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9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5:出租人批准承租人违法改造方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的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续在整个租赁期限内。
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因此,出租人依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并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
基于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义务通过维修、更换租赁物的方式保持租赁物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同时,当发生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用途的睱疵时,租赁人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关于出租人的睱疵担保责任,最高院有一个案件挺特别,是出租人批准同意了承租人对商铺的违法设计方案,由此法院认定出租人违反了对出租物的睱疵担保责任。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还由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进行了再审。
与租赁物睱疵担保责任有关的案件事实,大致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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