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关于区块链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认定,上海法院已有较明确思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6篇文字

    关于区块链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认定,上海法院已有较明确思路


    区块链在民商事法律管理中的运用,目前正处于一种初期阶段。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9月18日正式上线司法区块链,是国内首个司法链。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认可了区块链作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数据的技术手段。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深圳互联网法院均已通过与商业机构合作的形式上线了各自的司法区块链。除了互联网法院外,各地非互联网法院也有些在积极尝试这方面的探索。

    根据目前的信息,各地法院自行建设司法区块链似乎已经被暂停了,而最高人民法院开设的司法链平台成了一种首选。

    区块链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目前数量还不是很大,原因有很多种,但大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未来随着技术进步,这些问题将不会成为问题,当然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现有的运用中,更适合那些合同标准化的企业来使用。这些企业可以较方便地利用司法链平台提供的合同链等服务,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就固定证据。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区块链证据的运用,现在分2个层面:

    一个是互联网法院在审判中的运用。

    互联网法院,是专门法院,是专门设立的,在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的法院。目前仅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北京、杭州、上海。

    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司法解释的直接指引。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对于互联网法院审查电子证据的方法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当然也是适用于区块链方式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但是,实践中,除了三家互联网法院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的是“非互联网法院”。这些绝大多数的法院,在审查区块链形式保存的证据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方法和规则呢?

    近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将七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三批(总第十三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在上海高院这次发布的七个案例中,有一个判决中就详细说明了非互联网法院在认证和认定区块链证据时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理解。这一法律理解,应当会成为上海地区法院统一的法律理解,因此,这是较为重要的一个信息,现摘录于此。

    (更多…)
  • “股权比例一定要保持不变”,你有没有这样理解“股权稀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5篇文字

    “股权比例一定要保持不变”,你有没有这样理解“股权稀释”?


    最近,我在办理某个与股权相关的业务中,遇到了一位企业家。他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希望未来他在合作公司中的股权不会被稀释。具体来说,就是希望自己的股权比例能够在未来保持不被降低。

    对于“股权稀释”的这种理解,以及这种相应的要求,这些都不是我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要求,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听到。当然,我也不是第一次用我的方式向别人解释清楚什么是股权稀释,解释清楚他们心里所想的那个反股权稀释在法律上究竟是个什么意思。这位企业家听了我的解释,也立即明白这里面的要点了。

    关于股权稀释,我过去曾经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写过有关这方面的主题。但是,我发现,目前为止,对这个概念的错误依然是非常流行。所以今天呢,就随便闲聊几句,希望能把这件小事情说清楚,希望能够看到这篇文字人,能够因此在这个小小的问题上变得内行一点,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误会,也避免自己失去很多商业机会。

    (更多…)
  • 可得利益为何纳入违约赔偿范围?最高法:否则会鼓励当事人违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4篇文字

    可得利益为何纳入违约赔偿范围?最高法:否则会鼓励当事人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今年,我曾经写过2篇有关的文字。今天推介一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份针对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针对可得利益纳入违约赔偿范围,进行了立法目的的解释,比较少见。另外,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当事人是怎样举证证明可得利益的数额的,这一直以来也是一个实务难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