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要小心了,口头调岗调资,不签书面变更协议,法律上也能算数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5篇文字

    要小心了,口头调岗调资,不签书面变更协议,法律上也能算数吗?


    上周五在一次小型的分享讲座中,我讲了口头合同的案例和要点。其中,提到过,依照法律,劳动合同应当要采取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也应当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但反过来,是不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说调换了岗位、下调了薪资,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都不作数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口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它的效力的。在很多的劳动纠纷案例中,法院都是认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的。

    不过,这其中凸显的两个问题。

    一是劳动者往往对这个法律规定没有意识。劳动者通常会认为必须要签订书面的才有效力,口头的是可以事后推翻的。

    二是用人单位对这项法律规定的理解经常出现错误,滥用这条规定作为抗辩理由。

    先来说说,有些劳动者对这个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

    有这么个案子。张某是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收入,是底薪加提成。

    工作了几个月后,公司开始搞绩效考核的改革措施,统一把收入结构改成了“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这样的结构。

    与原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底薪加提成相比:假如绩效工资能够拿到80%以上,那么张某实际拿到手的收入,会高于原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方式;假如绩效工资拿不到那么多,那么张某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收入,会低于原来劳动合同与约定的工资方式。

    单纯从绩效考核的角度来看,这个绩效考核制度相对还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这家公司本身在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方面也不严谨。这么重要的工资收入结构的变更,居然不和员工签署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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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人没搞明白,企业被合并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4篇文字

    很多人没搞明白,企业被合并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合同,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变更吗?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没搞明白。甚至,有些法律服务人员在网上给出的答案,都是错的。

    法律上所讲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是一个特别的操作。在这类操作中,至少会有一家企业主体会注销。

    比如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可以有两种模式:

    第1种模式,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家丙公司,原来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注销掉。

    第2种模式,甲公司吸收乙公司,乙公司注销掉,甲公司不注销。这种模式也称为吸收合并。

    现实中,大多数合并,都是吸收合并。

    分立,就比较好理解,就是一拆二或更多,原来的公司注销掉,成立了两家以上新的公司。

    在合并或分立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必须要解决掉,那就是即将被注销掉的那个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各类合同该怎么办?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实际操作的经办人,甚至法务,都认为需要对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变更。具体的方式,他们采取了确定变更协议,约定原来的合同权利义务变更转移给合并后的新的企业主体。

    这样的理解,从法律上来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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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退出公司后,居然还有法律权利去查公司的账吗?有可能的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3篇文字

    股东退出公司后,居然还有法律权利去查公司的账吗?有可能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是说股东把自己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减资的方式完全退出公司,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退出公司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回过头,想查一查公司之前的财务资料,那么,还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呢?

    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它是包含在股东知情权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因此,这项权利,原则上必须是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才能行使。

    但是,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已经完全退出公司的股东,如果发现自己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查阅或者复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确实,有客户向我咨询过这个问题,他想回过头去查一查之前退出的那家公司的财务资料,问有没有可能。

    事实上,要运用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退出公司后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以及相关文件,操作上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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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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