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7篇文字
千万别以为推翻判决就能恢复原状,看看这股权,一去不复返了
不要有这样的错觉,以为推翻了一个判决,所有的事情就都能恢复原状。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常识:很多事情,就算是事后纠正了,也很难再恢复原状。但是,很多人仍然相信,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
前来咨询商事法律诉讼的客户中,有些人是一审已经败诉的。
他们有时会带着一种特别的执着,相信只要把官司打到底,一定能实现自己心中的正义。他们想着,即使二审还败诉了,那还可以申请再审。
于是,他们在二审还没开打之前就开始询问我再审的机会有多大。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和大股东打起了官司,最后小股东败诉,法院认定小股东手里的30%股权也归大股东所有。二审小股东也败诉了。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但这位小股东不屈不挠,又委托了律师申请了再审。很幸运他的再审申请被接受了,法院进行了再审审理。结果是,再审判决推翻了原来已经生效的那个判决。
拿到了这个再审判决书,小股东就想要拿回原来属于自己的30%公司股权。
但这个时候小股东发现,在原来那个判决书生效之后,大股东将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好几个公司和个人。
而且小股东还发现,这些股权转让,转让方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世界支付股权转让款。
小股东认为,上面这些股权转让都是非法的,是大股东担心原来那个判决被推翻而搞的事情。
于是,小股东另行提起了一个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追回属于自己的30%股权,当然也请求法院确认大股东前面的那些股权转让都是无效的。
没想到,这个案子同样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小股东同样没想到的是,三个程序中自己全都是败诉。
法院的结论是,虽然前面的生效判决书被推翻了,但原来属于小股东的30%股权,已经实际上拿不回来了。
法院的理由是:
第一,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在那份判决书生效的前提下,所以这些交易是有合法权利基础的,并不是违法的。
第二,小股东没有合法的理由来确认大股东与其他各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法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原物不能退还时的法律处理程序。这说明。法律并不确保这种生效判决被推翻的情况下原物就一定要被退回的。
法院在判决书中告诉小股东,你只能和对方协商折价赔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另外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的言外之意就是,原来的股权不可能拿回了。
俗话说得好,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但现实是,有些人打官司,往往在一审的时候自以为是,不太听取专业的建议,而是以自己的想法为主去打官司。这是非常糟糕的诉讼习惯,甚至可以葬送本来所有的优势。
之所以在一审的时候自以为是,一方面是对于现实世界的法律经验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抱着一审可以试一试的态度。他们总想着,一审后面还有二审,二审不行,还有再审。所以,他们无意间对一审是有所轻视的。
而有一定诉讼经验的人都知道,打官司,一审才是重中之重。
我曾经和一个当事人说过这么一句话:“您最好假想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没有任何机会再更改。这样,你才会从心理上正确对待一审和去准备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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