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共享用工究竟怎么操作?从人社部近期关于共享用工的通知说起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82篇文字

    共享用工究竟怎么操作?从人社部近期关于共享用工的通知说起


    共享员工这件事情,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只是在小规模的范围内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人讨论过。真正被社会公众作为热点进行讨论的,应当是在今年上半年,大概2月、3月份的时候。

    那时,疫情比较严重,因此当时很多的用工密集型的企业在用工方面出现了困难,而另一方面某些企业又出现了业务大幅暂停而员工成本还在如常支出的状态。于是,这些企业之间为了摆脱特殊时期的经营压力,积极想各种办法,包括想起了运用一种叫共享员工的方式。

    根据当时的新闻,盒马鲜生与一些其他的餐饮品牌就达成了这样共享员工的合作。随着这类新闻的传播,全国各地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也跟进或尝试着进行了共享员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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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68:“使用达到180天的付款”,这不是试用买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8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68:“使用达到180天的付款”,这不是试用买卖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实际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试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认可购买,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条件,合同的最终生效完全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本条第2款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意为试用买卖的买受人以其行为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内容“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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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公司决定承担他人债务,应参照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80篇文字

    最高法院:公司决定承担他人债务,应参照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决定承担他人债务,即法律专业所说的债务加入。准确地说,所谓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关于债务加入制度,在明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有正式的规定,但是在现行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的结果,是成为某项债务的债务人,而原来的债务人也仍然是债务人,加入的债务人与原来的债务在某个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事实上,虽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中,关于债务加入的理解基本上已经存在,并且实际运用在案件审理中。《民法典》新增的债务加入制度,一方面是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司法实践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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