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50篇文字
新规解读:全部股权或控股股权被法院冻结,暂停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闻,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并签署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新闻介绍,该《会议纪要》的目的是为助力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行协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机制。
今天收集到该《会议纪要》的全文,转载于此。
《会议纪要》共十条,既包括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规范股权轮候冻结等协助执行内容,也有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等失信惩戒内容。
我认为,综览《会议纪要》,重点的规定是特别强调了在规定的情形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暂停受理相关的公司登记变更申请,用意是阻止部分被执行人通过公司股权相关的变更来规避执行或者故意让公司减少实际价值,比如通过增资等方式让被冻结的股权从控股状态变成非控股状态。
《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后,公司因股权被法院冻结而形成的风险范围,从此有了一个相对确定的预判:
- 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被冻结的,该公司所有的涉及股权变更均无法办理登记变更,包括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当然也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
- 假如被执行人的对象是公司的,那么这家公司所有的公司登记变更业务都暂停。
- 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由此,自然延伸的注意事项:
- 准备受让某公司股权的,不能忽视对公司潜在诉讼风险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增设相应的风险缓冲或额外担保。
- 公司准备进行较为重大的资本运作、融资或重大合作事项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采取必要的手段,减少或防止公司股权在重大事项运作过程中被冻结的情形发生,或者作好一定的预案。
所谓潜在的诉讼风险的调查,仅仅靠拟出让方的主动提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主动从各种角度来调查公司业务真实情况以及控股股东的债务情况。
现实中,很多股权投资者,在这方面花的工夫都太少了。一方面,可能是认为无法调查清楚这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不知从何入手。事实上,这方面的风险属于一种重大风险,硬着头皮也要认真查一下。
假设公司控股股东本身在这方面存在巨大的风险,比如其个人财务状况极其不佳,很可能引发针对他个人的债务追偿诉讼,而债务数额又较大的,那么就极有可能在这些诉讼中或诉讼前,他在公司的股权会被法院冻结。而一旦控股股权被冻结,这家公司所有与股权相关的工商变更都是无法申请进行的,并且这一情况要延续至控股股东的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最终判决执行完毕为止。这里面所持续的时间,少则一年,多则不可预测,这家公司对外开展资本运作的可能性在这个期间基本是无望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吸引到任何合作意向人。
如果发生了上面这个假设的情形,那么在之前投资入股的新股东,事实上投资了一家无法开展任何资本运作的公司,一家资本功能丧失的公司,而且最可怕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投资买来的股权没有任何机会和可能出让和变现。
所以,要避免这样情况,最好的策略大致上有2条。
第一是不熟不要投。
前天我在分享出来的文章里提到过这个非专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原则。因为不熟,不仅是信用度不了解,而且任何投资前的调查都会大打折扣。要知道,公司很多真实的情况并不是在财务报表里的,而是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诚意介绍才能知道的,他不说,你就无法知道实情,甚至都看不明白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真实内容。你如何保证对方一定会向你如实披露这些隐情呢?唯有基于长期相熟而得来的信用度和人品性格方面的基本判断。除此以外,都只是辅助方法。
第二是调查要全面。
所谓全面,就是要从业务结构上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管理等情况,而不是直接问有没有什么风险。有没有什么风险,是要依靠自己有逻辑地搜集索要资料数据后得出的个人判断,不是依靠对方的陈述和提供。要能够从业务结构上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前提就是要对准备投的这家公司的业务或业务逻辑是有经验或准确认知的,这也是不熟不投原则。那些业务完全搞不清楚怎么回事,就算是看上去新意满满或高大上的样子,我的建议是没必要去投资入股,碰也不要碰。
以下为《会议纪要》文件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协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执行工作协作会,并形成如下纪要:
- 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应当向该股份公司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股权予以公示。
- 关于批量送达协助文书时冻结顺序的确定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 应当以首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冻结为生效冻结。
同一法院向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送达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的顺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此确定冻结顺序。
- 关于股权冻结后限制目标公司股权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已被冻结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的被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受理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业务申请。
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文书内容上列明具体要求协助的事项。
- 关于股权的轮候冻结
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股权的,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除轮候冻结列明起止期限的,冻结期限至列明的结束时间为止外,轮候冻结期间不需要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 关于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应暂停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的业务。
- 关于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 关于协助执行前的先行审查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任职资格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前应当进行审查,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
- 关于明确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和撤销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变更登记(备案)和撤销情形包括: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办理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变更登记;办理撤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恢复至变更(动)前的状态;办理撤销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变更登记,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等。
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导致对相关登记申请案以及登记(备案)等事项(如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一并作出变更或撤销的登记决定。
- 关于协助执行的责任
本纪要执行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关于加强沟通协作机制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协助执行业务的沟通。市高院执行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作为对口职能部门,对本纪要规定事项及其他协助事宜,定期双向沟通,协调处理,不断完善合作交流机制。
依照本纪要协助执行所需提交材料及信息公示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纪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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