成了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的案件。

    记得前年左右,媒体开始对这个话题开始感兴趣了,有些人也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某些公司的创始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当时,要解除这些身份并不是太容易,或者是走工商内部的申诉流程,或者是到法院打行政诉讼起诉工商行政部门。时间长,流程也长,而且行政诉讼也不是胜诉败诉的情况都有,可能是具体案情不一样,但也存在着各地法院的把握尺度不一样的因素。

    2019年的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个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具体办事流程,大致是这样的:

    1. 谁登记,谁负责撤销工作。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2. 核验事项: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3. 公示45日。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4. 调查工作。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部分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关于具体执行上述这个意见的一些政策,让被冒用了身份成为股东的那些人可以有较为顺畅的流程去申请解除这些身份。据反映,根据上述意见可以操作撤销被他人冒名注册为公司股东的事项。

    那么,标题里提到的那个案件,为什么法院仍然认定原告是股东呢?

    按我的习惯,还是用代名来描述案件的情节和过程。

    2008年,太阳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老王99万,小王1万。

    根据工商档案资料显示,2012年大约是5月前后,老王把自己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小红,小王把自己所有的股权全部 转让给了小明。随即,公司当年的股东会决议里还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选举了小红为执行董事,小明为监事。

    对了,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关系。

    小明和老王是朋友关系。

    仅过了1年多,也就是到了2013年10月份,公司就被工商吊销了营业执照。期间发生了什么,看案例看不出来。

    2016年前,小明和小红被人告了。起诉的原告是太阳公司的债权人。在2017年4月,法院判决,就太阳公司的欠债,小明和小红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里,作为股东,怎么会为公司的债务给连带上了?这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中是常见的。虽然这个连带偿还的案例还没能查询到,但是可以猜测是因为股东未尽到法定的清算责任而造成的。这段小情节就不具体讨论了。

    2018年,法院强制执行时,冻结了小明和小红的个人银行账户。

    于是,小红向法院提起了一个诉讼,声称在工商档案里的所有材料上的签字都不是她本人的签字,包括与老王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她本人的签字,请求法院认定确认她不是股东。前面提到的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作为诉讼第三人也参加了这个案件。

    小红向法院申请鉴定笔迹。有意思的是:法院没有同意进行这方面的笔迹鉴定。意不意外?

    小红还提交了她和老王之间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老王承认办理材料是找人代办的,还表示可以让小红把股权转回给他。但开庭的时候,老王没有出场,找不到了。小红要求法院对录音进行鉴定。有意思的是,法院也没有同意对录音进行鉴定。

    前两天,我说过一个法律常识,那就是起诉自由、撤诉是要批准的。今天再给大家提示一个诉讼常识,不是你提了司法鉴定,法院就要批准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要有这方面错误的预期。

    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小红没有能让法院否定她作为太阳公司股东的身份。这样的话,那个连带偿还责任仍然是背在身上的。

    案件情况大致如此,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小红究竟有没有被人冒名呢?是小红缺少证据,还是小红导自演试图摆脱债务责任?

    事实。

    这个词语也是让人迷失的。

    法律上的“事实”,不是我们日常想的那个事实。

    有关事实,大家都联想到的成语是什么?铁板钉钉,证据确凿,毫无疑问,一清二楚。

    不是的,在打官司的时候,特别是在打民事、商事案件的时候,不要这样想问题。假如你这样去考虑案件事实,那么你已经脱轨了。

    在民商事诉讼中,事实,是在现在法律规定、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法官根据经验综合判断的一种相对优势的认定结论。

    还记得大家常说的“举证责任”这个词吗?有人品过这个词的多重意思吗?

    举证责任,一方面是说某类案件中某些事实,由哪一方负责举证,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另一方面,想想看,这个举证责任,也意味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举证的,除了一些极少极特别的事项以外,法院是没有义务和必要去调查取证的。最极端的例子:他明明借了你一大笔钱,但是没有借条,也没有任何其它一丝一毫的证据,他否认,法院无法认定你想确认的事实,结果就是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逻辑也是这样。小红究竟有没有被冒名,法院没有义务去为她收集证据,只能按照案件里呈现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判断,看看小红所主张的事实能不能被确认。只要不能确认,就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不能确认,也是一种认定。小红就是这么输的官司。

    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合议庭法官们写了好几个判决理由。其中,有几个内容明显是属于经验判断,甚至我认为还有些理由是没有写出来的,是在法官心里的。

    写出来的理由包括: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主要形式特征,而签订公司章程、实际出资等则属于实质特征。工商档案载明小红的股东身份,并留存有小红和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中记载了小红小明的股东身份以及二人从老王和小王那里受让股权的具体事宜,通常情况下,结合上述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可以认定小红具有太阳公司股东的身份。
    2. 对于被盗用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3. 老王和小明小红系多年好友的关系,不能排除身份信息系被“借用”,或在知道身份信息被“盗用”后基于朋友之情不作反对表示,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同意老王利用自己的身份设立并经营公司等多种可能。
    4. 之前已经有一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现在小红提起这个诉讼,不能排除其逃避债务的用意和目的。

    昨天我在博客文章里说过,法律不是科学,是社会经验的集成。你看,上面这些理由里,是不是有很多的经验性的判断。

    总而言之,法官对小红描述事实存在着大量的“怀疑”,在这种怀疑的状态下,小红的证据在法官眼里是不足以让法官来否认其股东身份的。

    最让人怀疑的是,为什么在前一案件的过程中没有提起股东身份否认的投诉和诉讼?照理,当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打官司要求小明和小红作为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时候,小红和小明就应当知道并采取行动了。但是,为什么他们一直拖到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小红向法官解释说,他们没收到过法院发送的通知。意思是,那个案件是缺席判决的。这个就更难说清了。缺席,要公告的。公告,法律上视为应当知道和收到。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学到点什么有用的呢?

    亡羊补牢,这个成语大家都知道。

    看别人的案例,要学会“亡了别人的羊,补自己的牢”。给自己的思想和知识库增加些有用的知识点。

    上面这个案件,至少能感受到“司法”和“法律文本”是不一样的。司法的过程,是活的,不仅是鲜活,而且比你的想得要灵活。

    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就反映了这几年来在股东类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股东内部的公正公平,还要兼顾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公正。在这个案件中,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在这个案件中的作用可不只是第三人,他手里拿着的那份生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法官的综合认定,因为需要兼顾他的利益方面的平衡。

    另外,小明和小红的诉讼技巧,明显是有问题的。有录音,但是私下录音,录音中的当事人又躲着不出庭,无法印证,也无法鉴定。向法院陈述和老王是朋友关系,却又解释不清为什么朋友会冒用自己的身份。收集证据方面也没有任何的章法,似乎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设想抓到篮子里都想作为菜给端上来。假如你要操作诉讼,一定不能学小明和小红这种乱打法。在诉讼中乱打,不会打死老师傅,只会打死自己。

  •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这是一种高级的能力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7篇文字

    不仅懂得,而且能够快速合理地把专业的事情交到专业的人的手里,这是一种很高级的能力。

    我是搞法律实务的,我就从法律这方面谈谈这一点。

    运用法律不是查词典,更不是解方程式。

    前两天,我在博客中介绍的那个小股东代表公司追回4700万的案例中,小股东的诉讼对家就是犯了这么个错误,以为运用法律就是像是解方程式,把一个变量取消了,答案就会发生变化了。可事实上呢,法律的运用,不仅是文字解释方面的功夫,更多的是一种经验和理性的判断。法律里面讲求科学,但是法律本身从来就不是科学,法律就是社会经验的集大成,法律就是最接地气的社会规则和道德底线。

    所以,假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除非那些极其常识性的以外,稍微复杂点儿的,那么都不要简单地通过查法律条文去找答案,否则法学院何必要学上四年;也不建议去网上写个问题让人回答,因为没有专业人士花时间引导,一般的人可能连情况都无法介绍完整和准确。

    客户如果只是需要一个参考模板,我通常是不提供的,但我会主动建议客户可以直接去参考网上某些文库收集整理的标准文本样式。但是,我从来不会建议我的客户们去查看和阅读那些网上法律问答,因为那些直接的一问一答特别容易误导人。这并不是因为提供那些回答的人不专业,也不是回答的内容一定不正确,而是这里面存在着信息的传递错误。

    现在,在专业的一些律师平台上,针对平台上的问题,相当一大部分的律师都不再详细回答了,通常只给个大致方向,让当事人具体联系律师进行咨询。这一方面是因为律师不愿意免费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这种方式根本无法高效形成咨询服务。最佳的咨询方式,目前仍然是面对面的,即使是高清无延迟的视频对话仍然无法达到面对面法律咨询的效果,这是经验之谈。也许未来,科技进一步发展下去,可以让远程的法律咨询效果等于或超过面对面的方式。

    就算是查字典的内容,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很多年轻刚入行的实习律师们,遇到的工作上要学习的技术难题就包括了法律检索,简单地说就是搜索查询这个案子所涉及的现行的、有效的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政府文件、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行政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司法实践或行政审批实践中的难点。另外,还要搜索到最新最近的类似案件判决,包括高一级法院的,也包括所在地法院的。

    上面这些查字典式的工作,我相信绝大多数不是搞法律专业的人,不太可能短时间内准确掌握。

    无论是操作一个商务或投资项目,还是去打一场民商事官司,假如在事前查字典的时候,遗漏了一条重要的法规或信息,结果很可能是灾难式的。这种事情,连过于马虎的律师事务所也偶尔会做出来。记得我20多年前刚做律师时,上海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因为对房产买卖的政策法规没有理清,所以,在对整整一栋大楼的所有商品房的买卖出具的所有法律意见书都是违法的。于是被追责,在当时上海房价一平米才3000左右的时候,被追究损失赔偿1000多万,最后,据说这家事务所就散了。

    查字典,第二个障碍是对解释的理解问题,这对不是法律专业的人也会有问题。你查质押是什么意思,结果查出来的法律和解释里有个“动产”的词语,然后你就继续查动产是什么意思,查动产又会查出物权、财产权。法律虽然不是科学,但是真的是有门槛的。

    说起这个,想起一个真实的笑话。过去,法律专业人员为了讨论问题方便一些,有的就将民事主体分为两种,一种叫“法人”,一种叫“非法人”。这个逻辑是没有问题的,学法律的人一听就明白,比那种罗列各种主体要清楚多了。这里再插一句: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到现在,还是一个流行的法律常识混乱,好多人至今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当时,据说个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政府部门的官员,对于这个“非法人”的说法感觉很不适应,认为“非法”总是不太好的。

    自己乱查字典,不愿意去找专业的人士协助,这就和有些人生病不愿意上医院却喜欢自己查书买药吃是一样的。

    我觉得之所以不愿找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情,通常三个原因:一是为了省钱,二是不信任他人,三是不太智慧。

    省钱,我能理解,绝大部分的人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但省钱,不是不花钱,而是钱花得值、找性价比,该花的钱还是要花。

    比如说,当你需要法律服务或法律问题的咨询时,可能你的支出比较紧,那么你仍然是有很多选择的:

    1. 在市场上寻找性价比在你眼里最好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2. 在你的亲朋好友里寻找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比如在某些公司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这样支出的费用也不会太高,当然还是应当要给别人一定的报酬的,只是比市场上的律师可能要低一些;
    3. 合理适用收费服务。就部分事项委托收费服务,部分事项自己来操办。这在部分法律事务中也是存在可能性的,比如某些法律事务中有很多不涉及法律专业能力的跑腿式工作,这部分工作就可以和律师商量由自己来承担以减少法律服务费用。
    4. 在较为成熟的地区,还有一些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社区类法律免费咨询服务点,一些较为简单的,或者可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务,可以去那里试试。
    5. 另外,如果是咨询打官司的流程,那么可以直接地当地法院的咨询窗口询问细节;如果是咨询办理某些行政审批备案事务的,那么可以直接向这些部门进行咨询。当然了,各地的行政风气可能各有不同,只是个建议,看当地情况灵活来办。至少,在上海地区,绝大部分的行政部门都能咨询到公开办事的流程。

    再说说信任这件事情。

    好多事情,我们不愿意交给别人去办,有时候确实是因为不信任别人。这个顾虑是正常的人性。

    但是,稍微成熟一些的人都知道,把事情办好了,那才是第一重要的。很多成功的人士,都坚持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因为这是现代社会分工合作的必然。

    假设你的住房要进行装修改造,那么你一定会找专业的装修公司来操办这一切,而专业的装修公司也一定会组织一支由各种专业人士组合而成的小团队来操作。

    为什么很少有人去自己一个人来完成整个装修改造工作呢?因为做不下来,不太可能。

    那么,为什么有人没有受过法律基础学习和训练,反而觉得自己能够研究分析操作法律事务呢?因为他觉得法律比装修容易多了。这么一说,是不是觉得有点荒唐了?有时候,觉得简单,不过是因为不知深浅罢了。

    遇到什么事情,就尝试学习什么。这未必是个好的习惯。

    家里空调坏了,立马就开始上网搜索学习是什么原因,可能是什么故障,一番查找思索,时间不知不觉花了半小时,最后还是打了客服电话报了修。何必,何必呢。这半小时不宝贵吗?为什么不把这半小时花在你的专业研究学习上,为什么不把这半小时用来锻炼休闲一下,为什么不把这半小时和家人玩玩乐乐聊天。

    当然啦,最后还是报修了,那还是好的。最怕的是那些学习劲头更加进一步的人。他们会拿出工具箱,尝试拆开空调内机,尝试爬出窗外查查空调外机。看着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身手笨拙的你探出窗外,如果你事先没有和家人说清楚,也许你的配偶会急得一把抱住你的腿,流着泪告诉一切会好的不要胡乱想。

    遇到专业的事情,也是需要学习的。需要学习什么呢?

    遇到专业的事情,需要学习如果查找到合适的专业协助。这是很多人不注意的。我说这个话是有依据的。可能都听说过吧,很多人找官方售后维修,结果在搜索引擎上找来的是假冒的,而且数量还不少。还有人,去了不该去的医院做了不该做的手术吃了不该吃的药。有的想找专业的股票专家,结果被套牢股票。

    能够在遇到专业的事情时,快速准确地找到合适自己的专业服务,并不是一件随手可学的事情,是需要脑子和积累的。就拿律师服务来说,很多人好时都不注意这方面的信息收集整理,一旦急着需要时就毫无章法地乱找人,有的一昧听信亲友的介绍,有的一昧看服务价格,有的一昧看宣传和荣誉称号。某天晚上快下班了,有几个人急匆匆地进入律师事务所,正好撞上往外走的我。其中一人直接就问道:“你好,请问你们律所在公安有关系吗?”一看,这就是在乱找的状态。我当时想也没想就回答:你好。没有。请去别家试试。再见。

  • 合伙不能随随便便,随随便便不能合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6篇文字

    人无贵贱,但有远近、有高下。

    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中,成年人需要把与自己相联系的人的关系要理清楚。关系理不清楚,生活和工作就会陷入一种混乱之中。一个人处理关系的能力,事实上是一种认清各类关系性质区分的能力。一个人能不能合理地区分各种关系,决定他能不能与各类人正确、合理地进行来往。

    常常会遇到这么一种人,刚刚结识你不久,就喜欢习惯性地就拍着你的肩膀称呼你为“兄弟”,显得尽量地和你亲近没有距离感。在心里真的会相信他把你当兄弟吗?

    其实,他的心里也没有把你当兄弟,那只是他自己习惯的客套话和场面话,在他心里一定也是把人分类。

    有的老板,习惯在公司内部向员工表求自己对所有的员工是一视同仁的。

    事实上,没有一个老板会对所有的员工一视同仁,老板强调的是规则和纪律的刚性,强调的不是不区分对待。老板怎么可能对员工一视同仁,一些大的企业,大部分员工老板都叫不上名字。

    有一次和一个朋友聊天,他说自己朋友圈里有这么一个人,大伙儿聚会时他从来不主动请客,本来以为这个人比较守财,但是后来发现这个人单独请客另一个圈中好友,就觉得这个人有点不地道。

    换个角度看,也可以说这个人很地道很正常啊。一个人怎么能对所有的朋友一视同仁对待呢?朋友也是分不同深度的,有生死之交的,有知己的,有玩友、有酒友、有商务类的、有生活类的,有从小交往的,有刚认识的,怎么可能都是一个态度去对待。

    有些朋友,你仍然要礼数周全,而有些朋友之间无拘无束。朋友之间还有高下之分,有的朋友适合和你精神交流,有些朋友适合一起游玩聊聊共同的兴趣。合理的区分对待是没有错的。

    不区分对待才是错的。你都同一个样子对待你的朋友,你真正的好朋友们内心是会受伤的,因为他从你的表现里看不出自己和你的普通朋友有什么区别。

    传统婚俗办酒席时,有一个安排座次的事情,你总会把按亲近程度排列离主桌的位置,越亲近的越近主桌。商业经营中,也有这么个将你的合作对象分层的问题。

    有名有份,无名无份,否则过份

    中国人传统上讲究一个词“名份”,有名则有份,无名无份。说的是你要给你的关系人一个明确的定位,不能模糊,不能越位。该尽的份如果超过了定下的名,那叫什么?叫“过份”。

    所以说呢,在与你发展各种商务合作伙伴的时候,有一件事情很重要,就是要明确双方合作的名份。

    有这样的老板,他们是公司的核心股东、持有公司的控制股权,也是公司的经营主导人,他们有时候会有一种对小股东的不满意,觉得他们比不上自己对企业的上心,自己对企业全心全意,感觉小股东们是半心半意的,没有那种以企业为家的感觉,什么事最后都要自己扛。这其实就是一个名份的问题。

    既然是控股大股东,就是说最后决策权、利润的大部分最后都是由大股东来享有的,小股东们事实上只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利润分配还要看大股东愿不愿意和如何分配,他们对企业的关心是按出资比例在心里确定的。这样的对比下来,小股东对企业的投入程度以及参与感理所当然要比大股东小了很多,这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嘛,否则对小股东来说就是“过份”了。

    相对应的,有部分高管、销售人员总觉得与公司老板相比,自己在业务收入的分成太少,隐隐总也觉得不满足和不到位。

    人都想要劳动所得能够尽量分配得多一些,这没什么错,但是合理的边界感还是要有。

    企业家设立公司、招聘员工,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是全方位的,企业亏损他要承担,而且同时他还有继续履行支付工资在内的劳动合同义务,而高管和员工是受聘的,并没有这方面的巨大风险,自然相应的获利就是少。两者在“名”上不是一个性质的,所以不能直接比较“份”的多少。高管和员工评价薪酬水平的合理标准应当是以市场上同行业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作为参考,而不是以老板的收入为比较。

    在商务活动中,各类合作关系其实是应当有所区分的,你要确定这种合作是松还是紧、是长期还是短期。这其中,最主要的是看这种合作是松散的还是紧密的。你要根据双方合作关系的实际情况判断紧密程度来确定这种关系该定位在哪种程度。

    不要随便给别人以“合伙人”的名义,这和随便和别人称兄道弟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双方之间的合作内容也许根本就不适合用合伙的模式,合作对象也许根本就没有合伙的意愿或能力。

    曾遇到过一个企业家,他认为多用合伙人的名义与人合作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是用个名义而已,这样有利于迅速拓展相关的合作人脉。当时我委婉地建议他要改变思路,但可惜他没有接受我的建议,最后他的公司没发展起来就散了,股东之间还闹得很凶。

    三国演义里,刘备也只是和关羽、张飞桃园结拜了,没有和其他人结来义兄义弟。假如刘备遇到过能帮助他事业的人就结个义兄义弟,那成什么人了,关、张二位还能这么待他吗?

    假如你把每一个遇到的一个都称兄道弟,那么你怎么称呼那些真正在心里把你当兄弟的人?假如你把每一个遇到的合作对象都称为合伙人,那么未来你真的遇到那个可以和你并肩打拼的人,你想怎么称呼他?

    合伙人,是商业活动中最最亲密的合作对象,假如你还没有合伙人,你要给未来的合伙人留一个名份,不要滥用这个称呼。就像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邹振东在毕业典礼演讲时讲得那句:不要随便叫一个陌生男人“老公”,无论他多么有名,多么有钱。

    合作不一定合伙。

    商务合作的方式很多,合伙只是其中之一,而且应当是最谨慎使用的方式。我再三强调过,刚创业的、或者是对于控制管理合伙关系没有能力和经验的人,离合伙远一些,最好是一个人先干起来,可以多雇人,但不要顶层搞合伙。

    不搞合伙,还可以搞合作啊。

    最简单的合作是什么,就是你我之间有个商务经济往来,下个订单、做个交易。

    再深入点的合作是以,比如说合作搞个技术开发,合作建设一个较长期的项目,你帮我提供一些咨询服务背景配合之类的。更进一步的合作,比如你为我的企业系统性地提供经营、销售、管理方面的配套服务,作为我的上游或下游的稳定合作者。以上都是松散型的合作方式。

    紧密型的合作方式通常有:联合经营、合资、合伙。其中常见的是合资与合伙。这里有个有趣的事情,因为很多合伙人也是要出资的,所以这让很多人一直搞分不清楚合资与合伙的区别。我们这里不谈法律定义,也不谈学术定义。我用一句话说这两者的区别:找人,钱随人来,合伙;找钱,人随钱来,合资。

    过去有这么个咨询项目,客户先是对我说他找了一个合伙人。了解了情况,企业经营时急需融资,在外寻找融资时找到了资金方,资金方增资入股进公司成为了新股东,这就是这位企业家口中说的“新合伙人”。这就是乱了名份了。这是合资,因为是找钱去的,这个人是跟着钱进来做股东的。股东又叫做“公司出资人”。

    股东,未必就是合伙人。

    这个道理,炒过股票的人都明白,因为你随时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还可以是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难道你就是这些上市公司的合伙人了吗?

    我曾经说过,合伙,像一场现代婚姻。婚姻也缺不了钱呐,而且还可能是巨款。问题是,你是因为找到了合适的人结了婚,配偶的钱财只是跟随着你们婚姻的建立而进来了。假如你说我当初找她(他)结婚纯粹是因为看上她(他)的钱,为了让钱进来才和这个人结婚的,那么这叫做结婚目的不纯正。

    合伙人这个词,本身就会给个这样的感觉:关系紧密、共同工作。可事实上呢,有好多以出资为主的股东,他们并没有意愿也没有义务参与公司的具体工作。股东依法过问公司的情况,那叫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是义务。

    所以,在公司制的企业里,有必要对于股东进行适当合理的分类管理,才能真正理顺关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合伙人。

    现在在部分企业里,有一个股东团队常被称为“创始股东团队”,这个团队的性质就是以合伙为主,在相关的投融资协议里,这个团队的股东是被特殊对待的,他们有特别的义务,就是人不能随便离开,但他们也有特别的权利,就是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表决中有特别设计的一些投票权,以防公司的经营因多种投资人的进入而产生不稳定。

    不管是高还是低、上还是下,远还近,要建立较为紧密的关系,就不可以随随便便。随随便便的合伙,一定是随随便便不成伙,或者是随随便便就散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