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合伙,一定是让人更自由的

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个观点我并不同意。不过,我们暂时不讨论这个。我今天想说的是,很多的合伙,最后似乎也变成了友情的坟墓。

那些变成坟墓的合伙,坟头没有蝴蝶、没有鲜花。一些路过的人看着这些坟墓,心里暗暗提醒自己从此不再与人合伙。

那些失败的合伙,可能有种种的原因,许多人习惯把原因归在个人品质上去。在我看来,根本原因不过2个:

  • 本来就不合适,不该在一起;
  • 不会共同“生活”。

上面2个原因里,第2个原因是最主要的,因为,没有人是天生和另一个人完全合适的,绝大多数的“合适”都是需要磨合后才能产生的,只不过有些磨起来容易些,有些磨起来难些。

很多人能够理解结婚后的生活和单身时的生活是完全不一样的,有些思维习惯、生活习惯都是要做较大的调整的。可是,并不是很多的人能够直觉到合伙(或合股)这种经营方式,和一个人经营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有很多细节,在一开始就可以看到这种不好的苗头。

例如,在商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时,隐隐地都在采取某种对抗的态度,总是想尽办法限制对方的权利、扩大自己的权利。

又例如,在经营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或不满时,采取隐忍、留取证据的方式来处理,甚至有意让损失发生后再追究合伙人的责任。

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合伙都需要紧密到合二为一的状态,我要说的是在合伙、合作、合同这类与他人发生紧密合作性联系的事情中,是有不同的思想和价值观的,并不是只有一种态度或方式,是有选择的。

举个例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假如你把它看成是一个谈判,那的确是会导向某种程度的对抗。但是,假如你把这些协议和章程看成是“合伙人对公司治理管理权的分享方式”,那么心中的天地以及行事的情绪就立即是另一个风格了。

曾经有个听讲座的朋友和我交流时说,什么样的人搞什么样的合伙。我说可能是的,但我也同样认为,一个人搞什么样的合伙,更能看出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好的婚姻可以让人更自由,好的合伙也一定能让人更自由。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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