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竞业

签了个体户、写了承揽协议,法院还是判了劳动关系:企业要理解三条管理事实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

签了个体户、写了承揽协议,法院还是判了劳动关系:企业要理解三条管理事实

骑手在配送途中受伤。公司在法院说,骑手不是员工,是合作的独立经营者。公司的证据是: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承揽合作协议。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这类判决早已经不是孤例。

2026年10月,苏州虎丘区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判决书的认定要点是:快递员每天早7点到晚9点要通过平台人脸识别上线,工作内容和时间由站点主管安排,报酬由主管协商确定、走关联金融平台提现。

管理、派单、培训、发薪被拆到站点公司、派单平台公司、支付公司三个主体名下。法院综合情况,认定公司是真正实施管理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登过类似的:企业与配送员签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法院仍然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理由,归纳来说,就是查看双方关系本质特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要综合看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落到具体判断,通常就是三条。

第一,工作时间、工作量能不能自己定。 想上线就上线、想接单就接单,还是被排班表和派单系统套牢。

第二,要不要遵守奖惩办法、算法规则和劳动纪律。 培训、会议、考核、扣罚,这些动作只要日常在发生,管理就在发生。

第三,报酬怎么算、怎么发,自己有没有决定权。

协议上写什么,不影响这个答案。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把这句话写成了明确的义务

2026年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4条,征求意见到11月8日。

这是第一次以规章形式,把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但又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我可以明确预测,这里面的主要内容在正式发布时几乎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

其中,第三十六条,值得所有企业逐字读:

企业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通过第三方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税费、代培训,不改变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配套的还有两条。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受平台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的,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共同实施管理的,订立三方协议。

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平台未履行监督义务、合作企业造成损害的,两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代价不止补社保

被认定劳动关系,要补的不只是社保。工伤责任、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企业现在能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看上去分拆的管理再理一遍 不要从遮掩劳动关系的角度去审视,不要只是“我以为”,而是要从法院、行政机关的角度去看实质上会被认定为什么。

第二,让协议和管理事实对上。 协议写“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实际却排班打卡,这份协议在争议中几乎不起作用,反而会被当作故意隐瞒真实关系的证据。

第三,把制度补到能充分举证的程度。 奖惩标准、加班审批、账号封禁和申诉流程都要有明文,走完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留痕培训。

前面说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还加了一条特别的内容,也值得一些平台企业关注:封禁账号这类涉及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

上面这三件事,表明上看似乎是HR部门的事情,实质上需要企业管理层的准确的认知和决策。管理层给出的方向和理解有重大偏差,HR部门和法务部门就不可能做出完善的结果。

我是李立(律师),1999年起就在上海做律师,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