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ST公司的事,值得所有持有公司股权的人看一眼。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被指利用控制地位,在一位小股东未参与、未签字的情况下,单方面做了份股东会决议,拿子公司名下估值3.58亿元的土地房产,给母公司自己的债务做担保;决议上那位小股东的签名,还被指是伪造的。小股东已经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并索赔1.19亿元。案件目前已经立案,还没有开庭。
“不成立”,是什么意思?这和“无效”有什么区别?有客户问过我这个问题。
其实,这还不是首要的事情。对很多人来说,分清类别,不要错过期限,可能才是首要的事情。因为,类别有三种,听上去好像差不多,而有的期限很短很短,。一旦期限过了,有问题的股东会决议就翻不了了。
新《公司法》把股东会的严重效力问题分成三类,门槛和期限完全不同
混为一谈就会误事。
第一类,决议不成立。
根本没开会、没表决,或者出席人数、表决权数不达标,以及——像 开头提到的那起诉讼,假如法院认定签名是伪造的,等于这场”决议”在法律上就没发生过。
这类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张艳娟案,就是这样:控股股东伪造小股东签名、根本没开过股东会,就做决议把小股东的股权转走。法院认定股东会根本没实际召开,那份虚构的决议不成立——后来2017年司法解释、2023年新公司法正式把”决议不成立”单列成一类,这起案子很可能就是最早的现实原型。
特别提醒,这是“不成立”,不是“无效”。
第二类,决议可撤销。 程序有瑕疵,或者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6条,股东要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撤销。
是的,只有60天。稍不留神,就会过期。
另外,撤销的理由也是有讲究的,不是有毛病就能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案例: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理由,基本上站不住脚,但是,法院就没有判决撤销,法院认为,这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第三类,决议无效。 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可以请求确认无效。相对前两类,它没有那么紧的除斥期限,但同样越早主张越主动。拖久了举证和回转都更难。
确实复杂,所以要厘清
分不清类别、错过期限,等于把主动权白白交出去,等被动了再找律师,那就晚了。功夫要下在风刚起的时候,不要等到沙尘暴的沙土都落地了才知道踏错方向了。
记得我提醒过一个客户,公司小股东:假如发现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对劲,明显针对自己或者损害自己时,不要只是生气;生气的同时,一定要先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定性,然后才能决定后面该如何操作。权利这个东西,不仅要抓紧行使,还得会行使,否则效果南辕北辙。
我是李立(律师),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目前处于年富力强不能太累的状态。联系我,可以微信搜索202369,无需验证,但完全无法保证快速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