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关于公司增资,这3个高阶法律实务问题值得你学习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4篇文字

    关于公司增资,这3个高阶法律实务问题值得你学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增资,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操作之一。但是,就是这常见的操作,在工作中也发现,有些股东和公司仍然对增资有一些法律上的误解。这里聊一聊3个有些深入的实用知识点。

    一、增资必须是2/3以上通过才可以操作吗,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等方式改成其他比例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只有一个股东,当然不存在几分之几的表决权的问题,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要进行增资,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以操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那么能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对此进行个性化的约定呢?

    比如说改成1/2以上表决权通过就可以增资,或者需要100%的表决权通过才可以增资?

    花开两朵,各表一支,我们得分开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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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职务发明,是个人发明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3篇文字

    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职务发明,是个人发明吗?


    今年7月31号,上海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多项相关的改革试点任务,其中有一项就涉及到职务发明问题。

    文件规定,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

    简单来说,就是在试点单位里,符合条件的话,职务发明成果可以定性为个人发明成果。

    为什么这一条会变成改革试点呢?

    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原则上这样的情况应当属于职务发明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单位。

    但是,什么是职务发明呢?

    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那就是错误地用“劳动关系”来做判断,认为有劳动关系才可能职务发明。

    2018年上海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在法庭上就出现了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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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招很好用:“请求格式条款无效”。但不让修改就是格式合同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2篇文字

    这招很好用:“请求格式条款无效”。但不让修改就是格式合同吗?


    这个技巧知道的人可能不是很多。

    假如对方让你签订的是格式合同,里面有个不常用的条款明显对你不利,但是可以确认这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那么你可以有一种选择,那就是签下这个合同。合同履行不涉及那个条款的,就正常履行。如果涉及到那个条款,那么你可以诉讼请求确认那个条款无效。

    但是,有一个很常见的前提问题,那就很多人不会准确分辨哪个是格式条款。

    很多人下意识地以为,对方不让自己修改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有这么个房屋租赁纠纷的案子。出租方是大国企,将房屋租赁给一家公司用于办公。为了减少风险,在租赁合同中,把这家公司的老板个人列为了连带责任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支付租金等支付的义务。公司的老板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家公司老板在这份租赁合同上签约了。

    可能经营顺利的话,也没有这起案件。但前两三年特殊情况,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停滞。像很多公司一样,这家公司在支付租金方面也遇到了困难。

    虽然出租方作为国企,根据相关政策减免了部分月份的租金,但是其余的租金,这家公司仍然无法支付。

    于是,出租方将这家公司和他的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租金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好几个。其中就有一个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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