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3篇文字
很多人不了解: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太高,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很多人看到“认缴出资”这个词语,就觉得很轻松,因为可以设定一个很长的认缴期限,而且未来还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延长认缴期限或者做减资。
所以,似乎认缴出资设定得高一些,是没有压力和风险的。
这种想法,就属于知道一半、不知道另一半。
认缴出资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企业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并不是设定得越高越好。相反,不恰当得设定过高的认缴出资额,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举个实例来说。
有这么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GP)张某,一个有限合伙人(LP)王某。
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在2017年设立的时候,张某认缴900万元,王某认缴100万元。认缴期限放到了20年后的2037年。
但事实上,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张某实缴了出资,而有限合伙人王某还有100万元没有实缴到位。
然后,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最后被法院判决支付200万元。
法院强制执行中确认: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的名下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是依法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
债权人这时候就继续想办法了。
债权人发现有限合伙人王某的认缴出资没有实缴过。
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把有限合伙人王某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但是,有一个问题:认缴期限还没有到。
合伙协议约定的、企业登记的认缴期限远在20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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