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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让人代持股权认定无效?为什么法院不待见股权代持?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

看见网络自媒体有人在说:法律新规定,公务员让别人代持股权就会被认定无效!

是真的吗?

这个说法很不准确,但是有相关信息。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一份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里提到过。那只是个征求意见稿,至今还没有生效,更谈不上”法律已经规定”。

但顺着这个传言往下说,有一件事是准确的:法院,确实不待见股权代持,是由来已久的事情了。

我自己不待见股权代持,也是很久的事情了。熟悉我的老客户们,多少都听我说过:尽量不要搞股权代持。

为什么呢?

股权代持,在法律关系上是一种不稳定、也复杂的安排。“名”与“实”分离或者说混乱,本身就埋着不确定;再加上不少人把代持误解成“暗中当股东”,风险又多又无法预测防范。

举几个例子。

西安张女士,三万九千元入股一家SPA馆,由大股东徐某代持3%股权。后来,她发现大股东把股权无偿转给了别人。她起诉,只是判决可以拿回了当初投入的本金和利息,那3%的股权从来就没有属于过她,以后更没有了。

成都双流,妻子想离婚分割丈夫代持的一家劳务公司100%股权,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归丈夫所有。法院判决认为,隐名股东的配偶只对股权收益享有共有权,不具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

一位退休民警,凭代持协议,经两级法院确认持有估值约两亿元的物流园80%股权,引发公务员“影子股东”的广泛争议。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对代持的态度,我早在2019年的文章中就引用过,那时,话已经说得很重了。

2019年,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再46号案判决里,有一段我至今记得的话:代持关系本身不是一种正常的持股关系,与公司登记制度、社会诚信体系等制度相背离;名义股东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增加了社会整体的商业风险和成本。

所以,我看去年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对股权代持的态度,感觉就一点也不意外。那份稿子里,关于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共列了四种:代持金融机构股权、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公务员为规避禁令由他人代持,以及其他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公务员这一项,只是四种之一。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四条未来正式出台的概率很大,可能会删除一条或者修改表述。

话也要说回来。股权代持,法院不待见,未来也可能有司法解释对个别情形认定无效,但是,总体上,普通情形下的股权代持,法律并不会禁止,更不会因为代持就认定无效。只要不存在那些法定无效事由,代持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我在工作中发现,很多人使用股权代持,有两大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还有更好的工具。他们遇到股权安排的障碍,脑子里只冒出“代持”这一个主意,某些专业人士对此也是一样。

在我以往的专项法律服务中,客户表面上提出“要搞股权代持”,但是,我为他们剖析下来,实质是要解决某种障碍或特殊需求。而这类需求,我往往可以根据真实目的,设计出更合理的法律方案来解决,避开股权代持那无法确定的风险。

第二个误区,即便是决定股权代持,很多人也是直接套用网上流传的、或朋友给的合同模板,以为签个条款看上去多多的合同就等于避免了风险。事实上,真正要把代持的风险尽量压低,要考虑的因素多得很,不仅包括条款的设计,而且还包括条款以外的因素。

我把我常说的那个观点再说的完整些:股权代持,能不搞,就尽量不要搞;实在是要搞,一定要专业、负责地去搞。


我是李立(律师),1999年起就在上海做律师了,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目前处于年富力强不能太累的状态。联系我,可以微信搜索202369,无需验证,但完全无法保证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