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不是多多益善呢?当然不是了,这个问题真的要详细说起来,需要相当多的时间。总体来说,大致取决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硬规定,二是软能力。
所谓硬规定,是指法律规定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超过人数是违法的。但这个限制,可以通过设置多个合伙企业来解决。所以说,硬规定并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下面要说的软能力是核心的考虑。
所谓软能力,是指对合伙项目以及自身运用合伙的能力的合理预判,不能不切实际,更不能失去控制。
我们曾经服务过一个企业家客户,在初次交流时我们就重点提示到不到一下子吸纳太多的合伙人,但这位客户出于融资等迅速扩张的目的,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迅速地组织了近20名的紧密性质的合伙人。结果可想而知,合伙变成了火拼,闹得不可开交,合伙人会议完全失控作不出任何有效的决策。
假如你吸纳的是被我称之为“不算是真正的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人数多些没有关系,但是如果你吸纳的是大量的普通合伙人,那是需要丰富的合伙组织和运作经验的。要知道,合伙人人数的上升,对于组织能力、管理成本方面不是简单的增加的问题,而是会不断发生质的变化。合伙人只有2个人的时候,2个人互相沟通一下就可以比较简单地处理合伙中的管理事务。合伙人变成3个人时,交流就变成了有时候是2个合伙人在交流,而有时候是3个人一起交流,情况就会变得更为复杂。而当合伙人的人数超过5个人时,有时连通知一起开个会都会变得比较困难了。
总之,合伙人的人数多少才合理,要看项目情况,要看组织能力,不要贪多求快。简单的说,多大的脚就穿多大的鞋,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