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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我国率先推出“选择性复裁程序”,即对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允许当事人约定就仲裁裁决向仲裁机构提请复裁。这是不是违反我国仲裁法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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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选择性复裁程序”,仅仅适用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根据司法解释,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地”的,仲裁适用仲裁地法律,所以,假如仲裁协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内部上诉的,这可以视作并没有突破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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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我国率先推出“选择性复裁程序”,即对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允许当事人约定就仲裁裁决向仲裁机构提请复裁。这是不是违反我国仲裁法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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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选择性复裁程序”,仅仅适用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根据司法解释,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地”的,仲裁适用仲裁地法律,所以,假如仲裁协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内部上诉的,这可以视作并没有突破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工作联系,请发送邮件至:LiLi@jslfsh.com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弄12号大宁音乐广场H座9楼,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