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8篇文字
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法院为什么不同意?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商业场景:
公司被判决还债,法院强制执行之后确,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这样的场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小股东,往往内心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到处寻找方法,期望能够拿回自己的债权或者投资。这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也是比较常见的。
债权人这时候通常会首先想到,既然公司没有钱还,那么能不能找个理由让公司的股东来 替公司偿还这笔钱呢?
法律上是存在这样的路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有限额的。
除了这条路径之外,另一条路径就是对公司提出破产清算,能拿回多少是多少,作个了断。
破产清算,是通过法院进行操作的。
法律上还有一项清算,也是通过法院进行操作的,称之为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区别吗?
当然有区别,这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债权人在这里面的实际利益是有些差异的。
但是,究竟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并不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题目。不是说无论债权人提什么样的清算,法院都会同意的。
2022年在一起案件中,就有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公司但被法院驳回的情况。
债权人的债权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已经经过法院的判决,也经过了强制执行。
公司还不上钱也是确实的。因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确认这家公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进行执行。
公司的情况也很糟糕,在2019年就被工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
在这样的前提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这家公司强制清算。
可是一审裁定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就连再审申请都被驳回了。
法院坚决不同意对这家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既符合了破产清算的条件,也同时符合了强制清算的条件,那么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而不能进行强制清算。
那什么是“强制清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0条规定: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通俗的来说,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中,公司的状态是依法解散等需要清算的状态。
虽然公司在决定解散、合并或者分立的时候,有可能同时存在破产原因,但是,强制清算这里并没有将“具备破产原因”作为前提条件。
其实,在上面说的那个案件中,债权人,也就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人,估计应当是知道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了。债权人甚至在法庭上认为,这家公司的大股东存在着恶意行为,所以债权人认为还是应当按照强制清算来操作。
当然,债权人的这些说法只是表面上的理由。
真实的理由是:强制清算,对这位债权人更为有利。
这位债权人的债权正处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而强制清算程序开始,是不影响这个强制执行程序的,因此,相对于这家公司其他的债权人来说,这位债权人很可能会拿到实质上的优先受偿权。
很多东西并不是判决书上可以看到的,在判决书的后面,都是切实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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