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5篇文字
要小心了,口头调岗调资,不签书面变更协议,法律上也能算数吗?
上周五在一次小型的分享讲座中,我讲了口头合同的案例和要点。其中,提到过,依照法律,劳动合同应当要采取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也应当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但反过来,是不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说调换了岗位、下调了薪资,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都不作数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口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它的效力的。在很多的劳动纠纷案例中,法院都是认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的。
不过,这其中凸显的两个问题。
一是劳动者往往对这个法律规定没有意识。劳动者通常会认为必须要签订书面的才有效力,口头的是可以事后推翻的。
二是用人单位对这项法律规定的理解经常出现错误,滥用这条规定作为抗辩理由。
先来说说,有些劳动者对这个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
有这么个案子。张某是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收入,是底薪加提成。
工作了几个月后,公司开始搞绩效考核的改革措施,统一把收入结构改成了“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这样的结构。
与原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底薪加提成相比:假如绩效工资能够拿到80%以上,那么张某实际拿到手的收入,会高于原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方式;假如绩效工资拿不到那么多,那么张某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收入,会低于原来劳动合同与约定的工资方式。
单纯从绩效考核的角度来看,这个绩效考核制度相对还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这家公司本身在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方面也不严谨。这么重要的工资收入结构的变更,居然不和员工签署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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