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2 日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年的老版本同时废止。12 月 1 日起,境外投资按新办法办了。
这几天自媒体上对此说的比较多的是控制。不少人以为控制的标准改了,在我看来,其实没有变。
什么是控制,定义没有变
新办法第二条写的是: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其他组织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2017 年版本第二条,写的就是这句话。
所以,持股不到一半也可能构成控制,不是这次新加的。这句话一直在。
但有两处细节变化
第一处是定义的范围。第二条说的是“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权益。关键词是资产、权益、融资、担保,不是钱。技术作价、设备出资、签协议拿到经营权,都在范围里。
第二处是主体的范围。以前只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现在增加了“居民个人”。
这些想绕开的招数,不影响对“控制”的定性
1、不汇钱,觉得钱没出去就不算。
前面说过了,投入的判断不只是货币。
2、把持股压到 50% 以下。
这种想法,即使在国内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中,也是比较幼稚的。控制,并不只看比例。
3、弄个中间层的境外公司
新办法对此其实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同时,明确境外再投资属于对外投资。
定性控制的五个要点
条文里写的是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这个“等”,法律上叫做兜底规定,就是不让随意钻漏洞。
从我的经验来看架构,看五个要点:
1、表决权。
直接持有的、通过子公司持有的、通过协议或者信托拿到的,合并算。
2、董事会。
能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能不能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3、财务。
预算谁批,资金归不归集,融资和担保谁签字。
4、技术。
许可是不是排他的,技术路线和投入由谁来定。
5、协议。
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回购权、优先权,这些都可能设计控制的定性。
申报时把控制写成不构成控制,后果更重
第六十条规定:没办核准、备案手续的,和以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申请的,处理一样。处中方投资额 1‰ 以上 5‰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到 5‰ 以上 10‰ 以下;主管人员另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基数是中方投资额,不是利润,也不是注册资本。“投资额”这个词语要特别关注。
12 月 1 日之前可以先做两件事
先把现有境外架构理一下,必要时用AI辅助画张图,谁直接持有、谁间接持有、穿透后表决权多少、协议里有没有支配性条款,都标上。
准备做境外再投资的,先判断中间那层自己控不控制。控制的,实施投资 10 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谁说了算,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你不能瞒报,但前提是你自己必须得算清楚。
我是李立(律师),1999年起就在上海做律师,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