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共24条、五个部分。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文件发布后,多数解读集中在”红线”与”谁担责”。但对企业与投资人而言,真正值得留意的,是这份文件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底层特征:它几乎没有新造规则,而是把AI带来的新问题,尽量地放回现行法律的原则和框架里求解。
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人工智能是新技术,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是新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为此,《意见》本着适应时代发展、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依法处理提出了理念和规则指引。”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正是这份《意见》最大的特点。那么从现实来看,这个特点将会带来什么效应呢?企业和投资者们,又应该相应注意到什么呢?
一、《意见》给出的具体意见,几乎都是从现行法律中”推”出来的
《意见》开篇一口气列了八部法律: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这不是随意罗列,《意见》的每一条规则,都能在既有法律中找到,或者说是根据既有法律原则推导而出的。。
归责原则,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以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人格权侵权规则在AI场景下的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保护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名称权益及自然人声音权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名誉权。《意见》所做的,只是把这些条文在AI场景下说一遍: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或模仿他人音色语调生成合成人声,或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分别构成对相应人格权益的侵害。甚至,《意见》明确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是已存在的制度。
AI训练数据,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角度规范。 《意见》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取得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利用算法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即”大数据杀熟”),以及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分别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 AI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系人工智能生成”免责,责任承担要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这也是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AI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确权,依照专利法操作;利用AI虚构流量、虚假宣传、仿冒他人标识的,归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
智能产品与自动驾驶。 《意见》对此的意见,实质上对应产品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规则。
程序与证据。 对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依法规制;诉讼参与人对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负有核实说明义务。这些本来也都在民事诉讼法之中。
捋了一遍,你可能发现,这不能算是AI新立法,这是司法机关用现行法在AI场景下搞了一次集中适用指引。
二、”用足用好现行法律”,是一种谨慎而科学的立法态度
面对新事物,最容易想到的做法是”新事物—新立法”。但《意见》选择了另一条路。我认为,这不是回避问题,而是一种谨慎而科学的立法态度。
法律有它自己的逻辑。它的任务,不是看见一项新技术就立刻新立一部法,而是先研究新事物出现之后,既有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结构是否足以容纳它。能够容纳的,就没有必要再消耗一次立法资源。
就现阶段而言,AI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与法律纠纷,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现行法律的原则来规范指引。AI换脸,本质仍是肖像权问题,而肖像权的规则民法典早已写定;AI生成内容侵权,本质仍是著作权与注意义务问题;”大数据杀熟”,本质仍是消费者权益与公平交易问题。新瓶里装的,多半还是旧酒的配方。
所以,《意见》没有去搭建一套平行于现行法的”人工智能特别规则”,而是把新问题交还给既有的法律体系。这既是对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尊重,也是对立法资源的节约。
三、这一优点,从另一面对司法实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这枚硬币的另一面,是它对司法实践的要求,其实很高。
可以看见,本次《意见》中的指引,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都留有司法判断和自由裁量的空间。落到具体案件上,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原则去处理AI带来的新问题,对法官是个题目——《意见》并没有给出一一对应的确定性答案,需要法官结合案情事实来具体判断。
更现实的问题在于,AI带来的新事物与新问题有一个特点:它会介入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也就是说,不管这位法官以前主办的案件是否经常需要判断技术问题,都可能越来越多地、平等地遇到AI带来的证据与事实判断问题——一份证据是不是AI生成的、一段录音有没有经过深度合成、一份案例检索报告能不能采信。这对部分法官来说,需要在这一领域迅速学习和积累经验。
当然,用足用好现行法律,并不代表现行法律能够完全规范新生事务,《意见》对此也留白了。很多问题还是需要深入研究和实践才能有阶段性的结论,例如,不同技术场景下注意义务的具体边界、AI生成内容的权属规则、训练数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等,都留给了后续的实践与研究,目前无法匆忙有定论。
四、企业和投资者该注意什么呢?
“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这个原则的提出,其实在告诉企业和投资者一个总观点,司法机关对AI引发的现实各类涉及法律的问题和情况的总观点:AI带来的很多情况,绝大多数都是有法可依的。
所以,虽然人工智能是新生事务,虽然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但是,在处理人工智能相关的事务中,法律并没有什么显著缺失的情况,现行法律加上司法解释、法律原则,法律仍然是够用的,只是需要用足用好。
对企业来说,无论是AI产业相关的行业,还是使用AI的行业,要意识到,企业法律管理、合规管理,需要尽快完整地延伸到AI上去,避免向法律不认可的方向去发展,避免制造那些不必要的法律隐患。技术向前,规则跟上。最糟糕的是,搞新技术的,以为法律还没有跟上,于是放松了规则意识,进而放任了这部分的管理。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9年起在上海执业,专注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擅长重大、复杂、新颖、疑难项目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联系:微信搜索 202369(无需验证,但无法保证快速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