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31篇文字
比让产假员工手写销售心得还恶劣的,是构陷员工犯罪,怎么防?
一
这封出自于上海半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邮件,可算是当代小奇谈了,那种不可思议的、低级的、角度奇特的蠢和坏,让人 印象深刻。
致亲爱的员工某某某:
公司非常重视每一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成功或失败的经验。复盘这些经验不仅是帮助个人成长,也是公司未来发展的积累。现考虑到你具体的对接工作在产假期间已有对接者,今年因新冠,现在家具行业都很难,公司还是在发你正常工资。你的工作也必须符合这个工资要求,需每天完成一篇销售支持心得,每小时600字,每天下班前交给人事,一个错别字罚款50元,一句重复句子罚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罚款500元。从8月20日下午三点半开始执行。考虑到哺乳期视力不好,为保护你,给你安排手写。
请于今天15:30时前回复邮件。
随着事件在社交平台上的不断发酵,公司方面作出了反应。8月24日下午,涉及该封邮件的上海半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文回应此事: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反思及妥善处理。8月25日,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已和涉事员工沟通消除误会,该员工已返回原工作岗位,但对事件的调查仍在继续。
就此事,记者还采访了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松江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女职工生育享受108天产假,如果公司违规,她可以先向公司经营所在地的街道提出劳动纠纷调解,调解无果后,再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件事情到此为止,相信从个案角度来说,这事儿已经过去了。
或许有人会追问或好奇,如此低级奇葩并且明显违法的事情,究竟是公司老板的意思,还是专业水平不行的HR的“杰作”?
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多余,因为无论从情理和法理上来说,这都是老板的意思。
这类公司以及它的负责人,就是我说的不太适合与之进行合伙或深入合作的对象的一类。因为,他们在有个人需要的时候,会有那种试图滥用规则对付自己人的企图,这不是一个适合合伙或深入合作的价值观。
利用规则,这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要懂得“合理利用规则”,否则就是“滥用规则”。
当然,我今天聊的不是这个,言归正传。我今天要聊的是,这种让休产假的员工每天手写4800字的逼人辞职的手段,并不算是什么极端的例子。更极端的,还有想尽方法构陷员工入罪的。
二
为了防止平台编辑无意中删除了本文,这里声明一下,我说的这个公司构陷员工的案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整理并公开公布的典型案例,是公开可查询到的案件。因为判决书内容公开,所以案件中的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都是公开信息。
三
法院公布的案例情况,有一个特点,就是文章的格式和风格比较专业,行文更像是判决书的样子,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有时阅读不友好,尤其是那些长长的不分段的事实描述部分,有时让人读起来有点儿累。
另外,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或案件介绍,会突出介绍案件的一两个重点,但是对细节通常是不进行分析的。但其实,案件中的很多细节才是特别有意思的,也是更接地气的。
这个案件的起源,也是现实中极其常见的一个情景:
公司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谈不拢,于是,员工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5日,公司向沈瑜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沈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沈瑜接到通知后即联系陈某某,提出解除理由不实,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遭拒。
沈瑜即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国宏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民工社保及其客户澹然公司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浦航路XXX号满天星广场项目(沈瑜任该项目土建经理)中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
至少在一个做了20多年律师的人眼里,这段情节没有任何新意。
可是,就是这么一段毫无新意的情节,因为公司老板的心思异动,居然从一个简单的劳动纠纷发展成了一个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
很显然,公司老板被员工的举报给激怒了,想要收拾一下这个员工,于是设计了一个计划让这个员工获罪坐牢。
哪个罪名比较适合呢?
有一个罪名常常出现在相关的新闻热点事件里,那就是“敲诈勒索罪”。
早在2006年,就有一个与知名公司相关的假敲诈勒索罪案,华硕敲诈勒索案。
大学生黄静于2006年2月9日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现象,经过华硕售后几次检修后,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机内原装正式版Pentium-m760 2.0G CPU被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ES 2.13G CPU,而英特尔公司明确规定其不能用于最终用户产品。黄静发现之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多次和解谈判。谈判中,其代理人周成宇提出了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此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这导致2006年3月7日当事人黄静及周成宇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
黄静被关押10个月后,被认定无罪,并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还有个案子的当事人更惨。
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后,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5月31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称“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期间离婚。无罪后,女儿也不愿意见他。他当初从事的职业还是收入颇高的同声传译。
而当初事件的起源,是因为他女儿吃的奶粉检测含有三聚氰胺,他向奶企索赔300万。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沈瑜所在公司的老板,之后采取的行动,很可能就是刻意操作让沈瑜定上这个罪,让沈瑜坐牢。
四
国宏公司董事长王某从他人处得知沈瑜举报之事后,安排陈某某约谈沈瑜,陈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左右与沈瑜见面后,沈瑜提出要求国宏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商谈未果。
这次董事长王某安排陈某某约谈沈瑜,从事件来推断,更像是一次试探和准备。
同年8月20日左右,董事长王某主动约沈瑜至其办公室“商谈”并私下录音,期间沈瑜表明国宏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费用及相关支付依据,而王某对沈瑜提及的上述费用予以回避,直接向沈瑜提出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并表明如沈瑜撤回对澹然公司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对国宏公司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共计13.5万元。
偷偷录音,同时在交谈中刻意制造话语逻辑陷阱,以预设逻辑前提的问题,诱使沈瑜将赔偿金与撤回举报联系在一起。
这时候,已经在为敲诈勒索罪在收集和准备证据。
同年8月27日左右,王某再次主动“约谈”沈瑜并私下录音,要求沈瑜就13.5万元出具承诺书,沈瑜手写一份后王某对付款事由提出异议,要求沈瑜在国宏公司打印好的下列《承诺书》上签名,内容如下:“本人沈瑜承诺在收到支付人支付的人民币¥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消对位于浦航路XXX号的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改建项目的投诉。本人离职补偿及未结算工资及各项报销由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按实结算并于撤消投诉后一天内结清。结清涉及离职的全部费用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消对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的投诉”。沈瑜按王某要求在划杠处填写金额并签名后对打印内容提出异议,并当场撕毁承诺书离去。
这次的约谈更明显,不仅想要录间证据,还想进一步拿到一个书面证据。稍微懂点证据常识的人都知道,书证,是证据中证明效力最高的一种。这个公司的董事长行事是相当地狠。沈瑜在事后,肯定会对自己当时当场撕毁承诺书的行为感到庆幸的。假如有这个承诺书,她的这个案件有可能就坐实了。
2018年9月11日,王某以沈瑜敲诈国宏公司巨额钱款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报案。而在同年9月17日,沈瑜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
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沈瑜抓获。原定2018年10月22日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因沈瑜被抓目前中止审理。
案件的事实就是这样。
五
仔细看一下上面这些事实,特别是公司董事长约谈沈瑜的过程,我相信很多人背后是会发凉的。因为,普通人,稍不注意,就会在这个过程中被对方精心准备的问话给套了进去。想想看,只要在这个过程中,你在说话中随便提了这么一句:“给我赔偿,我就撤回举报”,那么,按照现在的法律实务经验来说,认定你犯有敲诈勒索罪几乎是板上钉钉了,虽然不是绝对的。
这里要给个建议:在涉及到你的谈话可能会形成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地说每一句话,特别是在对立性的谈判中间。
什么叫做“会形成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呢?举个例子,双方在谈一个合同,在谈成之前,说什么话其实都不会形成实质性的法律行为,但是一旦谈成了,也就是合同签订了,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不能乱说一些话了,比如“这个合同我不做了”。很可能这句话只是一时生气随口一说,但是,在法律上就是很可能会被理解为你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假如你说那句话时被录了音,假如你那句话是通过微信文字发送的,那么对方也就有了基本的证据。
那么,再言归正传,沈瑜这个案子,法院最后怎么认定的呢?
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沈瑜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应对沈瑜宣告无罪。
- 沈瑜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根据认定证据,沈瑜与国宏公司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沈瑜在与国宏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求国宏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等劳动争议款项,且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仲裁;沈瑜也未在劳动争议款项之外另行向国宏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故沈瑜对于国宏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 沈瑜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首先,沈瑜的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而是其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事后证明其举报内容属实。其次,本案中沈瑜讨要钱款不具有主动性,从商谈金额到出具承诺书到支付3万元,每次均系国宏公司采取主动,尤其是国宏公司已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主动要求先向沈瑜支付3万元,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布典型案例时,介绍的案件情况到此为止了。但是,其实还是有后续情节的。
后续,也就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瑜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判决后,原审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最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抗诉理由,决定撤回抗诉。(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直接上级)
到这里为止,这个案子才算真正结束了。
七
我粗粗算了一下,沈瑜从被公安机关抓获起,到一审判决无罪止,期间经历了8个多月。我不清楚期间有没有取保候审,但要根据经验,一是取保候审不是那么普遍的概率 ,二来即使中间有取保候审,在这之前她至少会被刑拘关押相当长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个罪已经受了一部分。
或许有人又会问了,难道不能对国宏公司及其董事长追究构陷的法律责任?
可能性很小,原因:1、法院判决沈瑜无罪,并不能反推公司有构陷他人入罪的行为,表面上只能说报案经查不成立犯罪,总不能要求报案人保证对方一定构成犯罪吧;2、从表面上来看事实,你很难认定公司及其董事长在构陷,因为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其有这方面的犯罪故意。
八
让产假员工手写销售心得,每小时600字,一个错别字罚款50元,一句重复句子罚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罚款500元。即使这样的要求,我看见有些网友说去查了劳动法是不违法的。
有时候,人和人的境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认知。可能有些人在某些方面天生有优势,但是大部分认知是要靠后天不断进行学习和实践才能得到的。
如果一个员工懂得劳动法律实务的知识或者实质,那么就不会被这么Low的一封邮件牵着走。
如果一个人懂得谈判的基本规则和注意事项的话,那么也不用担心别人拿着偷录的谈话录音去告你敲诈勒索。因为,关于偷录音这件事情,几乎是没有办法完全防止的,除非你下定了决心一辈子只在澡堂里脱光了衣服泡在水池里和人谈事。
那些规则是不是要完善要细化,当然是要,但是有一个现实,那就是现实的丰富发展变化,不是规则能够事先设想并进行细化的。
因此,一方面,人要了解和熟悉各种规则和知识,另一方面,最重要的依然是要重视对人的了解。同样的规则下,有的人追求共同发展而合理运用规则善于与人合作,有的人为了一己之利可以滥用规则善于发起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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