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静安区优秀律师

1999年起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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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1999 年起在上海执业,专注企业、投资与商业等法律事务,以非诉讼业务为主,擅长处理重大、复杂、新颖、疑难项目。

新技术不是法外之地:从刷单判刑看竞争合规边界

作者:李立律师

9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我翻看了一下,最大的感受是:技术的迅猛发展,商业作恶的手段更新得更厉害。可能很多企业家和高管不屑于看这类案子,但我建议要关注一下的,因为老话说得好,“知己知彼”。

其实,这个事情一体两面,有两个方面是需要引起企业注意的。

第一个方面:虽然不作恶,但要清楚别人会怎么”作恶”。

否则,会因为没有心理预备而应对失措。

最高法这批案例里,有的是直播电商经营者篡改同行的直播带货视频,虚构商品推广关系误导消费者;有的是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发布针对竞争对手软件的测评文章,为自己的产品引流;还有的是提供外卖”抢单外挂”,绕过平台规则抢占其他骑手和商家的机会。

这些手段如果没有被这样披露出来,很多人是感受不到的。一旦对手用它抢走了你的流量和订单,你不仅可能连”对方是否违法”都一下子弄不明白,无法有效取证、投诉、维权,而且很可能完全看不懂。了解恶性竞争的手段,不是为了学,是为了看得懂、防得住、告得动。

为什么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宣传那些电信诈骗的方法?其实就是这个道理,清楚知道了这些手段,被坑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第二个方面:用了新技术、新手段,不等于没有法律约束。

我做律师26年来,看到了互联网经济的崛起,也看到AI时代的即将到来,这期间翻涌出的新技术可以说层出不穷,乱花迷人眼。就亲眼看到不少企业有一种错觉:只要披上”新技术”的外衣,好像就自动进了灰色地带、监管就够不着。

法律上看,恰恰不是这样的。

据公开报道,湖北某地办结的一起网络水军案中,熊某等人从2022年起做”刷单”生意,接单、转平台、赚差价,直到2025年12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想当初,他们自己恐怕也觉得只是”帮人涨涨数据”的市场服务。

直播刷单更狠。在近年发布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里,王某某等人专门为抖音直播间”上人气””刷好评”,组织多人用手机和账号制造观看量和好评假象,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余万元,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主犯获刑五年三个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有个”点点蚁”软件,模拟真人操作、绕过平台限制自动抓取数据,被认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罚款100万元;有公司卖”数据搬家”软件,未经授权爬取电商平台的商品信息供人搬运,罚款12万元;还有人建”爆单侠”网站专为跨境商户刷单,罚款20万元。办案机关说得很直白:不得以”技术中立”的外衣掩盖违法事实。

一体两面,既要了解作恶新手段,又要善用新技术。

新技术、新平台带来了新玩法,但做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上并没有因为新技术造成什么明显的空隙,因为,中国的成文法,有一种能力,就是在法理原则下进行解释,从而不断应对新素材的能力。

真正的企业能力,是以最快的速度善用新技术。这种善用,包括提升业务,也包括准确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的能力。

我是李立(律师),,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