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56篇文字
聊民法典50:朋友圈集赞数达标后取得报酬,这种活动也是悬赏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三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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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对于遗失物的悬赏有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悬赏的规定,现在放置在合同编内,依立法逻辑,悬赏被立法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行为。关于这一点,过去也有认为发布悬赏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现在这个讨论可以暂时有个结论了。法学理论是为了解释法律实践,只要能够在实践中解释运用不产生显著的问题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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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实践中有案例显示,关于行政机关对社会不特定相对人发布的悬赏是有争议的。各地行政机关中,时常有对于完成某件事就给予奖励的通知。比如最常见的,刑侦机构给予举报人奖励,商务部门对招商引资的人给予奖励。这些悬赏,有其特殊性。
(2016)最高法民申1031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就提到:
- 一般的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的发布即为悬赏人发出的要约,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其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处理范畴。
- 而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要求举报人获得奖励的前提必须是,1.提供违法犯罪事实、线索或证据,对案件破获或处置起到作用的;2.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3.举报违法犯罪被查证属实的。上述条件的达成,需要以公安局行使其公权力为前提,即蒋舟敏是否履行了所谓合同义务,不能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直接审查,而需要上海市公安局侦查核实,核实后是否支付奖金,则属于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所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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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或新型商业模式下,有一些商家会承诺,假如按规定完成特定行为后会取得奖励。这类行为,原则也就当属于是发布悬赏的行为。最典型的有,朋友圈集满多少个赞取得奖励,转发多少量取得奖励,等等。人民法院也审理过类新型悬赏产生的纠纷案件。比如,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过一起“广西贵港市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燕兰合同纠纷上诉案”。
在这个案件中,新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举办了一个“寻找美食达人”投票活动。活动的具体介绍是这样的:
- 活动报名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
- 报名方式为进入公众微信号的相关页面后,提交参赛者与美食的合影,投票方式则为添加关注“贵港新视界”的公众号,进入投票页面后即可对参赛者进行投票。
- 活动不设评委,仅通过微信投票的方式决出最终名次。其中,第二名将获得2000元的现金大奖和“超级神秘大礼包”。
- 同时,新联公司公布的比赛须知及参赛细则还注明:1、每个微信号每天最多只能为30名参赛者投票,且每个参赛者一票;2、活动公平公开,拒绝一切刷票行为。投票系统不定期检测投票IP,系统后台若发现恶意作弊刷票行为,主办方将无条件取消其参赛资格。
黄燕兰作为参赛者参与了本次活动,编号为10066号。投票时间截止时,黄燕兰以4408票的总票数名列第四。后来,前三位参赛选手中有两人经新联公司查证有刷票行为而被取消参赛资格,黄燕兰顺势名列第二。
活动结束后,黄燕兰请求新联公司兑现奖品,新联公司则认为黄燕兰存在刷票行为,并通过调取其后台数据,统计得出黄燕兰所获的票数中,有92.9%是由贵港以外的IP地址投出。新联公司质疑黄燕兰是否能有这么多外地朋友为其投票,且活动期间黄燕兰给其微信公众号吸引过来的很多都是“僵尸粉”,从而拒绝兑现奖品。
双方争执不下,黄燕兰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黄燕兰的主要诉讼请求。新联公司于是上诉提起二审。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将这类活动认定为是悬赏。判决书中指出:
- 上诉人新联公司以公开声明的方式作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此为悬赏广告的要约;
- 被上诉人黄燕兰按新联公司要求,提交了本人与美食的合照,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系其对新联公司要约作出的承诺。被上诉人已完成了上诉人规定的投票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按照其声明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关报酬。
-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获得的投票有92.9%是贵港以外的IP地址投出的,且其微信公众号吸引过来的很多都是“僵尸粉”,明显是刷票行为。但上诉人并未事先在活动规则中明确规定此类情形属无效的刷票行为,且在上诉人公布的刷票人名单中,被上诉人并未名列其中,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确属刷票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是无效的刷票行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应予采信,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奖金和礼包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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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
参与缔约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上述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的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在过错,违反法定随附义务或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的,一般来说,应当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履约费用等,间接损失可能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凯尉纽澳实业有限公司与旭化成建材株式会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合同预期利益。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主要保护缔约当事人因信赖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该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或无效所蒙受的损失。凯尉纽澳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部分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合理期望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时应得到的利益,不属于本案缔约过失责任范畴。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凯尉纽澳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及委托第三方进行系统研发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具有法律依据。
凯尉纽澳公司虽然主张其用工成本以及因《备忘录》产生的业务支出属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支出与《备忘录》的履行行为具有密切关联,且上述成本与支出系其基于对签订后续合同产生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原审法院基于凯尉纽澳公司举证不足而对其相关诉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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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合同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需要证明对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着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证明存在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即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恶意”,是有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欺诈。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兜底条款。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的原则。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合同法》相对照,《民法典》在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规定中增加了“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两类:一是虽然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承诺保密的信息;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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