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当一部分公司认为,只要让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那么协议里规定的那些公司信息就算是商业秘密了。这个观点是非常落伍的。
暂且先不论那些信息本身是不是秘密,先来说说保密措施的合理性。
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败诉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居然是“未对涉案的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保密措施,而不是简单地就让员工签署一个保密协议就了事的。
原则上来说,这个商业秘密越是容易被他人获取,保密措施就应当越强,这才能叫“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