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要成功,很多人说“选对人”最重要;但是科学家告诉你:不是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09篇文字

    要成功,很多人说“选对人”最重要;但是科学家告诉你:不是的


    遇到发现其他人的思想和自己的思想有共鸣,我心里会很开心。

    假如,这个人的思想不仅与我的思想相仿,而且他的理解更透彻,我是开心而有所得的感觉。

    我先说说我总结的一个合伙思想。然后再说说一个老师分享的内容。

    过去,在我写的书籍、文章里,在我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在我对外的一些分享和授课中,我都提到了一个我总结出来的合伙思想,那就是“人的本质是关系,合伙管理的本质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这里的“合伙”二字,可以依照最广泛的理解进行,甚至可以包括公司管理者和下属员工之间的关系。

    而且,从民事法律本身的意义来说,法律的本质也是调整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简缩一下,法律就是关系。很多人说中国人不太重视法律,假如法律就是关系,那么可能中国人是最重视法律的人了,因为中国人自古就太重视关系了。

    基于这个思想,我一直以来强调要首先重视关系管理的重要性,也就是要以合理的、高效的机制去管理自己与他人之间合伙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合作关系。

    一个好的机制,可以让一个有很多缺点的人最大程度地发挥他的长处而避免其短处。一个坏的机制,可以让一个似乎缺点极少的人在某些诱惑面前犯下自己过去从来没有犯下过的错误。

    或许有人会说,那选对人也很重要啊。是的,我不否认选对人的重要性,但我认为这不是最重要的。用一个我比较熟悉的比喻来说一下这里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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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81:保理人审查不严,和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是两码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0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1:保理人审查不严,和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是两码事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也称为“有名合同”。并不是说法律只承认这些类型的合同,而是立法认为这些类型的合同需要特别加以立法规范。

    在《合同法》中,保理合同,并不在典型合同之列。

    相对于《合同法》来说,《民法典》增加了4类典型合同,其中就包括了“保理合同”。

    之所以国家立法对保理合同加以特别规范,原因有2个:一是为了适应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二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和悦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8)》,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11,541家(不含已注销企业436家,已吊销企业57家)。据测算,全年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1.2万亿人民币,较2017年增长了20%;随着全国各地注册政策开放,商业保理企业注册地域逐渐形成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已设立了商业保理企业及分公司。

    另外,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数据,2018年全球2.77万亿欧元保理业务,中国保理业务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达4115亿欧元。

    2019年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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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赌协议里的现金补偿,是违约金吗?有判决说是,有判决说不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07篇文字

    对赌协议里的现金补偿,是违约金吗?有判决说是,有判决说不是


    对赌协议里,有2个条款是投资人必须要求写的,一个是对赌失败时的回购条款,一个是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条款。

    在这类补偿条款里,有以股份进行补偿的,有以现金进行补偿的,也有两者结合式进行补偿的。但是,假如对赌失败也约定有补偿的,那么通常来说,在投资人退出的情况下,只有现金补偿这种形式,因为这种退出的时候投资人已经不要公司的股份了。

    在对赌协议里的补偿条款,是和业绩承诺等条款相配套的,其合同基础是双方对于股权价值的预估。在业绩不达标时,或者在后来的投资人取得股权的价格低于前面的投资人取得股权的价格的,那么就理解为前面的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价值受到了贬损,因此约定老股东要对投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那么,对赌协议里的现金补偿条款,是不是一种形式的违约金呢?

    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问题呢?是因为我研究这方面的实务内容时,偶然发现某法院的判决中将这个现金补偿理解为是一种违约金,对我原有的想法有所冲击。

    今天,我写本文有两部分内容:

    1. 介绍2个判决。这2个判决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是完全相反的,一个认为不是违约金,另一个认为是违约金。说明司法领域内,对这个问题并不是完全统一的。
    2. 聊一聊,面对这样的司法理解现状,在操作对赌协议中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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