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44:新增“将来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怎么定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46篇文字

聊民法典44:新增“将来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怎么定义?


第二节 权利质权

与《物权法》相对照,《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中一些不同的权利质押各有不同的具体的登记机构的规定,原因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权利。本条款下面罗列的(一)到(六)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第(七)项也仅限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其他级别的立法不能设立新的权利质押标的类型。

(一)汇票、本票、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债券、存款单;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存款单,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三)仓单、提单;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不能转让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处不包括其中的人身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与《物权法》相对照,此处增加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即增加了“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将有的应收账款”,应当是指未到期的但是可以确定的未来的应收账款,而不是指尚不确定的应收账款。

增加这个内容,会直接影响保理业务。

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对可以出质的权利做的保底性规定。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传统上,这些权利凭证都有书面形式文件或证书,可以进行交付。电子化普及后,部分权利不再有书面形式文件,通常都会在相关的登记部门或交易所进行登记。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虽然用的是“可以兑现或者提货”,但是,事实上,通常来说,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到期的,应当及时兑现或者提货,有利于减少损失和风险,防止不必要的费用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防止质物的价值发生减少的原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提存的,质押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上继续。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出质后,出质人仍可使用,但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实务中,这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有一些现实的困难需要面对,比如估值的科学性、变现的难度等等。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转让,也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意见,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法院关于该案件中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问题作出如下分析和认定:

  1. 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2. 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等特许经营的收益权能否出质问题,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其一,本案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尽管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质押,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质上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与其类似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亦应允许出质。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29日转发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首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
    其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其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3号的裁判意见中,最关键的是最后一段意见,将将这类收益权解释为是应收账款,因为它符合2个条件:1)将来的金钱债权;2)行使期间和收益金额是可确定的。事实上,这个理解,就是《民法典》的本条款中的“将来的应收账款”的一个实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例如,本章第一节中有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因此,虽然本节中各类权利的质押规定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形式,但是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