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意见的头部内容不仅是写给基层法院法官的,也是写给所有有可能与法院打交道的人的。和小说序言不同的是,中国法律里面,序言很重要,有时是最重要的。意见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而出台的。
“禁止”是最容易的,但也是最偷懒的。只要不禁止,就必须配套操作细则、流程和日常监督,这考验管理能力和水平,有管理成本,还要有一定会出现负面情况的思想准备。窗开了,再防也防不了所有的虫、尘、气。看这个文件的起草者也已经预料到了这个方面。
选择对其被执行人生活影响小且便于执行的财产。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本来就有,这次是重申,说明实践中有改善空间。“被执行人请求法院对某项财产先执行”,这是新提出的,给被执行人的申请权,且法院不同意时要给合理意见。这又是一片各方能动脑筋的新天地。
公司的归公司,股东的归股东,这是正道。从几年前热衷于“揭穿公司面纱”开始,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研究和判决越来越有热度。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理应连带。但问题是,不能这种例外变成一种主流导向而想尽办法套上,这会破坏公司有限责任制的根本,投资会冷。
信托,是个特别的东西,是你的,又不是你的,用得好有妙处,建议各位抽时间都应当学习一下或详细向专业人士了解(包括银行业、信托业、律师业等行业的专业人士)。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是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受益人不能追到信托财产上去。
死封”,是指封后不得使用或转移。“活封”,是指查封后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作出转让等处分行为,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民诉法解释有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允许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法院准许这种方式的前提是: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
冻结系统改造后的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执行或保全申请人不是质押权人时,冻结无需将质押债权额计算在内,提前冻结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并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冻结后不影响变价股票实现质权人的债权;法院可在质押债权和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相应数量股票强制变价。
财产变价:意见倾向于优先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定价,即“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另外,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的,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询价确定参考价。
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可以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期限60天,变卖所得足以偿还的,法院同意直接变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准许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法院酌情考虑。
关于“腾退”,这个规定赞,之前这个事情困扰好多人。该意见明确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尽量把执行财产卖得价格更好。该意见规定,同一类型的执行财产数量较多,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或者整体变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不过,这个还是需要细则进一步配合,否则如果确定何种变价形式实现价值更好,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收益权享有质权,应用理解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扣划收益权收费账户内资金实现其质押债权”是“对不动产收益权享有质权”的表现。
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标准是学校收费标准是否超出正常,不能以学校是私立学校为判断。这是司法价值判断将未成年人教育权放在较高处后所出的规则,合理。
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目前,一案一账户系统正在全面推行中,全部落地估计还要有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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