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静安区优秀律师

1999年起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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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1999 年起在上海执业,专注企业、投资与商业等法律事务,以非诉讼业务为主,擅长处理重大、复杂、新颖、疑难项目。

一份写着”拟收购”的条款,14年后让公司被冻了3570万

作者:李立律师

很多人看到文件的标题里有“意向”两个字,第一反应是:意向书嘛,又不是正式合同,随时可以变的。

真这么简单,可能就不会有这场官司了。

近日,某上市公司公告:14年前(2012年前后)合资设立一家医药公司的旧安排,被某国资公司起诉,要求收购其持有的25%股权,追索股权收购款7099万余元,并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3570万元。

上市公司提了三条抗辩,其中有一条理由是:相关条款只是意向性。

但“意向”这个词语,特别值得很多经营者停一停想一想。

意向和合同,是两回事。但是,这句话,只对了一半。

先说对的那一半:意向确实不是合同。

再说不对的那一半:意向协议,有可能是合同。

先说一个最常见的意向协议,就是各种认购协议、预订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这个本身就是有合同效力的。只是合同内容比较特殊,是关于双方约定订立合同的事情。

再说一个更反直觉的:协议叫什么名字,和它本身是什么,常常对不上。。很多人对这个意识很淡漠。大家习惯性会从文件名称来判断文件的性质。在法律上,恰恰相反,是看文件内容的。

所以,一份名称写着“意向”的文件,它可能是没有合同效力的会议纪要,也很有可能是有合同效力的。需要分析的是其中的约定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双方签的文件叫《购房意向书》,却把标的物、价款、网签、过户、违约责任都约定清楚了。法院认为,它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非单纯为订立现房买卖合同而设,认定本约合同成立。你看,名字叫”意向书”,照样是合同。

回到头上说的那就上市公司。14年前那句”拟收购”,到底是纯磋商性表述、还是一项有约束力的预约,要等开庭见分晓。但无论结果如何,它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那些随手写下的”拟””意向””原则性同意”,别想当然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分量。

名实不符,以实为准。

我常跟客户说,合同条款的起草,不是按照模板修改一下,也不是想到什么就写什么,是需要根据交易个性来研究和设计的,包括对那些条款的效力是否确定要进行分析和判断。

倒过来说,一份名称上大大写着“合同”二字的文件,假如相关条款不认真确定,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这个条款无法明确相关合同内容,实质上变成了意向条款。

合同这东西,有人以为很容易糊弄,其实赌的是交易顺利,条款用不上,条款的毛病显现不出来。对于成熟的企业经验者来说,认真对待每一份协议,才是正道。

对于律师来说,合同条款怎样,关键是对客户负责任的心态怎样,因为,认真负责精心设计的条款,绝大部分是用不上的,客户也就感受不到。我做了近30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始终希望客户的交易顺利,那些认真起草或者审核过的条款,最好不要有机会能够用上。

我是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