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97篇文字
聊民法典3:法律没禁止,合同也没禁止,为什么收了押金不能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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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也称为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学术上,给诚信原则的地位是相当高的,称它为民法的帝王条款。确实,几乎主流的国家的民法里这个原则都是公认的民法原则。学术上对这个诚信原则的理解和解释是这样的: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向对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
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
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
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不论民事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最简单的理解诚信原则,就是说话要算数,签了字盖了章的合同要认,已经确认过的事情不能反悔不承认。因此,从立法角度来看,诚信原则可以说是浸润了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典条文。比如,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就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立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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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诚信原则的实际运用不止于此。从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角度来看,它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在法院裁判案件时,诚信原则非常频繁地被使用,作用大致有这么2个:
- 当根据案件中出现的合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可以认定的法庭证据进行直接判断,仍然无法准确解释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时,法官可以凭借这个诚信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的解释。
- 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然较为概括或有漏洞时,法官可以运用诚信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
诚信原则,给了法官们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因此在裁判案件中受到欢迎。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假如看到判决书写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如何”,那么可以肯定此类解释一定带有法官的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的黄小军、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某项事实就有这么一段分析和认定:
富星公司已在合法有效合同中确认了黄小军已投入700万元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前提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富星公司应对其在合同中认可的事实或放弃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富星公司主张黄小军没有实际投入,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在这里援引诚信原则进行分析,意味着:一,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无效的前提下,必须认协议书的内容,自己签的协议必须要认,这是诚信;二,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很多说法缺少证据,因此这里的认定带有法院的自由裁量。
事实上,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诚信原则的运用,有时延展的程度可能是超过很多人的想像的。在下面介绍的这个案例中,法院运用诚信原则推出的内容,不仅是合同中没有,而且法律明细条文中也没有,不仅被告没想到,而且可能原告也没有想到。从某种角度来看,几乎是法院独立于双方的一种意思表达,但是却让这个案件事实的理解更接近于公平合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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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发生在2017年,被告是当时极其热闹的共享单车之一的“小鸣单车”。我隐隐记得我使用这个单车的服务,使用体验不太好。
这还是一起公益诉讼,是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本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 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
- 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
- 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 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广东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承担。
因为今天仅仅讨论诚信原则,所以这里只节选这个案件中有关“押金挪用”的争议以及法院的分析和认定。
前几年流行的共享单车运营模式,收取押金几乎是一个行业惯例。小鸣单车当时也不例外,它当时关于押金的机制是这样的:消费者使用“小鸣单车”需先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押金199元后方能使用,退还押金只基于消费者申请,小鸣单车承诺在退押申请后的1-7个工作日内,押金予以原路退还。
原告,也是广东省消委会称,截止至2017年12月8日,共收到消费者对被告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
被告小鸣单车也曾经回函给广东省消委,承认:(2017年)6月份以来,广东省申请退还押金的用户有261,289人,已退用户200,865人,未退用户30,124人,在承诺期限内延迟退款的用户有10,156人;截止至2017年10月16日,小鸣单车广东省申请退押金的用户数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户数为271,806人。也就是说,遭受被告逾期退还押金以及没有退到押金的消费者众多。
在本案众多的争议中,有这么这个争议问题,那就是“小鸣单车能不能使用用户交上来的押金?”
原告广东省消费委员会认为,这个押金应当要专款专用,小鸣单车公司是不能用的,理由是:
- 原告认为用户交给小鸣单车的押金,其财产性质,应当是是消费者的个人财产;
- 基于上述这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被告应充分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所以,应当开立专户管理押金收入,不能和公司自有资金放在一起。
原告的这个理解对不对呢?
当然是不对的,从任何角度都是说不通的。
合同双方,一方交给另一方的押金,当然是属于另一方的财产或资金。交押金的一方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退还押金,不是因为这钱的所有权一直是自己的,而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债权。
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表示,被告广州悦骑公司作为经营人使用经营账户中的资金,并不违法。
确实,不仅是根据以往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不支持原告的这种法律理解。
更何况,关于这一点,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作出特别的规定。
因此,被告收取了押金,这钱就是公司资产,被告有权运作自己的资产。
看似,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可以讨论了。这时候,法院拿出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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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
-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将消费者交付的押金用于生产、经营,应以不超出责任财产承受能力为限,超出责任财产的承受能力的,应有保证及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足够担保。否则,挪用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属于恶意,有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
- 被告广州悦骑公司不能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消费者押金,应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以免造成退还不能的后果。
- 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恶意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
- 被告悦骑公司的侵权行为,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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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案例,是诉讼中法院对诚信原则的扩展性运用。
对于普通人和企业公司来说,假如能够理解上面这些案例中的那种感觉,那么就会倒回去重新思考在民事活动、商事活动中许多行为的合理性是不是恰当,并不能仅仅以协议的表面内容为判断标准,必须要结合具体情况,结合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通盘的考虑。
民法典的第七条诚信原则,并不是指导我们每个人去修炼内心,法律也没想要达到这样的功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要求在行为上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即使在双方的合同或约定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有时候也会因为诚信原则而成为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这一点须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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