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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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一读“最惨创业者”被判3800万判决书,性格和认知决定命运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37篇文字

读一读“最惨创业者”被判3800万判决书,性格和认知决定命运


别人打官司,假如想凑个热闹,可以只看看当事人发布的内容;但是,假如是想要学点东西或者增长点儿经验,那么最好的办法是看法院的裁判文书

记得大概是2、3个月之前,有个以“最惨创业者”为账号名的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是:他被投资机构联合股东赶出了创立5年的公司,失去经营控制权,失去股权,不再是股东;然而,到了2018年,该投资机构又以对赌失败为由发起诉讼,要求早已经不是股东的他承担回购义务支付3800余万元。并且,案件一审、二审都已经败诉,即在法律上已经有生效的判决要求他支付3800万元。

这篇文章的标题和内容,是那种可以吸引流量和关注的,于是这篇文章在当时迅速被转发开来。甚至于,有一次,我的客户公司老总也向我提起了这个案件。

我当时,并没有对这个事件进行研究,主要是当时没有空,但是稍后,我做了一件事,我想办法搜索找到了该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为什么我不直接根据当事人的那篇热文直接进行分析和评论呢?答案是:职业病。

一个在我眼里较为合格的律师,在其职业成长的过程中,一定会发现一个明显的社会现象,那就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在有意或无意地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歪曲或模糊一些事实,而且,大部分人是无恶意的或无意识的,有些人还更成熟理性一些,而有些人更重视自我感受而不是客观事实。

看当事人发一篇文章或一个视频,就认定事实、进行评论,甚至去实施攻击相对方的做法,那些成熟并有较多社会经验的人一般不会去做,除非是为了某种明确的利益,比如网上常见的赚流量红利的某些所谓意见领袖。

我不仅是一个从业20多年的律师,而且是一个专注于公司法和合伙法的律师,所以对于“最惨创业者”之类的案件,总是会有些兴趣看看研究一下,看看其中是否有哪些内容可以给我以启发。

为了不受先入为主的影响,我刻意不去细读那篇当事人写的热文,而是直接根据文中的线索,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我今天想聊聊的就是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内容,然后顺便看看这里面有没有一些企业家可以得到启发的东西。

或许有人说了,法院的判决书也未必都是事实。这话当然是对的,但也是不对的,因为这种逻辑,就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干净 ”一样的无意义。再干净的大米里,也总会有些杂质,但这和垃圾里的米粒不是一回事情。

法院的判决书当然不能反映所有的客观事实,但是它能够带来这个社会体制下相对最可靠的法律事实。啥叫“法律事实”,这个解释起来麻烦。我举个小例子,法院确定的事实通常有2类:

  1. 可以认定的事实,比如,认定某事是某人做的,认定货物是哪天送货到达的,等等;
  2. 无法认定的事实。这个就有意思了,就是法院会在判决书里表明“无法认定某个当事人主张的某个事实的存在”,比如说“无法认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其职业规范”。这也是法院的一种事实认定,其法律效果是按照这类事实不存在来处理,但是法院的这种表述同时也意味着没有办法认定这个事实不存在。是不是有点饶脑。这其实是和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相关的,即法院并不负责去全面查清所有的事实,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分析相关的事实。通常来说,原告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观点,假如无法举证证明,法院就会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相关事实来了结此案,而不会要求被告举证相对抗的观点。

不要看双方说了什么,而要看双方提交的证据说了什么。大部分的时候,仅仅根据争议双方的陈述,我们根本无法了解到整个事件的真相,只能选择确认那些核心的可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也就是所有的商务和投资活动中都要理解的原则。为什么越是成熟的大企业,对于各类信函文件越是依赖和重视,根源在此。

“最惨创业者”的案件,一审法院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始股东是郭建、严义明2个人。投资机构是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科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在网上有一些人在没有读过判决书的前提下,认为法院判决可能有问题。我这里先表个态,我认真读了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我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在理论上是可以讨论的,这里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具体策略有一定关系。此案已经通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判决已经生效,再审或有机会,机会并不大。但是,这并不是今天本文的重点,今天写这篇文字只是想看看在这个诉讼中发生了什么。

首先,对于核心事实,看看双方各说了什么。

杭州科发陈述的事实,归结到一点,就是在2013年12月投资入股公司的时候,与创始股东郭建、严义明签署过对赌协议,约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假如没有上市的话,那么由郭建和严义明按照对赌协议回购杭州科发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然后公司至今未上市,所以要求郭建和严义明履行对赌协议回购股权。

郭建和严义明所陈述的事实,看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1. 在2014年底起,郭建退出了公司。2015年10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郭建既没有公司的股份,也没有任何职务,更不参与经营。
  2. 在一审的时候,郭建在庭审中向法院表示,在退出公司并转让股权给于任远的时候,杭州科发的负责人陈晓峰曾口头表态郭建不承担对赌责任,并申请证人邬某出庭证明,杭州科发当庭表示陈晓峰从未有该意思表示。
  3. 一审败诉后,在上诉时,郭建在上诉书里表示,综合协议的内容,事实上双方签订的是一份对赌协议,即科发创投与雷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对赌。这个意思就是说对赌协议的主体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和严义明,而不是郭建和严义明。或者说,郭建和严义明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他们就不是这份对赌协议的协议主体。我不得不说,二审时郭建方面的诉讼主张是有问题,如此拗口复杂,一读就给人一种硬找理由的感觉。

其实,双方在现实中究竟是因为什么产生的矛盾,谁占理、谁缺德,在法院的判决书里是看不到,甚至双方也不会在法庭上多提这些内容,因为在法庭上要提的内容只是为了胜诉而不是骂人。

为什么杭州科发的陈述的观点和证据让人看着非常简洁明确?为什么郭建这一方陈述的观点让人看着有些阅读困难?原因就是杭州科发所有的论点,几乎全部是站在“书面合同”上的,对方签字确认过的在法律上没有效力问题的合同和协议。

有了对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合同或文件,并且在内容上也基本明确,那么就是对自己权益最好的保护,也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最好的武器。最好的管理,是在对的时候做对的事用对的人,而不是在错的时候试图找对的律师硬说一些理由。

做事要有章法。要有章法,是需要提高认知的。商场不相信眼泪,法律也不相信眼泪。提高认知的方法,不过是2条:一是善于学习,二是善用资源。

读了此案的判决书,给我总的感觉,如果非要用一个字来总结,那就是“乱”。而且,很巧的是,双方都很乱。

最明显的一件事情就是:2013年12月投资入股,然后新老股东就在对赌协议里约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要上市的内容。这事都不用问专业律师,找一位资深的老股民问问就知道,这事的概率有多高?

其实,对于创业公司来说,特别是没有经历过资本市场运作的创始股东,不太熟悉上市的过程、时间等等,还是比较正常的。但是,对于一家专业从事投资的公司来说,能够签下这样的对赌内容,似乎也有点在这个投资项目上投注的管理成本太少的样子。

假如,郭建当时找了一个经验较为成熟的投资机构,兴许这件事情也就发展成另外的样子了。

另外,在郭建在退出公司前,为什么不将对赌协议一并进行处理?很难理解这件事情,只是因为我们不了解这里面的人和这里面的那些没有在法庭上说出来的事。但是,从常理推论,假如在郭建完全退股并退出公司的之际想到未来他仍然要承担对赌协议的回购义务的,那么郭建一定不会就那样来处理自己的股权和在公司的高管职位。所以,可以肯定的是,郭建当时一定是认为退出公司后对赌协议自然也不就不再对自己生效了,而且必定是一种理所应当的念头,因为那毕竟是3800多万呐,不是小数。

只要郭建在法律管理方面有章法,即使以为退出公司后对赌协议不再对自己生效,假如懂得退要退彻底、不要留尾巴,假如懂得凡事多书面确认的做事章法,就应当将与该公司所有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全部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要求全部“结束”,并且要求各方承诺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的追究。

关于这一点做事的章法,现在很多的劳动者和HR们早就习惯了,离职时大家都会在某个协议的某处明确写上双方没有其他任何争议。

很多人在网上明说或暗指,郭建的败诉是因为没有找到好的律师,特别是当初签署对赌协议时以及离开公司时没有找到好的律师进行把关。这话说得其实有点缺乏生活经验。有一个很实在的道理:一个对于法律管理没有一定的认知,做事情没有相应的章法的人,他是不太可能意识到什么时候要请律师来把关的,他在选律师和用律师方面也不太可能有什么好的章法。

说到底,性格和认知决定命运,包括商业命运和法律命运,有时,不能用事后诸葛亮式的评价去指点别人。看别人跳过的坑,不是为了看热闹,也不是为了显得自己有什么聪明,唯一的好处在于在别人的教训里想办法提高自己的认知和经验。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