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职务发明,是个人发明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3篇文字

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职务发明,是个人发明吗?


今年7月31号,上海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多项相关的改革试点任务,其中有一项就涉及到职务发明问题。

文件规定,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

简单来说,就是在试点单位里,符合条件的话,职务发明成果可以定性为个人发明成果。

为什么这一条会变成改革试点呢?

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原则上这样的情况应当属于职务发明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单位。

但是,什么是职务发明呢?

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那就是错误地用“劳动关系”来做判断,认为有劳动关系才可能职务发明。

2018年上海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在法庭上就出现了这样的观点。

章某,2015年开始到某家公司开始负责相关技术研发工作,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约定每个月劳务费4万元。

2016年,章某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经法院审查,该专利与所在公司的技术和业务是有关联的。

2017年,公司发现了这个情况,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专利发明申请权归公司,并且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万多元。

章某在法庭上提出了多项反驳意见,其中一点就是“和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双方是技术合作关系。言下之意,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职务发明的可能。

章某提出的另一条反驳理由也很强,就是:自己是在兼职协议上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才申请专利。其实,这个反驳理由比上一条强的多。这家公司在这份兼职协议的法律管理上确实是有问题的,到期后没有及时进行书面续约的确认。

但最后法院仍然是判决章某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很充足,其中:

关于兼职协议期限,期限满了之后,原告仍然按月支付报酬给到章某,可以确认原告所说的双方兼职协议关系仍在延续的说法。

关于没有劳动关系,专利法的规定从来没有强调过劳动关系为标准,而是以“单位”为标准。在单位工作与否是判断标准之一。

专利法里面用的是“单位”这个词语,没有提到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单位,是我们国家法律中很有特色的一个词语。但是,法律中并没有给这个词语下过一个完整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中,它的含义是有不同的。

例如,刑法里有“单位犯罪”,劳动法里有“用人单位”。

像是在专利法职务发明这个规定中,“单位”这个词语的范围是很广的。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在其中接受某种管理下进行工作的某个组织、团体,都可以视为“单位”。

所以,有没有劳动关系,和是不是职务发明,不属于法定的认定标准之一。如果有劳动关系,那就可以证明有“单位工作关系”,但是“单位工作关系”不仅仅是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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