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新规明确了:企业官网和自媒体推销商品服务,将被认定为广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5篇文字

    新规明确了:企业官网和自媒体推销商品服务,将被认定为广告


    企业官网、自媒体、电商商铺,商品文案被人投诉使用了“绝对化用语”,是困扰很多企业的一件事情,特别是零售和电商企业。

    一旦被投诉,就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结果很可能是被行政处罚或者做出某种赔偿。

    我的客户中就有些企业曾经被这一问题困扰。这里还涉及到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负责文案的人员有时候对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和细则并不明确,而负责管理和营销的人员也不负责这方面的合规审查,于是造成了企业频频出现了违反广告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问题。

    另一方面,市场上也应运而生一些专门举报投诉企业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盈利性人员,他们频繁地举报和投诉,一定程度上也困扰了相关企业,给相关行政机关也带来了较大的工作负担。

    另外,企业官网和自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究竟算不算广告,一直是有争议的。负责广告管理的行政机关较普遍地认为,只要符合了广告的特点,就算是广告。但是,怎么认定符合了广告的特点,又是有争议有模糊的。

    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一份指南,对上面这两个问题都打了补丁。

    这份指南是《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

    所谓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从这次指南的出台可以推测,在之前的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失当的情况,一些行政处罚有失合理,具体的行政机关对于绝对化用语的理解和界定出现了不合理的状况,执法可能有一刀切和扩大化的情况。

    本次指南的出台,一方面是给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行政执法打上了一个重要的补丁,另一方面也是响应了目前建立法治社会、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社会要求。

    细看这份指南,下面这几点值得关注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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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的,上海企业现在可以轻松获取统一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4篇文字

    免费的,上海企业现在可以轻松获取统一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


    公司要融资,可能需要向投资意向人提供公司是否有行政违法记录;公司要参加投标,招标方可能也要求公司提供是否存在行政违法情况。

    要收集提供这样的信息,并不是太容易的事情,因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是分散的。

    比如说,要查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首先需要到各个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去查有没有可查询的通道,有些机关官网是提供在线查询的。但如果没有网上通道,那么还可能需要在电话联系后去机关办公的地方查询。

    因此,过去企业很难轻松拿到完整的行政违法记录证明,需要对企业进行信用调查的一方也很难完整核查这方面的情况,只能尽力而为,查询不同的数据库,向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查询。

    现在,上海有新的政策,基本可以化解这个麻烦了。

    今年 2 月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一份文件,标题是《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这个新政策的目的,就是文件上说的“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从今年的3月1号起,上海市已经开始试行在23个行政领域里实施了专用信用报告制度。

    就是这一个报告集合了23个行政领域行政违法记录证明,不需要分别向这 23 个行政机关去索取行政违法记录证明。

    明年2024年1月1日起,这个范围将扩大到41个行政区域。也就是在一张报告上汇合了41个行政单位所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对于确实没有什么行政违法记录的公司和企业来说,更是一个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东西。

    在对外开展业务、进行投融资甚至挂牌上市的过程中,这项新政策将给上海企业提供了方便。

    但是,最近在和客户、朋友聊天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这项新政策的出台信息并不了解。他们也问我,这究竟是什么,有什么用,怎么操作,向谁申请的,需要多少费用?

    我向他们做了一下介绍。这里,就把最实际的内容大致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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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易忽视的问题: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公司是有风险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3篇文字

    容易忽视的问题: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公司是有风险的


    首先,说个前提:这是指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其次,什么是“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

    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

    所谓“股东与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通常就是说股东本身也是一家公司或企业,而股东经营的业务与它入股的公司一样。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主营是服装生产销售,乙公司主营也是服装生产销售。

    甲公司既然自己就主营服装生产销售,那么,通常来说,没有必要在投资入股乙公司和别人合规经营相同的业务。

    但是,商业世界的现实是丰富多样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上面说的甲公司又入股乙公司的情况。

    比较多见的是股东原来就从事一项业务,但为了开拓新的市场,或者为了搞差别化发展、或者原来的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很难继续拓展,或者是与有资源的合作股东重起炉灶,于是又和他人合股开设了另一家主营相同的公司。然后,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关闭或者暂停自身的经营。这样的状态,对新公司的未来是一种隐患。

    未来,当这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再次将业务重心退回到自己的经营中去,就面临着与自己入股的新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竞争状态。这种退回,往往是因为新公司的发展出现了问题,或者是与新公司的股东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这时候,因为股东知晓公司的内部情况和经营细节,所以在与公司的竞争中往往会占得某种优势。这对于新公司而言,往往是非常不好受。

    前段时间有个案子,是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这个股东,本身就是一家公司。

    起诉的时候,这个股东占公司的股权只有25%。但这家公司在最早的时候,这个股东曾经是占公司股权85%是的控股大股东。

    后来,这个股东将60%的股权又转让给了新进的股东,自己保留了25%的股份,变成了公司小股东。

    股东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实际经营的业务都是相同的。

    公司方面认为,双方事实上形成了竞争关系。股东这一方在法庭上并不承认产生了竞争关系。

    公司方面认为,由于这种同业竞争关系,这个股东要查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明显存在着不正当的目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有权拒绝。

    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也没有什么意外。法院判决支持了股东要求查账和查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簿和会计资料供这个股东查阅。

    法院认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股东不可以与公司从事同样的业务,仅从这一点来说,不能认定股东查账是存在不正当的目的,公司也没有其它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个股东有不正当的目的。

    这个司法理解已经是常见的定律了,之前在我的笔记中也提到过,这里就不谈了。

    这里想要聊的问题是,怎么避免股东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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