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98篇文字
聊民法典4:叫了个鸡、遗产送二奶,因为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
《民法典》第八条里,涉及2条民法原则:一个是守法原则,另一个是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守法原则,即条文里的“不违反法律”,这个表述与“遵守法律”是有区别的。
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强制性规范,另一种是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双方不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改变的规范。在民法里,由于民法的基本定位和特性,任意性规范比其他部门法要多得多。因此,在民法的角度,要求民事主体必须遵守所有的规定是不太准确的表述,因为可以协商一致不遵守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的守法原则,体现在要遵守强制性规范,因此,用“不违反法律”这样的表述更精准。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守法原则最后的兜底式的限制条款。
民法的守法原则,意思是不要遵守强制性规范,可以意定方式不遵守任意性规范。但是,民事活动变化无穷、与时俱进,对那些虽然没有违反法律的具体规范但是却对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有重大伤害的民事行为,法律不可能事先都预判到,更不可能事先设置这么详尽对应的强制性规范。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种弹性条款,可以起到补充完善法律条文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个缩略词,完整的词语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商事立法中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在英美法系中也被称为公共政策。善良习俗是指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
二
在《民法典》中,直接提到“公序良俗”的有7个条款:
-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注:无因管理)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注:“前条第二项”,是指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外条款第二项“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必然带有时代性和地域性,是随着时代不断有所变化的。因此,这个原则在实际法律运用中,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的,因为每个人基于自己的时代、所在地域、文化背景、成长环境、性格,对于公序良俗很难有一个统一固定的理解。来看一些具体的案例:
三
1、“叫了个鸡”案
在“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台享公司涉案作品由底色、图形和文字组成。底色为明黄色单色,图形占幅较小,纵向排列的“叫了个鸡”和横向排列的“一家专门做鸡的店”“满足你对鸡的一切幻想”文字占据作品显著部位。
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直接援引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指出: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鸡”本身的含义是一种家禽,但在“叫了个”+“鸡”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叫了个鸡”“一家专门做鸡的店”“满足你对鸡的一切幻想”组合使用,容易使人产生与色情服务相关的低俗联想,有伤社会风化,违背公序良俗。台享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技术和作品版权转让的形式,大量发展合作商家和进行宣传。台享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传播,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且2017年3月1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认定台享公司使用“叫了个鸡”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故台享公司在涉案作品的传播中所获取的利益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2、泸州二奶案
这个案件是个很久之前的案件,2001年二审终审。但是,这个案件曾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让人印象深刻,并且其中的司法理解事实上现在已经普及了。
案件的核心事实也简单: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两人开始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世,张学英要求被黄永彬的配偶交付遗赠财产遭被上诉人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用通俗语言,就是把财产留给了二奶。
审理此案的一审法院大胆地使用了当时不太多用的公序良俗原则直接认定遗嘱无效,当时惊了法律界和媒体,当时成为热点新闻。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黄永彬与蒋伦芳系合法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但因黄永彬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在病重住院期间,所立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记得当时这个案子判决一出来,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法律界人士是有异议的,原因在于具体到本案中,遗嘱内容形式无误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继承法》中的规定,法官判决案件应当首先运用具体规范然后再运用原则规范。
但是这个案件,从现在往回看,社会效果是极佳的。因此,这个案件中关于将夫妻财产等赠与不正当关系第三方视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理解,得到了普及,很多类似的案件都依此进行了裁判处理。我现在也完全接受了这个法律理解。
3、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中,有7个案件判决中都运用了公序良俗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认定。例如在“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认为“暗刷流量”的服务合同以及实际交易是无效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底线,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常某某与许某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属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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