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没有经济补偿,那不坐班就是非全日制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85篇文字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没有经济补偿,那不坐班就是非全日制吗?


    员工杨某,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经济补偿,双方开始了劳动争议法律程序。

    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名称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杨某没有底薪和固定数额的工资,都是按照业务提成来结算月工资的,杨某不坐班,有业务才来,所以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法律,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别的用工形式,很多人对此并不熟悉。

    这个特别的用工形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它和我们熟悉的全日制用工有许多显著的区别,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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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万买下亏损公司?缺法律意识,不仅吃亏,而且事后说不清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84篇文字

    1000万买下亏损公司?缺法律意识,不仅吃亏,而且事后说不清楚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经验稍多一些,都知道一个民事和商事纠纷的特点,那就是:事后往往是说不清楚的,只能根据证据看谁更可信一些。

    很多的当事人因为纠纷来咨询,其实在叙述经过时,由于人的本能,往往会更多的说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对自己不利的情节要么有意无意隐瞒,要么淡化扭曲。因此,有基本专业素质的律师,都不会在这个阶段就对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更不会做出拍胸脯的事情来。只有上了法庭,双方的证据都交出来了,才可以对“法律事实”有个大致的预测。

    “法律事实”和“日常经验事实”不是一会事情,区别挺大的。这也是很多人不了解和误会的。

    比如说,“法律事实”可以是说:原告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原告提出的主张。在这里,法院的意思并不是说原告在撒谎。但在日常话语状态里,我们是不会这样描述事实的。“日常经验事实”,要么一方说的对,要么搞不清楚。

    所以,有相当一些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后,会给人一种奇怪的感觉,那就是:法院判的没有错,但是败诉的一方似乎是吃了亏不太公平。今天笔记里提到的那个案件,就有这样的感觉。这里简单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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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股权,原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自己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83篇文字

    购买股权,原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自己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受让股权,原来的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自己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未必。

    昨天写了个笔记《股权受让方经常忽视一个有重大风险的问题:实缴出资了吗?》,里面重点是提示一下,在股权转让的协商阶段,必须要意识到并妥当处置有关实缴出资的问题,不要忽视转让股权的资本实缴情况就随便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否则会有面临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法律风险。

    在昨天的笔记里,就说了一个实际的案子,双方签约股权转让合同时,都没有提到这部分股权的实缴出资问题,结果后来矛盾闹到法院。受让方最终败诉了。在法院认定的理由中,最关键的有2点理由,一是合同没有约定,二是公司新章程受让方入股后作为新股东签字了,新章程里明确写了由新股东担负认缴出资义务。

    这个案子,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价格来看,按照商务经验来揣测,受让方可能真的是按照已经实缴出资的条件来计算股权价格的。

    有同事问我,这个新股东怎么会这么傻,为什么会在这样的公司章程上签字?

    这个问题,答案既现实又荒谬:很多人在签署这类文件时,就是很随意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文件只是为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用的资料。

    今天,就昨天的笔记内容再做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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