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1260条的《民法典》,不做法律工作的人要学习吗,有必要学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41篇文字

    1260条的《民法典》要学习吗?

    今天,搞法律的人有一件大事,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大通过了,明年起实施。这个法律的重要性,这么说吧,只有宪法可以高过它。这么重要的法律,要不要学习呢?

    其实,很多的平台和机构,早在一个月前就公布了民法典相关的培训和学习课程,已经开始推广和宣传课程并且接受预约报名了,相信很多人也看到过这样的内容。

    这个法律是什么内容呢?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修订。

    上面这个等式,等号右边的那些法律随着明年民法典的实施都将废止。或者可以理解为,将这些法律全部修订然后有机的组合在一起。

    和其他法律相比,这个《民法典》的最大特点就是“平等主体”。民法,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则。那些行政管理之类的不平等的主体关系,不在民法体系内。民法,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大全。可以说,是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的最主要所要依据的法律。

    假如把法律体系形容成大小一家人的话,那么宪法就是父亲,民法就是长子,刑法是次子。至于行政法等,开句玩笑,从历史上来看,可能都不算是嫡子,好多是从刑法和民法分化出去的。

    这么重要,是不是要马上、立即学习呢?今天我就想聊聊这个事情。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法律学习、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认真、完整地学习民法典,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这就像是每天要吃饭一样的事情。这是职业、专业的一部分,就像选择做早上点心买卖的,那自然就要每天很早起床一样。

    我今天想聊的是,那些不是从事法律工作、法律研究、也不是要准备司法考试的人,要不要从现在起学习一下1200多条款的民法典。

    前面,我说了一个等式,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修订。

    婚姻法这些法律,也是很重要的,而且和我们的生活工作都很密切。可是,事实上,不搞法律的人,真正认真全面学习这些法律的人并不多。

    大部分的人,都是遇到要解决的问题时才会去学习相关的法律。比如说,想要结婚姻离婚的,就会花时间好好看看婚姻法。想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了,就会把合同法里相关的条文拿出来研究研究。家里有人过世了,遗产方面有纠纷了,所有的继承人都会认真学学继承法。

    是的,这就是真相,大部分都是在有需求时才会去学习,也不会全面学习,只是学习那些针对需求的法律或法律条文。

    在没有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搞法律的人学习法律,效果是不会太好的。这就像是给不饿的人上了一桌大餐一样,没胃口。

    其实,无论是学习什么,带着问题而学都是最好的方法,假如这个问题还是切身相关的实际问题的话,那么效果就更好了。

    所谓久病成良医,虽然夸张了,但是长期患一种病,经常查询学习了解,在这个病上的知识储备,很可能会比那些不是这个专科的医生要多,这很正常。

    因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偶尔会陪着区政府领导接待人民来访。在陪同期间,会发现有一个现象,那些投诉时间较长的一些来访者,在他的具体问题的法律政策方面的理解和分析,有时水平还是相当高的。这也是一种带着问题学习的效果的体现。

    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原则上没有必要全文进行完整学习,大家还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学习相关的内容,这样效果更好。

    学习很重要,但是时间管理更重要。

    学习各方面的知识,那是需要时间的。我建议想要学习民法典的人,要先做一下时间管理。学习民法典,有可能不是你该做的重要的事情,也不是紧急的事情,那就不必着急。

    我自己的计划,是先花一个月时间,在工作之余对民法典进行第一次的初步学习,然后根据初步学习结果再制订之后的学习计划。但是,我的方法,很可能不适合那些不搞法律的人。

    我不知道其他法律工作者在学习法律时的感受是不是和我一样。我在法律学习中,能感受到文字背后的很多东西,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纠结、进步、保守、矛盾、争议、计划、方法、方案、变化、策略等等。简单地归纳,就是我在法律条文中能读出故事来,经常能读法律条文读到津津有味的状态。这大概也是一种职业病,不知道律师事务所能不能给我报个工伤。

    但对于不搞法律的人,法律条文实在是读起来并不是太令人愉快的。更何况,现在的阅读习惯被很多平台引导着越来越向简短直观方向去,很多人看到长文字就拒绝阅读,更有一些人只看文章标题或只看短视频了。法律条文,那一本正经、充满逻辑周全的文风永远也无法取得十万加的阅读效果。

    因此,对于不搞法律专业事务的人来说,可以适当学习一下民法典,但是没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这个上面。

    所以,我的第二个建议是,先把时间分配给那些自己的专业工作和学习,花在那些对于你而言重要和紧急的事务中去,在余下来的时间里花不多的时间学习一下法律。

    而且,对很多人来说,即使有时间有意愿想要现在全面学习民法典,也有点太早了。为什么呢?

    我国法律实践有自己的特色和惯例。一个重要法律出台,通常意味着只是个开始。随后,可能会有配套的具体细则出台,某些法律内容还有可能在各个省份和地区有进一步的地方性规定出台。同时,各级法院还会就这部法律的司法理解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和意见。这部法律运行一定时间后,还会在细节内容方面有修订或微调。

    你看,在一部重要法律出台后,要全面学习这部法律,事实上是要学习后面跟随着的这些所有内容的。而这些跟随而来的内容,现在还未出现。等这些内容出现后再学习,或者至少等配套的细则和司法解释出台后再学习,效率会更高。

    所以,我的第三个建议是,等等,别太着急。

    另外,关于学习内容的安排或课程的选择,也适当要留意一下。

    第一,假如对于法学基础没有系统学习过的,不要自己直接拿着法规条文在那里看,容易催眠或放弃。

    第二,选择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内容,特别是知名法律专家提供的一些内容。

    第三,如果有选择的话,那么尽量选择那些专门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定制的课程。

    关于上面的第三点内容,目前我还没看到有合适的内容出现。这类课程制作是有难度的,因为需要将专业的内容转化成非专业的人容易理解并接受的内容形式。这方面我深有体会。

    刚入行当律师的时候,习惯上说那种“法言法语”,就是大量运用那些法律专业交流时用的那种语法、逻辑、词语以及文风。这种“法言法语”,在法庭上是比较适用的,因为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主要就是说给法官听的,法官本来就是法律专家,法言法语对法官而言很顺耳,而且法官也都很忙,法言法语效率也高。

    但是,后来发现一个问题,因为我的工作主要是做公司法律顾问,以咨询工作为主,也就是说我主要的交谈对象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法言法语”反而成了一种交流的障碍,最好的情况就是别人虽然听不太懂但觉得好象很专业,最坏的情况是别人觉得这个人不会说话不会合理表达。于是,我开始有意识地进行学习和转变,有了大的转变。以至于发展到如今,有时候说话啰哩啰嗦,就像我博客上闲着写的文字一样。

    我现在也没有意向去制作这样的课程,因为这其中有些法律并不我富有经验的,我所擅长的都是公司、股权、合伙等与商务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但是,我可能会将学习中的有些感想或笔记放到我的博客上去。

    一直说民法典,也有些单调,我们说说吃东西吧。最近在我的微博上,被赞最多的一条微博,居然是关于写上海生煎包哪家好吃哪家难吃的一句话评论。这是个吃货的时代吗?

    最近,儿子也突然喜欢上了做饭做菜,都是那些美食制作的短视频给勾引的。上个星期还做了包子。

    面粉,这个东西,如果用最简单的方法来做熟,那么可以就直接热炒一下就可以了,连油都不用放。炒面粉,过去还曾经被作为军队的干粮,可以直接抓一把边走边吃。但是,这想来不会太好吃,长期吃那可能更是不好吃。

    那么面粉,怎么弄好吃呢?加水加酵母揉面团,发的松松软软的,蒸出来,那是比炒面粉更适口一些。还是觉得不太好吃,那就包上各种馅料,成为各色包子,味道一下子就好了。学习民法典也是这样,如果能找到合适的课程或方法,就等于找到了兴趣点和吸引力,那样的学习才是美味,美味的东西才能长期坚持

  • 如人饮水,冷暧自知,没有最好的股权结构,只有最合适的股权结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40篇文字

    如人饮水,冷暧自知,没有最好的股权结构,只有最合适的股权结构。

    我想这个标题,很多人都会同意。这不是什么智慧,也就是个社会经验的水平。

    可是人,包括我自己,最奇怪的事情就是,往往我们懂得道理,但是我们做起事来往往就忘记了道理。

    有些初次见面的客户或者是讲座的听众,总是想要得到一个最好的、最科学的、最先进的、最高大上的某些制度、机制、合同样本之类的。

    这像是我们走进一家服装店给自己选衣服,我们直接让营业员给自己拿最贵的衣服。问题是,这衣服未必是能穿得好看的,衣服也是看人的。就像我天生头大,再好的帽子只要戴到我的头上,最感觉不那么对。

    平时爱喝个茶冲个咖啡,也会上网看些相关的资讯和讨论。在这些讨论中,经常会出现那种产品控、工具控,就是执着于要比出哪个品类是最好的,哪种茶具或咖啡冲泡工具是最好的。

    那些老茶客或研究咖啡久的人,往往这种执着就会慢慢放下了,反而对这些东西不是太在意,有点儿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的样子。

    老茶客经常说一句话叫做,适口为珍。意思是你喝着品着觉得很好很舒服的,那么这个茶或咖啡品种对你就是好的。

    浅焙的咖啡豆,冲泡出来的咖啡有酸味,会有些许果香味。而深焙至炭烧程度的咖啡豆,冲泡出来的咖啡没有酸味,但苦味重。手冲的咖啡,比较清澈。法压壶的咖啡,比较浑厚。意式高压咖啡机,出品咖啡上面一层“油”。意式摩卡壶,煮出来容易焦苦。至于胶囊咖啡机,方便。最偷懒的方法,是自己不做,在外面的咖啡店直接买,这样可以品尝各种咖啡店的手艺。

    上面这么多的选择,究竟哪一种最好呢?没有所谓最好的,就像喝茶适口为珍一样,这种选择也是选最适合自己的情景和条件的。假如你想在办公室里经常冲着喝,但办公桌不大,那么法压壶就是最合适的。假如你的几个同事能一起的,也可以考虑合买胶囊咖啡机。在家里,有金且喜欢折腾,把冲咖啡当业余爱好的,可以花大价钱买意式高压机。

    其实,所谓股权结构、合伙架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制度,以及各类重大的投资合同、合作合同,这些东西都没有所谓最好的版本的,都是要看人、看事、看势,然后找到对自己来说最合适和相对合理的一种方式。

    昨天,在某个人自媒体看到有人讨论word还是wps好用,就进去看了看。文章中的思路和我基本相同,如果让我来总结,也就是”适口为珍”这4个字。我也在他的文章下面留了言,表达了我的想法:

    1. 商务环境下使用,特别是要文书流转的情况下,稳定是最重要的。为了稳定,宁愿付费或自己多做些准备;
    2. 选择用word还是wps,一看客户习惯,二看行业习惯,三看老板习惯,其实不难选择。

    非得从技术角度来比较这两个软件,扯不清的,因为它们的定位是不太一致的。word肯定是大而全,深而广,这方面没有类似软件比得上它。但问题是wps并没有想要去做成第二个word,它只做一部分功能,针对一部分客户,在这个局部它有很多小而实际的适合中文的方便操作设计,而且它个人版是免费的。那么,在某一类人群中,很可能wps更适合更顺手。

    无条件的,普遍意义的好,对于大部分事物来说,是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

    再说到中国的白酒,哪个白酒最好?我想十个人有九个人会说是茅台酒,另外一个人是其它酒业的。可是,你会不会在任何饭局都用茅台来招待客人?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而是要分场合和招待对象,这是生活常识。在很多的饭局里,用茅台来招待并不合适,甚至是不好。

    过去,有客户和我闲聊时问我最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哪里可以参考一下。

    表面上最全的,就是那些上市公司的那套内部制度文件,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重大交易管理制度等等,包括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国内来看,表面文件最全的就是它们这些上市公司了。不全不行,这个在上市审核时是必须要有的,否则会被认为内部机制不健全。为什么说是表面呢?因为这些制度实质上执行如何,那真的不好说了。很多公司原来并没有那么全的制度文件,有些文件本来就是为了上市而制作的,所以某些制度出生时就带有特别的目的性,公司实质上有没有真实想要实施这些制度,难说。

    虽然这些上市公司的制度文件表面上很整齐很全面,但是一家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去套用这些制度文件呢,或者说能不能把这些文件按自己需要改一下就可以用了呢?

    我不敢说绝对不合适,兴许某个公司的某个制度文件正好适合呢。但是总体来说,不建议这样操作。

    咱们再拿给自己买衣服这件事来做个比喻。买衣服,通常两种方式,一种是买批量制造的衣服,选尺码,另一种是定制。先不说定制,定制肯定是最合身的,但比买批量制造的要多花时间和费用。我们暂且先说一样买批量制造的衣服。买衣服,先得看尺码,然后再微调,比如改个裤长收个腰啥的。那些大型企业或上市企业的制度文件就是超大尺码的衣服,原则上来说不是未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的尺码,不应当拿这个超大的尺码衣服去修改,不合适,也没必要。

    而且,对于一家公司的内部制度来说,越是权力顶层的制度,越是要定制。因为顶层的结构、关系,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是核心的内部力量。这就像举办一场婚礼一样,其他的东西都可以抄其他的婚礼的 ,但结婚的人这个对象是不能抄别人的,必须要个性化对待。

    股权结构、合伙架构,这些东西,就是关系的定位和细化,也是权力义务的合理分配、互相平衡、互相促进、相互提醒监督。这些东西做成什么样,取决于这个股东团队都是些什么样的人。这些东西做成什么样,也决定了未来这个股东团队能成为什么样的团队。这里面不仅仅是道,也有术,有理性也有感情,有共性的东西,更有个性的东西。

    糟糕的制订方式,是那种拿着一本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其他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制度样本,然后团队成员去理解和修改这个样本。这相当于拿了一件别人的衣服在那里改,在打补丁,在改裤长。假如这真的是一件衣服,那么现在这个年头,还有多少人愿意穿这样的衣服。

    花几乎同样的精力,可以定制出一件更合身的衣服,为什么不做呢?有人说是因为定制需要专业顾问协助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是的,假如你认为这件事情很重要,那么就是应当付出成本的。

    判断一个人把什么看得重要,不要看他嘴上说的,要看就看一是不是花时间、二是不是花钱。爱一个人,一定在他(她)身上多花时间和钱。

    我在咨询服务时借用过一个说法,叫初心。就是在考虑股权结构、合伙架构、内部治理机制这些涉及公司顶层制度的事务上,核心股东团队的成员务必要回到初心上,不要被乱花迷了眼。

    什么是初心呢?就是这个公司、这个项目、这个事业、这个团队的目标是什么,商业计划是什么、初期的发展思路是什么,各位股东投入这个公司的资源是什么,股东之间本来打算是怎样合作。

    什么是乱花迷了眼?就是想要建立一种机制,到处学习到处搜集各种模板、做法、新闻以及坊间传闻式的网络文章,发现这五花八门的真是有意思,有时感觉特别新鲜,特别是看到那些在新闻上经常出现的知名企业的某些做法的报道,有时会有一种冲动想要试一下套用那些刚听来的新奇招数。假如这些症状出现了,那么说明就是乱花迷了眼。

    股权结构,也有点儿像是婚姻。世界上有没有某对婚姻是最好的,恐怕没办法判断,因为婚姻这件事情真的是如人饮水,外在表现未必代表了实际的感受。有些看上去经常打骂的婚姻,两个人也许内心时常会有幸福感。而有些看上去相互照顾、举案齐眉让人羡慕的婚姻,两个人也许早就各有所属而同床异梦了。

    股权结构,不是给外人看的,是股东团队自己的内部关系法则和润滑剂,舒不舒服、合不合适,除非矛盾激化以外,否则,只有这个股东团队的人才知道。

    无论如何,能够在团队成立之时或之初就想到要把包括股权结构在内的治理规则搞起来并且搞好了,这可能已经超过了80%的股东团队了。

    因为只要开始认真花时间和精力去共同思考研究这些事情,不管操作的能力如何,都是能够多少取得一些效果的,这对于整个团队而言也是一种有效而无损失的磨合方式。假如在未来的实际管理和业务中再发生磨合,那么很可能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不是所有的代价都是无可避免的,有些代价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开始的时候稍微有些长远一点的眼光就可以。

  • 小股东要求分红,但是,法院没有义务为你查明公司有多少利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9篇文字

    今年写过一篇关于不要随便做小股东的文字。小股东,如果组织或者加入公司的时候,没有把机制和制度设置得合理化,那么事后需要担心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其中就包括了大股东迟迟不分红的这件事情。

    为了免得有人杠精上身,特别说明一下,不是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而是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

    在大多数的公司里,股东人数通常都是不多的,包括小股东在内不超过10个人,其中大部分也就5个以内的股东,2个股东的公司也非常多。股东之间的关系常常并不只是简单的出资和出资之间的关系,虽然公司法是这样的规定 的,但是现实往往是纠缠而纠结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团队里,常常是股东之间是长期相识或者合作共事过,已经形成了一种人际上的相连关系。通常,其中一人会有领袖特质而成为团队的带头人,这人也往往最后会成为公司业务的主推手,成为公司的核心股东以及控股股东。这种情况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可以是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本质现象。想想在即使在儿童时代,几个小孩子经常玩在一起,时间长了,也会自然形成这样的关系。

    更为复杂的是,在这样的日常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成为股东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内部的关系也经常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曾经不止一次接触过这样的公司,除了工商局给的示范性的公司章程上列的内容之外,股东之间并没有建立一种全面制度的意识,总认为凡事都可以简单地商量决定。有些小股东,潜意识里就愿意服从大股东的意志,原因在于他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投入,也取决于大股东与他之间的关系良好。

    很多公司里,股东可不仅仅是出资人,他们同意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业务员工。特别是小型的初创公司里,这种表现就更是明显。这时候,股东们是能不雇人就不雇人,自己能够做的事情一定是亲力亲为,因为这个阶段成本压力太大,主要目标是活下去,只要活下去,业务顺利流转起来,公司才有发展的可能性。因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们,收入主要是员工收入或业务提成之类的工资性的收入。而决定发多少工资或奖金,话语权在控股大股东这里,因为他是业务主推手以及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在这样复杂的关系中,出于利益的考虑,也出于对大股东掌控发展公司的信任以及必须信任,小股东很少有意识去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也就是股东之间关系制度的建设。而大股东呢,人性自然不希望自己的权力受到太多的限制,所以也没有积极性去做这种关系建设。于是,在公司起步时,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没有意愿去做公司治理建设的工作。只有一类股东,会非常积极地去推行这项工作,这类股东通常就是过去曾经在这类事情上吃过苦头的股东。

    但是,这才是制定公司治理机制最佳的时间点,只有在公司开始前或刚建立的时候,才能最有效的协商确定这些事情。一旦公司运转起来,再想要提起做这件事情,太难了。还记得那句话吗?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句话怎么说呢?我认为是错误的。权力是什么样子,关键是权力刚出生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有的权力生出来的时候就有必要的制约,或者说带着笼子出生的权力,还有一种权务出生时就是赤裸裸的没有任何制约。出生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在出生后很少能再套上笼子的,除非有另一种权力大到可以对抗。普通公司的小股东,很少能形成另一种足够力量的权力。

    人和人是有差别的。股东团队和股东团队也是有差别的。大家也许都读过阿里巴巴初创时股东之间相处的一些故事,不管如何解读,但是有一点,阿里巴巴的初始团队的那种氛围是有点儿与众不同的。据说马云请蔡崇信去注册外国公司时,蔡崇信很奇怪为什么马云要把那些刚毕业的初创伙伴都列为和自己一样的股东,这种情况即使在如今仍然是不多见的。我不是要评价这种做法是好是坏,我只是说股东团队和股东团队是有差别的。有能力有意识的股东团队,可以把股东机制建设得更好。一个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就不太会出现因为分不分红、如何分红而引起的矛盾,或者是因为矛盾就拿没有分红这个事情来做文章。

    小股东,同时还可能是高管、还可能是技术核心、业务骨干。在公司初创或发展初期,对公司的分红本身也没有太多的期许,因为很可能公司也无法形成太多的利润。这个阶段,对于收益的考虑主要在于公司的工资性收入上。

    有一部分公司,在操作上几乎就用工资性收入取代了分红,也就是说在工资资金提成拿走后,可以做到公司不留什么利润了。这也是一种操作方式,只要股东之间能够接受就可以了。

    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前,大股东用来吸引小股东出资加入的理由,有一个理由就是投资会有分红,甚至会有资本性的收入。所谓资本性的收入,简单说就是指股权增值转让后的收益,可能发生在收购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进入资本市场后。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很可能大股东给到小股东的工资性收入是不足的,小股东对于公司分红是有期许的。一旦公司营收到了一定程度,公司利润有一定的数量了,小股东就会有分红的需求。

    当一部小股东有分红需求时,有两种应对方式:一是按照既定的制度操作;二是所有股东协商而定。最让人闹心的就是,很多的公司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都规定得过于概括,而股东协商分红这事情现在就得看大股东的心思了。

    并不是所有的大股东都不愿意分红。现在有些文章一提到控股大股东,就妖魔化大股东,恨不得要把大股东给拆分成小股东,这是脑子糊涂才会有的想法。

    现实中,也有很多大股东,就每年正常地进行分红。这是挺好的做法,因为理所应当,本来就该这样。

    当然,也有一部分大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就是不愿意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一直设法拖着不分。这时候,就会引发一些矛盾出来。近几年,关于要求公司分红的诉讼也多了起来。那么司法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分红的诉讼是怎么理解的呢?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在处理关于股东请求公司分红的案件时,大致是这么个态度:

    1. 是否分红,属于公司内部“家务事”,法院原则上不会干预和处理;
    2. 因此,小股东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红的,除了极个别的情况以外,必须要有有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法院是会驳回的。
    3. 什么是极个别情况呢?就是非常少见的情况,司法解释的表述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事实上很难在实际中用到,因为条件很难符合,也很难在诉讼中举证。目前唯一看到的一个案例是这样的,这家公司的大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几千万资金无理由地转到了他的关联公司去了,如此明显而严重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法院才认定是:1、违反法律规定;2、滥用股东权利;3、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只要没有关于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基本上想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去要求公司分红,这条路是很难走得通的。

    最近有个法院判了个案件就是这样,很典型。(案件描述中的名字都是我起的化名)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而且在公司任职监事和副经理,大股东老王是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绝对控股。小明,老王就是这家公司的创始股东。公司成立不过10个月,这二人就闹起了矛盾,老王停发了小明的工资,小明要求老王交出财产资料让他这个监事可以审查以及计算分红。老王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小明离开了公司。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庭审中,老王也没有提交财务资料。

    法院判得很直接,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

    法院的理由很简单:

    1. 原告主张分配公司利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盈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根据司法解释,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 决定公司是否实施利润分配的权利在于股东会,在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前,股东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利润分配。

    小明又犯了一个我昨天在博客文章中提到的错误,就是想当然,他觉得法院“有义务查明真相”,也就是查明公司有没有利润以及有多少利润。不是的,这是原告的举证义务,不是法院的义务。

    凡事做在前面,特别是制度、机制的建立。事前不好意思提,事后大家弄得不好意思。在公司设立之前,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应当以股东会决议以及配套的制度来确定分红的机制。仅凭大股东一人之意愿来决定是否分红,决定分红,不会有什么事,但是决定不分红,那就容易引起内部矛盾。合伙做生意,尽量把力气花在对外市场开拓上,不要花在内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