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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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40:最高法院:车辆抵押在工商登记,车管没登记,有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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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40:最高法院:车辆抵押在工商登记,车管没登记,有效


第十七章 抵押权

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两类。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支配的权利。

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要素之一就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列举和兜底式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

“有权处分的财产”,在实务中可能涉及到判定善意取得的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同样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而在担保物权里,抵押权是最容易产生善意取得争议的,原因是抵押权设立的要求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抵押权取得人,在尽到合理注意的前提下,虽然可能抵押人可能没有处分权,但是,法院仍然很有可能会认定抵押权成立。这个判断的方式,类似于善意取得的判定标准。其中,最典型的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200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友好支行诉大连中大集团公司、第三人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中就提到了抵押权善意取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辽民三初字第1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院请示材料看,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房局管字(2000)16号文件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大行再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中大大厦9-15层的产权确系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所有,大连中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大集团)未经大连国际的同意将中大大厦整体抵押给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友好支行(以下简称友好支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合同涉及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但鉴于中大大厦在抵押时的全部产权登记在中大集团名下,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因此,如无证据证明友好支行在接受抵押时对中大大厦9-15层产权的真实状况为明知或应知的,友好支行可以善意取得对中大大厦9-15层的抵押权。你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是否属于善意的基础上,妥善处理该案。

此复

2003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实务角度,上述这个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目前,在涉及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判定上,权利外观和权属登记,是各法院普遍认可的实质性标准。

在2019年《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就有这么一个事实争议,诉讼双方对于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有不同的观点。而且,有一方当事人还提出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涉案的车辆抵押登记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故不能产生抵押登记的效力。这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是认定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法院的理由精简如下:

  1. 本案越秀公司截止一审法院查封案涉车辆时一直占有并使用案涉车辆,且该车辆也是登记在越秀公司名下,而康富公司与越秀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仅系其双方之间的约定,建行喀什分行并不知悉,建行喀什分行基于信赖案涉车辆的权利外观和权属登记均显示为越秀公司所有,故向越秀公司出借了贷款、对其名下车辆设立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除非康富公司对于证明建行喀什分行明知或应知越秀公司系无权处分人充分举证,否则,应当认定建行喀什分行的抵押取得是善意取得。
  2. 康富公司主张案涉车辆抵押依法应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建行喀什分行故意向无权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但康富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建行喀什分行存在恶意规避登记或其他恶意情形,仅凭案涉车辆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足以证明建行喀什分行明知或应知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情况。
  3. 康富公司还主张建行喀什分行办理抵押登记时未依《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审核。……越秀公司不披露融资租赁事实,建行喀什分行无从知晓。其次,机动车登记证书虽然记载案涉车辆此前已设立抵押,但法律不禁止对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且该证书记载的车辆所有权人也是越秀公司,是否审查该证书并不影响本案抵押权设立。故无法证明建行喀什分行未尽审核义务,也无法否定其系善意。
  4. 康富公司又主张,建行喀什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应当登录融资租赁公示系统查询案涉车辆的权属情况,但其并未查询,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符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康富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融资租赁公示系统进行了登记,因此即便建行喀什分行进行了查询,也无法查到案涉车辆融资租赁事项,也就不能认定建行喀什分行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为租赁物,故无法以其未进行查询为由否定其善意取得。……
  5. 但需要指出的是,建行喀什分行作为银行机构,在进行此类融资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以避免抵押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其债权实现。
  6. 康富公司还主张因案涉车辆抵押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故不能产生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均可产生支配抵押财产的效力。……抵押登记制度旨在通过公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属合法的登记机关,案涉车辆抵押登记在该部门并不妨碍公众查询。并且,如前所述,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登记或其他恶意情形,故本案车辆抵押权不因登记部门不是车辆管理部门而无效。康富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大坝、道路等构筑物,以及林木、庄稼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机制,提出了如下意见:

  1. 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2. 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海域使用权;

对照《物权法》,此处是增加的内容。

根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对照《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中“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列项。

删除原因:《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已经对此进行了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内容。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这些属于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在过去最容易因为没有公示登记而产生争议。

2019年3月1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个登记办法如能有效实施开来,将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有助于解决这类资金缺口大的建设工程的融资。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无禁止,都可以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集合抵押,就是将各类财产和权利打包进行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一种比集合抵押更进一步的概括性的抵押,即对整个企业的财产,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并且是在经营中不断变化的财产设定一种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中,对于浮动抵押与其中部分财产又设定抵押的优先次序进行明确,“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防疫期间,部分相关个企业的浮动抵押权可能会延迟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地随房转,房随地转。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立法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为抵押权的实现而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