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聊民法典75:出租人批准承租人违法改造方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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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75:出租人批准承租人违法改造方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的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续在整个租赁期限内。

    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因此,出租人依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并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

    基于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义务通过维修、更换租赁物的方式保持租赁物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同时,当发生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用途的睱疵时,租赁人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关于出租人的睱疵担保责任,最高院有一个案件挺特别,是出租人批准同意了承租人对商铺的违法设计方案,由此法院认定出租人违反了对出租物的睱疵担保责任。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还由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进行了再审。

    与租赁物睱疵担保责任有关的案件事实,大致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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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74:合同法中的“共同连带保证”,被民法典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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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74:合同法中的“共同连带保证”,被民法典取消了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照上述《担保法》条文,《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方面的规则作了一定的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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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73:“约定保证人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最高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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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73:“约定保证人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最高法不支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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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通常会将之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保证人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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