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9月20日;一旦施行,将同时废止施行近八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2017)》)。
这次修订不是简单的条文修补。修订稿第一条已明确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2026年7月1日施行,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共34条)列为制定依据。这意味着,本次修订是837号令的配套落地,而非孤立动作。
问题在于,837号令今年出台时,很多企业和个人并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
一、定位:这次修订是837号令的”配套细则”,不是独立动作
《办法(2017)》是2017年施行的部门规章,长期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角”,规定了适用主体、核准备案、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修订稿第一条新增837号令为制定依据;第二条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对应《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写入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对应《规定》第十五条;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的量化罚款援引《规定》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修订稿多处直接”接住”837号令的条款。
对外投资是否合规这个事项,早已经从部门规章上移到行政法规。11号令从”主角”退为配套细则,本次修订是配套落地。
二、容易被忽视的837号令,行政法规层级作整体性、原则性规定
837号令是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从立法层级来看,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
此前,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主要由发改委11号令、商务部3号令等部门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构成,分散于不同主管部门,缺乏统一上位法。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
837号令围绕”服务、管理、保护”三大功能,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对主体、安审、保护、反制、责任等作出整体性、原则性规定。它将投资者明确为”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首次把居民个人纳入统一监管,管辖范围较原先分散在各部委规章中的规定明显拓展。
很多企业和个人在837号令出台时只把它当成”又一部新规”,没意识到它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级把对外投资法律规范的边界和原则充分拓展了。
三、会有系列动作:企业要有认知与预判
本次《办法》修订只是落实837号令的其中一环。837号令作为行政法规,其落地需要各下位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步修订或新增,商务、外汇、国资等相关领域的规则都可能随之调整。因此,相应的立法配套调整,很可能很是一个系列动作。
但是,哪些下位法会先修订、节奏如何,尚待各主管部门部署,目前无法给出确定性预测。
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简要建议
在《办法》正式施行前,建议企业先回到837号令这一上位法建立认知框架:先通读837号令划定的主体、安审、保护与反制边界,再逐项比对自身对外投资权益和动作是否已经明确落入申报和管理范围内;同时把合规准备的视野适度扩展到其他可能的配套下位法变化中去。
另外,《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的文本内容,很可能在正式发布时会有少量修改,届时也需要对此予以关注。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