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169:明确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损害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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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9:明确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损害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的这条立法,结束了之前对此类情形没有统一立法规则的状态。但是,相关的立法争议并没有因此结束。《侵权责任法》的这条立法,很多人认为存在打击面过广、不公平、不利于及时查找侵权人等问题。

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于是,在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一部专门针对此事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3条意见: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第三条意见就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司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解释是“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规定: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民法典》本条并没有沿用这个区分,而是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规定了统一的规则。

另外,前述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的内容。《民法典》本条第2款,就是吸纳了这部分司法解释的内容。

综合来看,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民法典》本条做了较重大的改变,体现在:

1、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直接规定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损害。

2、明确了基本原则是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作为基本原则的做法。

3、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4、新增了对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新增了对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目的是要尽可能得能够确定“侵权人”,否则的话,从现实的角度,本条所规定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主要原则,会实际成为“主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中,就特别提到:“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其中有一起“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娴亲属与黄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裁判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月4日,审理法院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实践中,高空抛物确定侵权人,经常是有难度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63号建议时认为:

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存在多方面因素。比如,由于宣传不到位或者道德素养缺失,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抱有侥幸心理;高空抛物行为人查找难,受害人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未能形成有效震慑等。

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全民公德教育、全面推行高层小区安装摄像头、采取分类处罚制度、对高层建筑定期检验等四方面建议,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现象的发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非常赞同。

高空抛物、坠物多发生在高楼大厦,尤其是城市中高楼林立的商业圈、生活小区,具有随机性、瞬时性和隐蔽性。因此,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责任主体认定难、举证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审判的主要难题。

以举证取证难为例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明显的瞬时性,能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一般极少,也不一定愿意作证,开展法庭调查的难度较大;且目击者可能仅仅是途径事发现场,短时间内即离开,难以追踪和固定。

其次,高空抛物行为事发现场周边往往建筑物密集,排查梳理嫌疑人时,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要查明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案发时是否在建筑物内、是否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等基本情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难度非常大。

再次,受害人或群众往往证据意识不足,物品上的指纹、使用痕迹、案发现场等,第一时间可能遭到破坏,且抛坠物较少有明确的私人印记、或者物品在高速撞击下发生变形、碎裂,具体由谁从何处抛出难以确定,加上风速、风向等不确定因素,难于分清是高空抛物还是建筑物悬挂物脱落,使得取证十分困难。

关于您所提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全面推行高层小区安装摄像头,加强高空坠物监管的建议,对破解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相关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破解高空抛物行为人查找难、取证难等症结性问题,帮助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相关案件,有利于切实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真正祛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威胁,不断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果该建议能够被相关部门采纳,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推进。

关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并不是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要构成高空抛物罪,必须符合“情节严重”这个要件,否则只能适用《民法典》进行民事处理。“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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