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客户向我提起,他听说,股权代持还原,是可以让税务机关认定后不征税的。
其实,这位客户听说的,只是极个别的例子,不能当作普遍经验的。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事情。
长期以来,一直向我的客户主张,尽量不要使用“股权代持”这个股权工具。原因是:股权代持,不符合立法的导向,权利义务不稳定,不确定风险很难避免。
例如,股权代持“还原”时,就避免不了“多”缴纳一次税,因为“还原”的时候,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而税务机关通常认为,有股权转让,当然就要核征税收。
股权代持还原,比较多地发生在企业首次上市前的股权结构调整中,这是基于上市审核的考虑。也有非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决定转为真正的显名股东。
那么,税务机关会认定“股权代持”就区别对待股权代持还原时的股权转让吗?
原则上是不会的,税务机关仍然以普通的“股权转让”来对待,区别对待的可能性极小。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答复关于厦门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的函件中明确:
“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
另外,根据目前的数据显示,企业IPO过程中,也只有极个别企业的股权代持还原被税务机关特别处理而不征税,绝大多数的股权代持还原,都按照一般的股权转让缴纳了税。而非上市的一般公司,股权代持还原时的股权转让,更没有听说过特别被关照的例子。
至于极个别的企业,为什么会得到税务机关对股权代持的认定而不发生税收,这里的原因就很难说了。但是,在税法上,理论上这样的口子是有的,所以也不违法。
税务机关,在股权代持还原问题上的态度,其实非常容易理解,这是和税务机关的工作目标相吻合的。假如对股权代持还原时的股权转让特别对待,那么一方面意味着税务机关需要特别进行审查和认定,另一方面还可能存在着有人利用这一点来逃税。而股权代持关系,是很容易伪造的,税务机关对此进行认定,既不效率的,也对总的工作目标无益。。
小结一下:股权代持尽量少搞,股权代持还原仍然要按照股权转让核征一层税;不要拿极少数的个例当作行动依据,除非你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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