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了解: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太高,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3篇文字

很多人不了解: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太高,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很多人看到“认缴出资”这个词语,就觉得很轻松,因为可以设定一个很长的认缴期限,而且未来还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延长认缴期限或者做减资。

所以,似乎认缴出资设定得高一些,是没有压力和风险的。

这种想法,就属于知道一半、不知道另一半。

认缴出资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企业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并不是设定得越高越好。相反,不恰当得设定过高的认缴出资额,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举个实例来说。

有这么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GP)张某,一个有限合伙人(LP)王某。

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在2017年设立的时候,张某认缴900万元,王某认缴100万元。认缴期限放到了20年后的2037年。

但事实上,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张某实缴了出资,而有限合伙人王某还有100万元没有实缴到位。

然后,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最后被法院判决支付200万元。

法院强制执行中确认: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的名下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是依法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

债权人这时候就继续想办法了。

债权人发现有限合伙人王某的认缴出资没有实缴过。

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把有限合伙人王某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但是,有一个问题:认缴期限还没有到。

合伙协议约定的、企业登记的认缴期限远在20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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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未清算就注销,除了要求股东还债外,还有其它办法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2篇文字

有限公司未清算就注销,除了要求股东还债外,还有其它办法吗?


有个案件,上海法院判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清算就注销,法院判决了这家公司的某个人向某个公司的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但是,这个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

有限公司,没有清算就注销的情况似乎很多,因为公司登记机关并不会实质性地审查,而且还有简易注销程序,写个没有债权的承诺书就能办理注销。

这造成了一种后果,就是很多注销的公司实际上没有清算,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几年来,以违反清算义务为由要求已注销的公司的股东偿还公司债务的诉讼,变得多起来了。

一般来说,这类诉讼,就是以注销的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当然,这里顺便强调一下,这类案件没有那么简单。

有些客户来咨询我的时候,认为只要没有实际清算,就可以把股东拉出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不是这样的,不要受某些短视频的误导。除了证明对方违反清算义务之外,还有其它方面的举证要求。

但是,是不是这类诉讼只能向股东追索呢?

有一种情况很常见,那就是:股东本身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自然人。

这时候,如果公司债权人提起前面说的那类诉讼,会发现一个有点别扭的情况。

你看:这家公司欠我钱不还,没有清算就注销了;现在我依法追究这家公司股东的责任,想让股东来偿还之前的公司债务;但是股东也是个有限公司,可能就没有什么钱,甚至可能会因此破产,就算案件判决胜诉了,很有可能执行不到什么钱。

对于追债的一方来说,这个是很不舒服的感觉。

其实,可能还是有其它追债的对象可以选择的,那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这个概念,不是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可能真的不理解的。很多人,都把“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看成是相同的意思。

有一次工作中,需要和其他各方的律师共同商议讨论。其中一名律师,在观点分析过程中,针对同一个对象的描述,一会儿称之为“控股股东”“大股东”,一会儿称之为“实际控制人”。我脑袋都要晕了。后来,我大概理解了,这位同行也不太清楚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起学个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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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算不算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2倍工资?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1篇文字

倒签劳动合同,算不算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前,继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有法律责任要承担。但是,这个时间点,是以实际续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合同落款上的日期为准呢?

今天主要说个案例,很新的案例。

任何案件判决,其实每个人的解读都不一样。

前天分享的笔记,有网友评论说看不懂或者看不明白,有的吐槽为什么律师要劝别人不去诉讼争斗。我觉得,这就叫误解。

本来,人和人之间,对于别人的表达,误解才是常态。更何况,我分享的笔记,是自己学习的零碎体会,更像是自己和自己的交流。有些内容,别人看着有点糊涂,也是很正常的。

为了避免误解,我先说一下自己个人对本文第1段那个问题的答案:不一定。

1月底,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就要届满了。根据工作情况和公司的意思,王女士会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因此,面临着续签劳动合同的事情。

1月7日,双方签署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

但事后,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不承认,特别是王女士感觉到有些愤怒。她认为是受到了欺骗才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和工资,和之前几年的都不一样。

过了5个多月,到了6月份,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的签署日期仍然是写在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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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亏损,小股东如何追究大股东和高管的责任?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0篇文字

公司经营亏损,小股东如何追究大股东和高管的责任?


公司业绩不好或者亏损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有些人会非常的焦虑,其中有人就会考虑如何追究控股股东的责任。那么,如何追究大股东的责任呢?

这种追责的想法和做法,还不少。

比如说,小股东找来外面的会计师 ,想要对公司进行彻底的审计检查,于是要求大股东交出所有的财务资料。

再比如说,天天打电话追着大股东,要大股东购买自己的股权,把当初对公司的投资款给退回来。

其实,追责这件事情,是有法律逻辑的。但很多人的追责,更像是为了挽回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并没有考虑法律上的逻辑。这么说可能有些抽象。

这里暂时先不说股权,我们拿一个更通俗易懂的案例来看看。

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情。

小区里,一群小朋友在小区游乐设施那里玩耍。滑滑梯那里最热闹。

小明,是九周岁的小朋友,在玩滑滑梯的时候,从滑滑梯的侧边掉了下来,摔成了骨折,后来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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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条新规通过会怎样?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9篇文字

股东出资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条新规通过会怎样?


最近,《公司法》三审修订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惹眼的修改,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度的大幅度收紧。将原来没有时间限制的认缴期限,调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必须缴足。对此,很多意见认为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会引发一系列后果。这样的担心,是否有必要呢?今天就聊两句。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其实仍然很年轻,只有10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013年的这次立法修改,在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变化。除了实收资本改为认缴制度以外,还有一项修改更为重要,就是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在这之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才是阻碍公司制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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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工资、骗赔偿,虽然涉嫌诈骗,但有些公司活该被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8篇文字

骗工资、骗赔偿,虽然涉嫌诈骗,但有些公司活该被骗


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决定了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是什么。

近来,根据媒体的报道,社会上有一群人,专门以骗工资和骗劳动争议赔偿金为生。其中一些,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了。但是,细究起来,会发现,在那些被骗的用人单位里,多多少少都有“活该”的因素。

有专门骗工资的。

例如:他们找到用人单位,应聘销售岗位,爽快地答应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并且还不要公司交社保。

因为是销售岗位,所以他们找理由不上班,说是去开拓客户了,然后再发一些高大上的展会的背景照片在朋友圈里糊弄公司领导。

就这样,他们可以同时在这十几家公司里面任职。

虽然底薪不多,但是十几家公司加起来也是很可观了。

还有专门骗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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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了,就能直接找公司股东要求还债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7篇文字

公司被吊销了,就能直接找公司股东要求还债吗?


债权人要求一家公司还债,法院也判决了,进入了强制执行,发现这家公司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一直拖着没有注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把这家公司的股东也列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法院裁定驳回了。

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还没有注销,这家公司在法律上还“活”着

在涉及债权债务的事情上,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难点。

比如说,公司的债务无法清偿,什么时候可以把公司的股东拖进来要求他代替公司来偿还债务?

这个问题非常实际。在市场中,某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家常便饭。

对于债权人来说,当他发现这家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的时候,就会把眼光自然而然的转移到公司股东的身上,希望从法律上能找到一个途径,让股东来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的工作中,前来咨询这个问题的人不在少数。这其中,不仅有债权人,也有拖欠债务的公司的股东。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是不清楚,模模糊糊的。个别人看到了一些法院的判决,但是也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不是和那个判决上的情况类似。

今天就先来说说,公司吊销的时候,能不能把股东拉进来,要求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首先,最重要的一个点要理解,公司吊销,不是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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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法律要求?“某知名电动车最大降幅20万,车主们要补偿”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6篇文字

怎么提法律要求?“某知名电动车最大降幅20万,车主们要补偿”


所有人都会提要求,就连小孩子都会。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懂得如何提出法律要求。像最近这个电动车降价的事情就是这样。

某知名电动车某个系列,最近官方直降,最大降幅20万,引来了一些已经购买了这个品牌的车主们的激烈反应,车主们甚至提出了要求补偿,包括:

1、免费充电权益;

2、免费升级完全自动驾驶功能;

3、提供免费的延保服务;

4、提供未来换购优惠。

为什么我不写是哪个品牌呢?

不是因为法律方面的考虑,单纯是因为一些内容平台自动审核文章时对知名品牌的字眼会“误杀”,会错误认定是在推广该品牌。

上面这些要求,本身没有什么对错。民事关系,只要法无禁止,那么提什么要求都是“合法”的。因为,那也只是个要求,并没有强迫对方。

不过,“法律要求”的可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要求的“合理性”。或者说,太不合理的法律要求,能取得对方同意的可能性是极低的。

那么,什么是“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呢?

有客户在管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前段时间有一个小困惑来咨询。说是有一位有限合伙人,想要深入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就提出要求企业管理人提供所有的财务资料和合同协议。管理人隐隐觉得不妥,但又觉得合伙人想要了解企业情况也在情理之中。

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呢?怎么看待那位有限合伙人提出的要求呢?

假如你从情理上去分析考虑,那么是不可能得出准确论的,更不可能和那位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原因是情理这东西,每个人本来理解就有差异,更何况双方屁股坐的位置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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