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2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9: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
标题字数长度有限,准确的说:不是承包人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转包或分包部分工程内容的,就会存在这样的实际施工人。
昨天为止,我的读民法典笔记正好到了”建设工程合同”那一节的结束。今天翻了翻其他笔记,觉得这个内容可以补充上去,因为这种情形会很常见,即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相分离的状况。
另外,有人通过私信希望我这个系列的笔记能够出得快一些,谢谢对我这些文字的喜欢,不过这类建议我是不接受的。我一个专业律师每天学习的部分笔记,主要是写给自己的,以后结合具体项目再研究时,可以有个稍微整理好的线头来抓。我分享出来的只是一部分内容。
因为是为着自己写的,所以我只按自己的需求和节奏写,包括内容也比较随我自己的兴致。我做法律实务的,不是搞学术研究的,重在实际效用,所以有些实用性不太强的内容或会简略地跳过去,这个也请理解。而且,我这种法律类文字,也不是网络小说,千万别催更。本来是自发自用的写作,假如成了某种任务,那就成负担了,没那个必要。
二
言归正传。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表述,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但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内容可以合理解释出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也是现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这种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而”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主体可以享有这种优先受偿权。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过的案件中,也对此有过明确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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