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70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60:解除合同,但又想有点人情味?可在通知里加个期限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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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相比,略有增补。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形下,《民法典》增加了除斥期间,即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这是《民法典》在合同解除制度上的新的立法内容,在实务中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解除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对于可能对合同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来说,对于合同的过程管理需要针对这个新的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要在管理中明确有争议的合同的总体管理制度和流程,将合同解除权也一并考虑进来,增加对于解除权行使的决策和管理流程,防止因为内部管理粗疏而失去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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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有过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现有的司法解释,整理过程中也会根据《民法典》以及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进行修改。所以,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可能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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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实务中并不是太多见。相反的,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中是不规定行使期限的,因为要求在合同中写入某种情形下持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通常是合同谈判过程中较为强势的一方,不愿意在自己的权利上加上一个期限的限制。
限制还是自由,有时候不是表面那么简单的。有时候,在合同解除权上加上合理的行使期限,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而言都可以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取得一种比较明确的预期,这是有利于促进各方合同当事人更好地对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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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虽然吸引了原《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新增的立法内容,是规定解除权行使过程中的“通知——异议——解除”的规则。具体可以这样理解:
第一: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上认定这也是一种解除通知的方式。
关于这一点,在过去是有一定的争议的。2017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某个具体案件中认为,一审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原告含有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起诉状,系执行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权力行为,并不代表原告将请求解除合同的具有私法性质的意思表示到达被告。意思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是将解除合同通知对方的一种形式。
当然,上述案例中对此的理解并未成为司法界的主流理解,更多的是认为如合同解除最终被认定,则载有解除请求意思表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发生解除合同效力。
第二:解除合同的通知分为2种类型,一种是即时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种是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即时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给予对方一定宽限期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视对方是否在宽限期内履行通知内明确的债务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假如对方在通知规定的宽限期内没有履行通知里载明的债务的,期限届满时合同即解险。假如对方在通知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了相关债务的,则该合同解除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在实际商业交往中,很多交易当事人之间是有一定的私交的。在解除合同前选择给予对方一定宽限期,也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态度。但是,在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单向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做法,有时会显得比较没有督促作用。选择使用带有宽限期的合同解除通知形式,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有进有退,将球踢给了对方。
第三: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即可以确认解除合同有效,也可以确认解除合同有效。向仲裁机构请求的,前提是双方有协商一致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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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会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再执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第2款内容,是《民法典》新增内容。立法的目的,是明确解除权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是可以同时存在的。这是解决了原《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较为模糊的内容。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现在基本上成为了本条第1款的内容。其中“请求赔偿损失”,在语义上可以有多种理解,并不是当然可以理解为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现在,《民法典》增设了第2款,即明确了相关的规定。
增设第2款的立法内容,也是吸引了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总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第3款,也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是直接吸引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早在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条就规定了“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本条第3款内容完全与之相同。
因此,这个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不是新鲜内容,相反,这是长期司法实践一直遵循的法律理解,这次通过《民法典》的立法,将之升级为法律条文。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币给付行为。
清理,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
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内容基本相同。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条规定的是约定抵销。
本条内容与《合同法》第一百条的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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