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挺能说明问题。
投资人郭某,听对方说”公司盈利、两年就能回本”,购买了23.5%股权,之后又为公司和直营店追加投入59.5万元。后来发现,公司一直在亏损,和大股东当初说的不符。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理由是”重大误解”、交易”显失公平”。
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这类案子,其实折射出一类很常见的心态:有相对一部分人,在股权投资时,一碰到经营亏损,第一反应就是”我被坑了,得退钱”。这个反应,其实是一种“消费者心理”,不是“投资者心理”。
这个心态是不对的:把股权投资,当成了进店消费
之前我服务过一家企业客户,就遇到过这样的事。企业经营不如预期后,好几位股东纷纷找上门,要求退股、把投进去的钱原数拿回去,而且态度理所当然,仿佛这笔钱像是借款一样本来就该奉还。这些人的认知里,就犯了我说的这个毛病:做经营、做投资,却端着消费者的心态,总想把责任和后果,一股脑压在交易对方身上。
但法律和司法机关不是这样理解的
司法机关的普遍态度是: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和一般消费者不是一回事。你做的是一笔股权投资,不是作为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买一件日用商品,法律对你注意义务的要求,本来就比普通消费者高。
就像前面提到的郭某一案里,法院判讲得很清楚——”公司盈利、预计两年回本”,是对未来收益的商业预判,不是对签约当时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客观陈述;股权价值受市场、经营多重因素影响,预期落空,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不是所有口头承诺都不作数
我不是说大股东怎么讲都无所谓。如果在投资相关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将业绩作为某种确定的考核指标的话,那是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的。很多的回购条款都有类似这样的考核条件。但是仅仅是大股东说了一下,我们多少年可以回本,这属于对一种经营的商业预测,并不是一种确定的法律担保。
投资前真正该做的不是“听”,而是“查”。
投之前做必要的调查,摸清真实状况,了解控股股东的商业品性;如果有业绩承诺,那该用合理的方式写成有效可行的合同条款,而听信不是一句理解上可进可退的话语。
学会做投资,首要的一件事,要充分的理解:投资有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更多的是要靠自己去减轻和控制。
自助者,天助之。法律也是这样。有那么一句话,叫做“法律不会去保护一个疏于行使权利的人”。作为投资者,首先要学会基本的投资理念,学会基本的投前、投中、投后的管理。把兜底的指望一味压在交易对方身上,不仅法院不认,市场也不会认。
我是李立(律师),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联系我,可以微信搜索202369,无需验证,但完全无法保证快速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