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静安区优秀律师

1999年起律师执业

工作联系:LiLi@jslfsh.com

执业背景:1999 年起在上海执业,专注企业、投资与商业等法律事务,以非诉讼业务为主,擅长处理重大、复杂、新颖、疑难项目。

商标法修订:从”鼓励注册”到”强调使用”。建议企业年底前完成合规调整

作者:李立律师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由”8章73条”扩充为”9章87条”,并首次以专门章节集中规定商标注册条件。

这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修补,而是立法明确了商标”保护真实使用、强化规范治理”的价值取向。

一、恶意注册:增加了行政处罚,”驳回加罚款”

此次《商标法》修订之前,商标恶意抢注,可能最差的结果,通常就是被驳回,违法成本近乎零,由此催生了商标黄牛。

修订后,采取了两个变化。

一是认定标准客观化了,从原来需要认定“恶意”,变成了只需要判断客观情况——”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是对此增加了行政处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商标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务影响是直接的:对批量囤标、蹭热点抢注、反复复制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风险由”驳回”升级为”行政处罚”,企业间”商标保卫战”的攻防逻辑都要重写。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这个客户事实的认定和审查标准,还是需要相应实施条例和实践操作来继续明确。

二、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从”被动撤三”到”主动清退”

此次《商标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商标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太会依职权主动清理闲置商标。

此次修订,对此有几个变化。

  1. 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2. 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或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规定。
  3. 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提出权利人没有使用商标的,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
  4. 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设定了行政罚款乃至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权利保护有升级

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由”仅限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展为”不区分是否注册”;境内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可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确认其驰名情况,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赔偿规则

第七十七条将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由”恶意”调整为”故意”,与《民法典》等法律保持一致;新增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规制,法院可予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直指”碰瓷式维权”与权利滥用。

四、继续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

修订后的《商标法》重申代理机构除自身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要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恪守诚信与勤勉义务;未依法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违法的处五千元至十万元罚款,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商标属恶意申请仍接受委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简要建议

  1. 2027年1月1日前完成企业商标管理方面的自检和相应调整:特别是闲置和防御性商标,要进行评估,确定后续的管理方式;建议要建立和完善商标使用方面的证据档案,为可能的风险做好准备。。
  2. 商标注册要更加强调真实使用计划:防御性注册应控制在真实经营与合理布局范围内,并保留品牌规划内部文件以备说明。
  3. 响应速度调整:商标注册异议期,此次修订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企业必须更新近似商标监控和响应机制。

本次《商标法》修订有助于遏制恶意注册、激活闲置商标、提高侵权成本,但仍然有需要实践不断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为”正当理由”不使用、何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仍取决于后续实施条例、司法解释、案例、审查手册等予以不断明晰。建议企业在2027年1月1日施行前完成相应的合规调整,做好必要的准备。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