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2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6: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什么是支解?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共19条。《民法典》本章共21条。相对于《合同法》来说,实质上修改了6处条文,并且增加了2个条文。因此,《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这一块的立法内容,对于原有的立法有一定量的修改。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与《合同法》内容相同,未作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
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勘察,是指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
设计合同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初步设计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
关于哪些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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