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资,有些玄妙。有时,一直在一个点堵着,看似谈不下去了,先不要停,先谈其他能谈的,转过头,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有时,看着谈得很顺,双方都有了签字庆祝的冲动,这时候反而可能需要先停一下,把那个”看着顺、但有点怪”的点冷静反复琢磨一下,往往能让双方和我自己避开雷区。是走是停,有时天差地别。
记得前几年有个项目,客户上市公司(甲公司)。谈判对方,是外国公司(乙公司),手持”虚拟某某技术”方案,双方打算新设中外合资。从商业上来看,合作的前景应该对双方均有利。
找到我们团队的时候,双方连最终合作协议都已经协商起草了,双方谈判经办人员都感觉谈的很顺。当时,乙公司想用境外形成的”非专利技术”评估后出资,还提出了退出条件等要求。甲方负责人考虑到毕竟是上市公司,而且这个事情涉外,于是找到了我们团队在中途进入协助洽谈和把关。
我带团队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客户预期的”改合同”。很多客户,下意识地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修改合同和法律文件。事实并非如此。真正有价值的非诉讼律师服务,主要价值都在过程中,合同修改只是水到渠成的最后结果。
在开会前,我们先把双方基本面摸了一遍,明确了像这样的“跨境加上市公司”的动作,比普通的国内合资,至少多三层”地雷”:
第一层,乙公司想用技术出资,可以理解;但这套境外非专利技术能否真正用得上、权属是否清楚,那是另一回事。
第二层,非专利技术跨国,法域不同,权利归属与转移规则完全不同。
第三层,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协议不只”合法就行”,还要研究上市监管规则、预判二级市场。一步踩错,就不只是违规了。
还记得龙薇传媒以约 6000 万元自有资金撬动约 30.6 亿元收购万家文化股份,杠杆约 51 倍,融资未定就公告,被认定虚假陈述并处罚,相关责任人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法院就在判决中明确过:上市公司,对其他方信息负审慎核查义务。
我的做法,是在充分说明解释的前提下,绕开雷区,重新搭桥。
对”技术入股”,我做了专项可行性分析,向双方充分解释这样直接走有必然会有障碍和麻烦,然后再给出了双方事先都没有考虑过的更稳的解决方案。对于乙方提出的退出等后续股权操作要求,向客户甲公司明确了这会形成较高的法律风险,建议最好拒绝,实在无法拒绝时可以加上严格的限制条件。
结果不错: 双方达成一致,合资如期进行,双方满意,我也挺满意。
律师给这些商业合作项目提供的专业价值,不在于”防风险”,因为那是基础工作,更重要的是,能在复杂情况或者障碍面前,既有法律框架分析能力,又有灵活运用法律工具的想象力,把走不通的理顺、促成交易,稳妥落地。
过于顺利,有时也可能是红灯,停一下,为的是走的更稳、更长久。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都该如此。
我是李立(律师),1999年起就在上海做律师了,主攻企业、投资与商业法律事务,目前处于年富力强不能太累的状态。联系我,可以微信搜索202369,无需验证,但完全无法保证快速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