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静安区优秀律师

1999年起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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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1999 年起在上海执业,专注企业、投资与商业等法律事务,以非诉讼业务为主,擅长处理重大、复杂、新颖、疑难项目。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简化措施规定》并非松绑——十万人以下企业的个保减负边界

作者:李立律师

2026年7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授权”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之后,首部落地的专门部门规章。

《规定》用一整套简化措施,给处理个人信息不多的企业减负:隐私规则可以最简、告知可以弹窗、跨境小生意免评估认证、合规审计放宽到至少五年一次,初次、轻微的还能容错免罚。它不废止任何上位义务,而是把”怎么做”做轻。

《规定》并非全面松绑,而是在坚守个人信息安全底线前提下,按处理规模做”比例原则”式的减负——它的减负逻辑是把合规成本与”手里在处理的自然人数量”挂钩,而不是与企业营收、员工数或行业挂钩。本文从”谁能减、减在哪、不减什么”三个方面梳理,供企业决策者参考。

一、谁能进”小型处理者”通道:看人数,不看体量

旧格局下,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原则上一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套义务,无论规模大小。

《规定》第二条明确: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即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这里”不满10万人”不含本数(恰好10万即不属于),按”当前在库、累计涉及的自然人数量”统计,已删除的不算;同一个人在会员、售后、营销里留十条记录,也只算一个人。

实务影响:界定标准与营业额、员工规模、是否集团无关。一家电子产品代工厂营收很大但几乎不碰个人信息,属于小型处理者;一家小微信息企业虽小,但手握十几万用户数据,就不在其列,须回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套义务。

《规定》对”集团公司用集中系统管全国数据”时,”不满10万人”是按集团整体还是按法人主体分别核算,未给出明确口径;集团公司宜提前按主体逐项确认,避免想当然当”都小”。

二、规则与告知的简化:从”写全套”到”贴一张”

此前,制定并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是处理者的基础动作,规则要素要求较全。

《规定》第四条把规则要素压到最低三项:处理者名称或姓名、行权受理部门或人员及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与种类保存期限。线下可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线上可弹窗、网站公告(第四条第二款)。

实务影响:三类场景进一步”免写”。园区、商场等物业统一出一份规则,入驻者认了即可不另写(第五条);仅依托网络平台开店、平台规则已覆盖且未超范围的,可不再另定规则(第八条);同时符合”非敏感、不对外提供”的,可仅公开规则即视为完成告知(第六条)。

“当前在库”的累计时点、集团合并计算口径,《规定》留有空间;跨境第十条第五项”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是个动态阈值,企业宜建立滚动统计,否则易在年中越过线而不自知。

三、跨境与审计的减负:小生意的”轻量合规”

旧规则下,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通常要三选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对小企业是重负担。

《规定》第十条列出六类免予”评估、标准合同、认证”三选一的情形:跨境购物、寄递、汇款、支付、开户、机票酒店、签证、考试等服务合同必需;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的员工信息;紧急情况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当年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不含敏感)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但重要数据除外(第十条第二款)。

审计方面,第十三条允许用附件《合规审计自查表》简便方式,至少每五年一次,保存五年;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第十七条直接免予合规审计。初次、轻微的违法,第十八条还可不予处罚。

合规审计”每五年”的起算时点、”认证机构”的具体名录与收费标准,《规定》未细化;企业宜关注后续配套与认证机构公告,不要误以为”永远不用审”。

四、不减什么:三道底线一个没松

简化是义务履行方式的简化,不是义务的免除。最该提醒企业的是:能减的是”动作成本”,减不掉的是”底线责任”。

三处明确不松: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仍须制定专门规则(第四条第三款);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健康、金融、行踪等)的,仍须取得单独同意(第七条第二款);向境外提供的,重要数据不适用第十条豁免,仍须按上位法办理(第十条第二款)。

实务影响:做教培、医疗、金融类小生意的企业,即便人数达标,敏感信息与未成年人这两条仍要把住;碰重要数据的,跨境捷径走不通。

新规的善意是真实的,但它把”省下的功夫”只给到”数据体量小、风险面窄”的企业;风险结构复杂的,该尽的责一点不少。

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简要建议

企业应先按”当前在库自然人数量”做一次自查,确认是否落入”不满10万人”区间,集团型企业务必按法人主体分别核算而非整体打包;落入的,可立即按《规定》第四条把隐私规则压到三项、用张贴或弹窗方式公开,并对照第十条确认跨境场景能否走免评估通道、是否触达重要数据红线;合规审计改用附件自查表、至少每五年一次,能走认证的可争取有效期内免审;同时把未成年人、敏感信息、重要数据三道底线单列管理,切勿因”简化”而漏掉单独同意与专门规则。建议上述动作在2026年9月1日施行后尽快落地,并以届时监管口径与司法实践为准。

该变化有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但并未覆盖所有处理场景;”小型处理者”与”应尽底线”的边界仍需分别判断。建议企业在施行节点前确认上述清单,以匹配商业目的与合规要求。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9年起在上海执业,专注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擅长重大、复杂、新颖、疑难项目的非诉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